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需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要求:
1)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程序;
①实际和水土保持方案相比,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②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③表土剥离减少30%以上的;④植物措施面积减少30%以上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土(渣)场外新设的,或者需要提高堆渣(土)量达到20%以上的,以上若有一项发生,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3)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4)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最大堆渣高度大于20m或弃土(渣)量大于50万m3弃土(渣)场开展稳定性评估;
6)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
1、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等要求,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3、公开验收情况
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4、报备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a)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b)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c)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d)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e)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f)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性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的。
g)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h)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i)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重要防护对象是指4级(含)以上弃渣场等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危害及隐患的工程部位。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生产建设单位和第三方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将其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平时向社会公布。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