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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年第06期
【摘 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有危险系数大、施工难度大、管理要求高、投资额度大、程序要求严格等特点,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关键词】危大工程;识别;协调;审查审批;现场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6-0220-0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有危险系数较大、施工难度大、管理要求高、投资额度较大、程序要求严格等特点,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历,从现场监理方的角度谈谈对危大工程进行管理的一些经验和建议。
1 危大工程的识别
危大工程范围主要是2018年6月1日前实施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2018年6月1日后实施的《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所规定的内容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的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实际工作中,少部分参建单位对以上文件理解有偏差,就会造成危大工程识别漏项、错项,产生安全隐患。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两个例子为例。例一是某顶管工程的识别。当时因为建质〔2009〕87号文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七、其他”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六、其他”项里都有“顶管工程”,所以按规定方案要进行专家论证,而施工單位识别错项,以为编制专项方案就行了,不用专家论证。例二是某高大作业平台的识别。因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地标是一些现场管理人员容易识别漏项的。例如,广西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 45/T618—2009)规定超8 m的高大作业平台也是要出专项方案并要求专家论证的。而在某高大作业平台施工中,施工单位识别漏项。以上两个例子经笔者提醒后都出专项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此安全隐患得以消除并且顺利完工。
2 危大工程的协调工作
在识别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后,极少项目的参建单位觉得编制专项方案并要求专家论证程序麻烦耗时,投资增加,对编制专项方案并要求专家论证工作积极性不高。在实际工作中,笔者采取口头交流、书面通知、召开会议、宣读文件、报告公司领导、请当地质检部门介入等方法,取得很好的效果。笔者管理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都出专项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3 危大工程的方案审查审批工作
建筑工程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都有具体的规定。监理方对危大工程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要特别注意两个要点。一是看此危大工程方案审查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例如编制时间是否在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审核签字;要不要专家论证;有没有进行专家论证。二是审查方案是否内容完整,格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审查出一些专项方案审核签字盖章不全;应该进行专家论证的没有进行专家论证;或进行专家论证但没有按专家意见重新补充编制;或专家论证没有放入方案内。还有一些专项方案与实际工程情况不符,如工程概况与现实不符;引用数据不对;引用检查数表遗漏;拟采用材料不允许使用;引用规范遗漏等。笔者审查出问题后,与施工单位及时沟通,顺利完成整改工作,并制订有一份相对完善的方案指导工程施工。
4 危大工程的现场管理
经审批后的危大工程方案,项目监理组要留存该方案,以便检查、验收施工现场是否按方案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组要留存专家论证意见书及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总监需向项目监理组人员进行危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技术交底,监理组人员需在交底书上签字,现场留存交底资料备查。
监理组人员根据方案交底情况,有针对性地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方案执行,对不按方案执行的,及时指出;对不整改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本公司,以便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对需要旁站的危大工程在施工时,总监要安排人员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监理过程中的每次巡查,均要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要及时存档。危大工程施工完毕,总监参加施工单位组织专项验收,同时在现场悬挂验收告之牌。
把重大危险源的监理管理情况在例会总结及监理月报中反映,作为其中一项主要内容。
5 进行危大工程管理的建议
5.1 提高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劳动待遇,完善奖励机制
在我国,建筑业的法律、行规、部门规章条例、规范、文件比较齐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都明确了建筑企业、企业法人、各类管理人员责任及义务,并且有相应的法律监督。但安全管理各种责任人劳动待遇较低、奖励机制较少。因此,应该在各层面出台一些办法、规定,提高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劳动待遇,从而提高安全管理责任人积极性、劳动光荣感、自豪感。在当前安全工作内容日益繁重、工作压力日益增加、工作强度日益增加的现实下,提高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劳动待遇、完善奖励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5.2 建议将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明确纳入建筑业监管体系
在我国,建筑业的法律、行规对各类主体单位、个多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这一角色,法律监管不正式、不明确,更多的是靠建筑企业对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进行监管,力度不够,不直接。而在一个工程中,实际承包人、负责人往往掌握、控制着一个工程的资金、人力、物力,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水平。因此,建议将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明确纳入建筑业监管体系。
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在法理上能不能纳入监管体系?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来看,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在法律主体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际承包人、负责人属于自然人,当然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律客体上表现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而且,实际承包人对一个项目实体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法理学上,只有拥有法律监督才能保证法的实施。对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这一角色,法律监管不正式、不明确,监督力度不够、不直接,导致法律威慑力度不够,影响工程安全管理效果。
从现实中施工情况分析,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壮大已经有了一整套自己的施工队伍。有些队伍之中还有业务技术班子和管理人员。对建筑公司,工程管理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具有补充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具有不可代替性。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特点和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因素,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应给予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合适的法律地位。例如,经过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学习培训,考试合格授予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建筑基层管理员)资格证,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允许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在劳务输出管理活动、建筑施工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逐步纳入正规管理。
从实际案例来看,现在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立农民工专用工资账户、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规定等实际上也是对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的一种监管。以此提高工程实际承包人、負责人安全管理责任心,明确“责、权、利”,更加主动管理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所以,建议将工程实际承包人、负责人明确纳入建筑业监管体系,以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效果。
6 结语
;“安全重于泰山”决不只是一句口号。在现代建筑业日益繁荣的同时,安全工作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只有各从业人员、社会力量都重视安全工作,为安全工作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建筑业才能健康地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杜晓玲,廖小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实例精选[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黄建武.法理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龙翼飞.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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