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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影响正常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2025-10-05 17:15:23 责编:小OO
文档
长江航道整治工程

避免影响正常通航的安全保障措施

针对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影响正常通航安全的事故,提前作出预防及应对措施,以确保施工水域航道通航安全。

一、成立通航安全指挥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成员:工程部、安全部、办公室、材料部,财务部各部门负责人

船舶成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船长为组长,大副负责具体工作,并在各船舶配备兼职职安全员。

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开工前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工程船舶船员进行安全和防污染交底;施工过程中经常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和防污染教育,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环保意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和防污染工作会议,提高全员安全环保意识。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第355号令,2002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1991)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定期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施工现场配备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专职安全员,专门负责现场的施工安全。

三、采取以下具体安全通航措施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参加施工。

2、施工船舶严格遵守海事部门划定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进行航行、锚泊或作业。

3、进行水上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时,须持有船检机构为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或拖轮出具的适航、适拖证明,制度拖带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报辖区海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遵守施工区域《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通部  交海发[2003]171号2003年5月6日),大型船舶和超大型船舶在深水航道内按各自靠右的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小型船舶必须在深水航路的外侧沿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并按规定向交通管制中心(VTS系统)报告。

5、建立业主、施工单位、海事、环保及港口调度室的通汛网络,加强与港口调度室的联系,各船舶的施工作业、进出港都必须统一服从港口调度室的安排。

6、请海事主管部门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并在施工区域竖立“前方施工 注意安全” 、“限速航行” 、“禁止抛锚”等安全警示标志;对各种施工标识牌、警示牌要随时进行检查,保证各种牌子的正确位置,确保其到位、醒目,起到航道通行安全警示的作用。

7、及时向当地航道和海事等相关部门上报施工计划,合理安排、以确保按计划实施,如计划有改动及时通知航道和海事等相关部门。

8、施工前及时与业主、海事、航道、水警等部门联系,研究水上船舶施工与航行船只的干扰问题,制定相互避让的方法,确保施工水域航道通航安全。

9、施工作业期间配备警戒船各一艘,VHF甚高频电话24小时保持联系,施工的船舶施工作业和进出港区时,都必须悬挂明显的避碰标志旗和避碰标志灯,禁止一切非施工船舶进入作业区。

10、船舶驾驶、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谨慎操作;加强了望、观察,随时注意航道及摆动缆周围情况,及时发出注意避让信号,对来往船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杜绝碰撞等事故发生;水上、水中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11、雷雨大风、强对流天气、台风季节,施工船舶须全面检查本船的车、舵、锚、通讯、水密、堵漏、排水、救生等设备,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本船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报公司有关部门协助解决。针对台风突发性和持续性长的特点,施工船舶应每天收听天气预报,以及时获取信息,加强气象海况了望,以及时做好停工防御准备。在季候风吹袭期间,航行施工的船舶要注意风流压的影响,以防碰撞和搁浅事故。碇泊施工的船舶须注意边锚断缆伤人等事故,风浪过大时,及时停工避风。

12、已经封闭施工的水域护坡岸,在施工完后应立即恢复原状,尽量减少航道封闭时间。

13、对已开始施工的地段,值班人员要保证24 小时在水上轮流值班,夜间值班要穿反光衣,对值班人员不得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以外的工作,确保航道船只通行的畅通。

14、施工区域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抢救工作并立即报海事、门。

15、请海事部门加强施工区域航行监管,及时疏通,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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