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管表26
建设单位(全称):
施工单位(全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兹签订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施工单位在保修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保修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给排水管道、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
。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2、给水、排水管道为 年;
3、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年;
4、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为
。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按照保修范围、内容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方修复。
2、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时,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安排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述,并采取工程安全防范措施;在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经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4、工程质量保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保修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承包合同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