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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
2025-10-05 17:15:4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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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

摘要: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风险及在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正确选择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关键词:支付方式;理性选择;风险分析;汇付;托收;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流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的承担,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付、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本文将着重研究支付方式的选择及其对国际贸易风险的影响。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1.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以完成货款结算的支付方式。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由于现今汇付都是电汇为主,所以速度也很快,但由于进行国际贸易的双方,买方和卖方通常身处不同的国家,距离往往都比较远,货物运输的耗时比较多,而汇付的速度却很快,所以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做到传统意义上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而,我们把汇付分为两种情况:预付货款与货到付款;要么买方先付钱,要么卖家先给货。由于这种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银行只是充当一个代理的角色,是买方付款指示的执行者,它并不承担付款后果的责任。所以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对于其中一方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在货物尚未生产或者交付就把货款汇给卖方,卖方既掌握货权又提前收到货款,对卖方最有利。但买方就承担了很大风险,不法份子可以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轻松地将预付款骗取。而在货到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先把货物发给买方,在未来某时期,买方才把货款支付给卖方。对于卖方来说,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完全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并且占用了大量资金,对卖方极为不利。

因此,汇付方式结算,资金负担和风险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完全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在现实当中,汇付并不是一种常用的结算方式,仅限于对一些长期合作且资信比较好的企业使用,金额也不宜过高。适宜于支付定金、佣金,样品费等。

2.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收付方式。

卖方通过银行把提单转给买方并收取货款,从某种意义上实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风险相对比较小。双方之间的资金负担相对的处于一个平衡的位置。对于卖方来说,通过控制代表货权的提单控制货物,对方不付款就不放单,自然也取不了货物。比货到付款有保障。而对于买家来说,只要他付款就能得到单据提取货物。这一特点也比预付货款更有保障。但值得明确的是托收本身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银行和汇付方式中的银行一样,只是协助收款,托收成功与否仍然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对于卖方,即出口方来说,进口人付款靠的只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或者没有能力付款,又或者货物市场价格下跌,进口人不愿意付款,那么卖方就无法按时收回货款;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进口关税、返程运费和货物损耗或者低价转卖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在实质上是出口人利用对进口人的资金融通以促进成交,扩大出口,提高其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是,由于托收方式纯属商业信用,出口人需承担较大风险,所以,必须谨慎从事。

3.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开给第三者的一种保证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在现今国际贸易中使用得非常广泛,它是一种银行信用,由银行充当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中介,担当双方交易的保证人。只要卖方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的单据,银行就负上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样对于卖方来说,货款的收回就有了相对稳妥的保证。而对于买方来说,不仅能在付款后顺利取得代表货权的单证,而且对于货物的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还能通过信用证条款来对卖方进行约束,如要求对方提供检验证明,验货单以及规定装运期、交单期等。与汇付、托收相比,信用证的出现是支付方式的一种突破,它以银行为中介,解决了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还能对对方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与约束。但在实践过程当中,信用证并非是完美的,它的某些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买方,即进口方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比较繁杂,费用也不低,特别是开证时需要事先向银行交纳一笔保证金,所以在资金成本上会加重买方的负担。对于卖方,即出口方来说,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就是信用证陷阱的问题。

信用证有一个严格的原则“单证一致,单单相符”。这本来是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但也给了不法商人可乘之机。他们在信用证中加上一些使信用证实际上无法生效或者执行的条款从而掌控整笔贸易的主动权,或者为其诈骗行为埋下伏笔。

常见的有:1.信用证暂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或者进口方另行通知。2.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人或其指定的人士验货,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者有效。3.船名、装运日期、目的港等事项须以开证申请人修改通知为准。这些条款使出口商在贸易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信用证能否生效或者单据是否相符完全是开证申请人(买方)说了算,买方随时都能通过这些陷阱来解除自己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因此,当使用信用证交易的时候,特别是卖方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针对风险,适当采取一些预付措施来保护自己:1.调查对方的资信和在行业内的声誉,可以通过同行、涉外部门、当地银行提供帮助。2.可以在买卖合同上对信用证条款做规定,减少开证申请人(买家)通过信用证做文章的机会。3.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条款要求,看是否可以接受,能否做得到。排除一切陷阱。4.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利用银行在信用证的操作上拥有专业性和经验上的优势,多向其咨询求教。5.严格把好制单关,信用证方式下,买家付款的前提条件就是卖方能否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因此,卖方应该把此放在重中之重,严格遵守“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原则做好制单工作。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1.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而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具体地讲,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托收的方式,特别是用D/P,就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这也是目前在西方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中大量使用T/T的根本原因之一。同时,客户的信用等级和客户所在地区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在金融运作体系正常的发达国家,就有可能更多地采取T/T和托收这样的属于商业信用的方式。另外,客户的信用资信的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需要进行连续的跟踪,进行及时的评价,以便随时调整结算方式。

2.根据经营意图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具体地讲,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就有很大的余地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也许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也可能要求买方必须用L/C的形式进行结算,否则,就以提高售价来威胁对方,逼迫买方做出妥协和让步;如果是滞销的货品,那极有可能会答应进口人的要求,选择一种节省进口总费用的支付方式,这时,出口方可能会违心地接受对自己的利益保障程度很小的支付方式。

3.贸易术语的选用和合同金额的高低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有很大的影响。具体地讲,对于象征性交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EXW和实际交货的 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也就经常会考虑和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了。

4.运输方式和运输单据种类的不同也是导致不同支付方式的重要原因。如果是采用的海运,出口人可以得到的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就可以采取托收和L/C方式,否则,是不适宜托收的,即使采取的是L/C,也必须事先约定开证行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

5.贸易结算财务成本的高低也是重要的选择因素。所谓贸易结算财务成本,就是使用某种支付方式时所必须承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和款项转移费用等。一般情况下,付款越早,出口商的财务费用越低,进口商的财务费用越高。采用T/T的成本是最低的,如果用托收或L/C,要对银行支付高出几倍的费用。

三.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付和托收相结合。使用这种组合的典型例子是,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至于大量的货款,可以采用对卖方更有利的支付方式。至于各部分的比例,大概可以分配为: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 10%,在装船后 T/T 合同款的 40%,剩余的 50% 采用 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样的选择,会使双方得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付和信用证相结合。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至于大量的货款,可以采用对卖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可以用L/C的方式进行大量的资金的传递;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采取这样的方式最本质的目的是想尽量地避免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具体地讲,使用D/P 和D/A有各自的优缺点。D/P是更有利于出口人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下,在进口人付款前,出口人会始终控制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出口人最大的损失只能是进口人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出口人只能将已经到达目的地的货物自行处理,导致运费的损失和仓储等其他费用的额外支出。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出口人可以要求进口人预先支付定金。如果使用D/A,进口人在承兑汇票时就能拿到提单,日后如果他拒绝付款,出口人的结局很可能是“货财两空”,更好的办法是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也可以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人的风险转嫁给银行。此外,也可以选择办理出口信用险或选择银行保理业务来规避风险,当然,在接受这个业务之前,银行会对进口人的资信进行详细地调查,并且,费用的支出也许会高于L/C,这也是必须慎重考虑的因素。

国际贸易情况复杂多变,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能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目标。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总之,进出口商都应该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种现实因素条件的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支付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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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彩文.国际贸易结算[M].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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