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编 朱景文
副主编 张志铭 朱力宇 范 愉
撰稿人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朱景文 杨晓青 张志铭 朱力宇
张曙光 冯玉军 叶传星 范 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导 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
•关键术语
► 法学 法学体系 法理学 法哲学 法社会学 法实证论 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与规范性 哲学方法 实证方法 规范方法
第一节 法学和法理学
•一、 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 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
•三、法学体系
•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五、法理学的构成和知识体系
第二节 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一、 哲学与法理学
•二、社会科学与法理学
•三、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第三节 法理学的方
•一、哲学方法
•二、实证科学方法
► 所谓实证科学方法是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特别是以研究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为对象的社会科学所共有的研究方法。
1.历史文献的方法
2.调查的方法
3.观察的方法
4.实验的方法
5.比较的方法
•三、法学的规范研究方法
第一篇 法的概念、作用和历史发展
•第一章 法的概念
•关键术语
► 法 法律 法的形式 法的结构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实现形式 法的现象 法律现象 法的本质的内在矛盾
第一节 法的词源
•一、法的多义性和相通性
•二、中、西文中的法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内容
•一、 法的质的规定性
第一,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第二,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
第三,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二、 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和法律形式
•三、法的形式: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具有一定的形式,包括:
•法的结构形式: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体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的表现形式:即法律渊源
3. 法的实现形式:通过什么方式作用于人们的行为
第三节 法的现象与本质
•一、法律现象和法的现象
► 法律现象是一个类概念,包括法、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
► 法的现象是相对于法的本质而言的,现象与本质是一对认识论的范畴,人们通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
•二、法的本质
(一)中外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不同认识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1.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法的本质的适用性
(一)关于国际法的本质
(二)关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三)关于“一国两制”条件下的法的本质
第二章 法的作用
•关键术语
►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政治职能 法的社会职能 法的调整作用 法的保护作用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万能论 法学世界观
第一节 法与社会调整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
(一)社会及社会关系
(二)社会调整
(三)社会调整系统
•二、社会调整的分类
(一)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二) 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三) 正式的调整和非正式的调整
(四)自己解决的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调整
•三、社会调整发展的规律性
(一)社会调整措施决定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社会调整的发展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
(三)在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中会形成相对完整的调整系统
(四)法律调整与其他社会调整相互协调
第二节 法的作用的
概念和分类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 法的作用,有时又称为法的职能,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 一是法的社会作用
► 二是法的规范作用
► 三是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政治职能
► 法的政治职能是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在法律上的体现,反映了法存在的根本价值,是法的阶级意志性的集中体现。
(一)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二)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三)法在文化方面的作用
(四)法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
•二、法的社会职能
► 法的社会职能,即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职能。
•三、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
第四节 法的规范作用
•一、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特殊方式
(1)积极义务
(2)授权
(3)禁止
(4)制裁
•二、法的调整作用
► 法的调整作用是指,法确认、建立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保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正常存在的作用。
•三、法的保护作用
► 法的保护作用,是指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建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
第五节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一、通过法律调整的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1)通过法的创制,将大量立法者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准则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宣示、鼓励一定的价值标准和思想道德原则
(2)通过法的实施和实现,保障国家、法律原则、思想道德原则和价值标准在社会生活中反复实践、贯彻执行,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影响,使人们认同法律,服从法律
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1)衡量价值
(2)提供信息
(3)培养法律意识,支配人们的思想
第六节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一、轻视法律作用——法律虚无主义
► 法律虚无主义否定和轻视法的作用,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
•二、夸大法律作用——法律万能论
► 法律万能论认为,法律越多越好,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都应有法律规定,鼓吹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屏障,认为一切公平、正义问题有了法律或通过司法就都可以解决。
•三、歪曲法律作用——法学世界观
法学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相对应的资本主义经典的世界观,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应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我们考察法的作用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形势和文化条件,既要看到法的重大作用,又要看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三章 法的价值
•关键术语
价值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目标 法的价值属性 法的价值系统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一、 价值和法的价值
► 从学理上分析,对价值概念含义的把握涉及三个方面,即价值主体的价值需求、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和作为价值形态的价值目标。
► 法的价值的含义通常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指法律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所能够保护和增进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公平、秩序、安全、效率等。
二是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三是指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
二、法的价值的特性
其一,法律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领域
其二,法律作为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制度现象和制度实践,其满足于人类价值需求的内容有自己的偏重和独到之处
其三,法的价值在表达形式上也有自己的特点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一、 法的价值系统
一是为什么要有法
二是应该有什么样的法
•二、法与正义
人类法律生活中的正义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 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赏罚的问题。给予每个人所应当得到的,不给予他或她所不应当得到的,这就是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目标整体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 法的价值冲突
及其解决
•一、 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在内容形态上的多样性和特殊性
2.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的认识差异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1.定义排除原则
2.优先性原则
3.比例平衡原则
应该指出的是,在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实践中,上述各种准则往往需要加以综合运用。
第四章 法的历史发展
•关键术语
氏族习惯 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标志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继承性 法律移植 “从身份到契约” 契约自由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法治危机
第一节 法的产生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二、法的产生过程
► 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
► 法的产生过程也与氏族组织本身的变化密切相关。
► 文化的变化。
•三、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
•四、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特点
•五、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的区别
第一,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第二,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一、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社会原因
►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即一种类型的法代替另一种类型的法,从法律制度自身不可能得到说明。
•二、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
► 法的变更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还是同一历史类型内部的变更,其最终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在于法律制度必须适应社会的总的经济状况要求的规律。
•三、法的继承性
•四、法律移植
► 法律移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甚至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捷径。
► 但是,法律移植的效果有好坏之分。
第三节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二、东西方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差别
► 西方奴隶制国家
► 东方奴隶制国家
第四节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 具有反对封建的原则
►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 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主张契约自由的原则
► 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主张法治原则
► 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
二、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2.与福利国家的相联系
3.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国家干预的增加,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5.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
6.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7.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体现法治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逐步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
8.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
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关键术语
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 摧毁旧法体系 “六法全书” 社会主义法 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法 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
历史必然性
•一、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一)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包含着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武器
•二、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和特点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更替都有规律性。
(一)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必须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前提
(二)摧毁旧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然要求
•三、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
► 旧法中还包含有某些具有历史进步性和科学性的思想资料
► 旧法也都调整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这就使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类似社会公共事务时有必要批判地借鉴有关的旧法律
第二节 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一、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的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二、人民民主专政与我国社会主义法
►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是中国党领导人民所创造的适合我国情况和传统的一种专政形式
►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对人民实行民主
► 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一面,还有全体人民对于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一面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
•一、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期间的法制建设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中国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期间的法制建设
•三、“文化大”十年期间对法制的破坏
•四、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大召开前对法制的恢复和健全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标志着中国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始走上法治之路
•五、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
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目标。
第二篇 法制、法的原则与法治
•第六章 法制和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术语
法制 法律制度 法律上层建筑 法律实践 法律意识 法律调整 法律调整对象 法律调整阶段 法律调整机制 法律调整手段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法制”一词的含义
►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
►第一种含义是“法”、“法律”或“法律规范”
►第二种含义是指有共同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而相 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若干法律规则的集合
►第三种含义上的“法律制度”或“法制”一词,其外延比上述大得多,它包括法(法律规范),又大于法,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
二、法律制度的构成
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法律规范),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保证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
第二节 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一、法律调整的概念
►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
►法律调整体现了法律的社会作用,但不应把这二者等同
•二、法律调整的对象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调整的是受到主体的意志和意识所支配的行为
3.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
4.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调整的机制
(一)法律调整过程
(二)法律调整机制及其基本要素
第七章 法 治
•关键术语
法治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法治国 法治理念 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与法治
第一节 法治释义
•一、法治的源流
►法治作为一种系统完整的理论,乃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然而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它首先是一项历史成就
•二、法治的逻辑形态
1.作为法秩序的法治
2.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
3.作为“良法之治”的法治
•三、法治和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 的概念与“法治”紧密联系
►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国家”是指国家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得以实现,良好的法秩序得以形成
第二节 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理念
1.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2.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3.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
4.尊重和保障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法治理念的具体化,也是对法治实践的指导和要求
1.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2.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 3.法律不溯及既往
4.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5.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
6.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7.司法审判的
8.诉讼应当合理易行
第三节 中国的法治实践
•一、中国的法治历程
现代法治观念及其实践引入中国乃是晚清时的事情
•二、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从“法制”到“法治”
►法制和法治是两个有重大区别的概念。
►首先,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
►其次,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不同。
►再次,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首先必须要有法制或法律制度,但我们却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
►最后,即使在动态的意义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材料分析题
试分析“徒法不足以自行”。
参
在认识法律的作用的时候应该避免两个倾向,一是法律万能论,二是法律虚无论。反对法律万能论就是说要承认法律的有限性。
法的作用的有限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道德、宗教和法律都是社会调整方法,法律不能代替道德和宗教的作用。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如,有关人们的信仰、思想或一般私生活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3)法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具有主观意志性,法律不等于客观规律。法具有概括性,法律规范是指对人们的行为加以抽象,将这种抽象的、具有概括性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及人们具体的行为时,总会有法不适应社会实践的地方,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法具有稳定性,这往往导致法落后于实践。法讲究程序,有时可能会使人们不能及时迅速地解决问题。
(4)法律的实施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正是法律的这种有限性。
第八章 法的原则
•关键术语
法的原则 法律原理 法律规则 国家 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法的原则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原则
第一节 法的原则的概念
•一、法的原则存在与否
对于法的原则存在与否这个问题,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争议很大。
我们认为,法律原则是存在的。基本理由在于:
►从法律的内在逻辑角度看
►从经验角度看
►从思想论争的角度看
•二、法的原则释义
第一,从原则的起源及其内容角度看
第二,从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角度看
►第三,从原则在法律运作中的功能角度看
第四,从原则区别于非原则的属性角度看
•三、法的原则与其他相关概念关系辨析
(一)法的原则与法律原理
(二)法的原则与法律规则
(三)法的原则与国家
第二节 法的原则的功能及其适用
•一、法的原则在法律创制方面的功能
第一,法的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第二,法的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第三,法的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法的原则在法律实施方面的功能
第一,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第二,在法律规则出现规制的“漏洞”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源”运用于案件事实的规范涵摄过程,从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能力
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三、法的原则的效力与适用特点
►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
►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部分”地适用问题
►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第三节 法的原则体系
•一、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根据原则适用的领域和范围来划分
•二、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前者指的是法的一般社会原则,如资本主义法中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原则
►后者指的是专门法律原则,如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立法原则、法的适用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承担法律责任原则
法律调整可以分为法的制定、实施、实现等若干个阶段
•四、公理性原则和性原则
•五、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经济原则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一般政治原则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一般文化原则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法制统一的原则
4.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原则
5.职权原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专门法律原则又是受社会经济、政治原则的制约的
第三篇 法与社会
•第九章 法与经济
•关键术语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生产关系 市场经济 知识经济 法治文明 法经济学 法律成本效益 法律供求 法律均衡 法律分析方法
第一节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一、人类的经济活动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最基本现象和决定性力量
►人类的经济活动——物质资料的生产不仅决定了法的产生,而且是法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决定性条件
•二、法与生产关系
第一,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第二,一定的法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
第三,法的变更与发展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
第二节 法与市场经济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
►所谓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方式的经济形式和经济。
►市场经济具有以下一般规定性:
其一,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调节为基础
其二,经济主体平等、交换自由,法律权利关系清晰
其三,对市场运行实行具有一定价值和目标导向的宏观经济和行为监管
•二、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起点
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经济运行必然法制化
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着经济运行规则必然法制化
•三、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制度保障
(一)建立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法治
(二)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调整
(三)市场主体的多样化权益需要法律保障
(四)法律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的重要手段
(五)法律有助于抑制市场经济对基本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侵害
(六)法律能够促进渐进式改革方式的完善,减少改革的风险和代价
第三节 法与知识经济
•一、知识经济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第一,知识经济社会在资源配置上以智力资源、无形资产作为第一要素,并致力于通过智力资源开发新的自然资源来创造新财富,逐步代替工业经济所依赖的作为命脉的、已经短缺的自然资源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在当代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巨大的社会推动作用
第三,产品制造模式从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转向知识密集型
第四,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取得知识与运用知识成为社会的主题
•二、法治文明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法治文明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中介
其次,法治文明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
最后,法治文明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保障
•三、知识经济对法治文明的作用
第一,知识经济推动法律内容的扩大与更新
第二,知识经济促进法治过程的优化和完善
第三,知识经济促使由法律所确认的民主政治形式和国家意识形态的重大变化,引发国家主权和国际法实际内涵的变动
第四,知识经济导致人们观念的变化和更新
第五,知识经济引起法学方的更新
第四节 法经济学
•一、法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框架
► 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Legal Economics)又称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它是运用现代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形成、变迁、运作效果及其创新发展的学科。
•二、法律公共品和法律市场理论
•三、法律供求理论
► 法律供给(supply of law),就是指国家机关强制或意愿进行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的总称。法律需求(demand of law)则是指人们购买法律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
•四、法律均衡理论
► 在法律均衡状态下,法律诸价值都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地实现,法律需求都能得以满足,法律供给适应法律需求,既不存在法律过剩,也不存在法律短缺。
•五、法律成本效益理论
► 法律成本是指法律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
► 所谓效益法律观,是指通过法律对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分配、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法律主体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会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第十章 法与政治
•关键术语
法 国家 民主 执政党 社会自治
第一节 法与国家
•一、 国家权力的概念
1.国家权力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和合法性
2.国家权力具有社会公共性和阶级性
3.国家权力具有主权性和受制约性
•二、 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1.法与国家权力具有相辅相成的共生性
2.国家权力对于法的支持和保障
3.法对于国家权力的支持和制约
第二节 法与民主
•一、现代民主的内涵
1.国家的一切政治权力归属于人民
2.权力的有限性
3.“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决策机制
4.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5.贯彻法治和宪政原则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到我国的序言中。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所确认的基本政治制度
► 这三项政治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制度框架,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以人民当家做主为出发点和归宿,遵循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规定党和国家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
•三、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1.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2.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民主决定法的创制的质量
3.民主促进民众权利和自由意识及能力的提高,培育其守法精神
4.发扬民主有助于有效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并敦促其严格依法办事
•四、 法治对民主的促进作用
1.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确认民主的国家及其活动原则
2.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广泛民主权利和自由,促进政治参与
3.法治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权力正确行使
4.法治有助于协调政治稳定和民主化改革的关系
5.社会主义法治能够有助于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
第三节 法与政党
•一、 政党政治是现代民主的制度形式
►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为了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治权力而基于共同意愿所组成的政治组织。
•二、执政党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的一致性和区别
2.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的关系
•三、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
第四节 法与社会自治
•一、 社会自治的内涵
► 社会自治大致包含以下几种形式:其一是职业团体自治。其二是社会团体自治。其三是地域团体的自治。其四是政治团体自治
► 社会自治是公民(市民)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自治组织是公民社会的结构性元素
•二、法与社会自治组织规范
► 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创制机构和所体现的意志不同;二者的效力范围和功能不同;二者所依赖的保障实施的制裁手段不同;二者的复杂程度、体系化程度一般也不同。
► 相互关系可能有几种情形。其一是二者是一致的,是相互协调和支持的。其二是二者互不交叉,各行其是,井水不犯河水。其三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冲突。
•三、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1.社会自治有助于维持社会领域的性,抑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
2.社会自治影响立法过程
•四、法对社会自治的促进作用
第十一章 法与文化
•关键术语
法的道德基础 法所包含的道德性质 法与道德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愿望道德 义务道德 法与道德界限的确定性与非确定性 无神论与宗教信仰自由 神学世界观 法学世界观 政教分离
第一节 法与道德
•一、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学说
•二、西方法学家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学说
•三、当代中国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一)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必然联系
(二)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区别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第二节 法与宗教
•一、私有制社会中的法与宗教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对宗教的态度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基础上。
►在对待宗教的态度,我国社会主义法不是运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消灭宗教,不允许人们有宗教信仰,而使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章 法与社会、社会建设
•关键术语
社会 社会建设 法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社会
建设的关系
•一、社会和社会建设的含义
►狭义上的社会;广义上的社会。
►广义的社会建设;狭义的社会建设
•二、法治的社会基础
►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
►高度民主的政治;
►全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三、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严格依法办事是管理社会的基本方式之一
(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第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第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社会
► 三、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
第一,必须坚持民主法治
第二,必须坚持依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第三,必须使社会建设制度化、法律化,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第四,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第五,依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第四篇 法与发展
•第十三章 法与
•关键术语
的普遍性 主权 体系 的国内法保护 的国际法保护
第一节 的概念
•一、的概念和属性
►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
1.的普遍性
2.的基础性
3.的社会制约性
4.的意识形态性
•二、理解概念的几个关键问题
1.与人性的关系
2.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3.的个人性和集体性
4.的普遍性和相对性
第二节 的体系
•一、的二分法
► 一类是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二、三代理论
第一代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二代涉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第三代则涉及所谓的“连带权”。
•三、体系的框架
1.基本自由权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3.特殊受益人的
4.集体
第三节 法与的关系
•一、以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必要性
•二、的国内法保护
1.的保护
2.建立专门的机构
3.的部门法保护
•三、的国际法保护
•四、尊重和保障的法律意义
1.尊重和保障,奠定法治的合法性基础
2.尊重和保障,激发法治发展的推动力
3.尊重和保障,指引着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
4.尊重和保障,引导着法治促进社会的顺利转型
第十四章 法与现代化
•关键术语
现代化 传统性 现代性 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的标准 变法改制
第一节 现代化和法制现代化
•一、现代化的概念和分类
(一)现代化的概念
现代化是一个具有复杂实践,包含丰富理论想象力的概念。
•第一,从社会形态看
•第二,从涉及领域看
•第三,从具体过程看
(二)现代化的分类
•二、法制现代化
(一)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制现代化的具体标准
•三、法制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关系
(一)社会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
(二)法制改革推动了社会现代化
第二节 中国的现代化和
法制现代化
•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特点
(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
(二)中国现代化的特点
第一,中国现代化进程兼有内生型和应急型现代化的特征,属于混合型现代化模式。
第二,激进的式和渐进的改良式并存。
第三,推动型现代化,用推动来克服传统性和现代性兼容力较弱的问题。
•二、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变法改制”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点
第十五章 法与全球化
•关键术语
全球化 国际法的国内化 国内法的国际化 全球治理
第一节 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
•一、 全球化条件下的法律变革
•二、国内法的国际化
►法律全球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内法的国际化,另一种是国际法的国内化。
►国内法的国际化,有的学者称之为“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即在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度由于某种原因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在全球流行。
•三、国际法的国内化
国际法的国内化,有的学者称之为“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和当代西方法律与全球化的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全球化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对全球化这一现象的分析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
•二、当代西方法律与全球化的不同理论
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依附理论和社会民主主义对全球化有完全不同的评价。
第三节 全球治理和法治
•所谓全球治理,是指对某一全球性的问题通过不同的层次的共同努力,通过多种不同的方法所进行的综合治理。
•一、全球治理主体的多层次性
•二、全球治理方法的多样性
►公共性方面
►组织的性方面
►规范性方面
第四节 世贸组织和中国
法制的回应
•一、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禁止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原则等,而上述所有原则的核心就是贸易自由化原则。
•二、全球化条件下的中国经济和法律变革
•三、中国法制的全方位回应
1.中国法制的开放性回应
2.中国法制的防范性回应
3.中国法制的保护性回应
第五篇 法的创制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关键术语
法的制定 法的形成 立法制度 立法主体 立法 立法程序 立法技术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原则
第一节 法的制定与法的形成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广义的立法活动。
1.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2.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法的制定的分类
1.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
2.根据国家机关的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
3.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商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等。
4.根据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性法律的立法和普通法律的立法。
•三、法的形成及其环节
•四、法的制定是法形成的关键性的结尾阶段
1.准备阶段
2.确立阶段
第二节 立法制度
•一、立法制度概述
立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立法制度包括立法主体、立法、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内容。
•二、立法主体
第一,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
第二,法的制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的
第三,应当注意组成国家机关的个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应当注意参与立法者和立法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三、立法
立法是关于法的制定权限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是一个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
3.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
4.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
•四、立法程序
1.全国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2.制定行规的程序
•五、立法技术
1.立法技术的概念
2.立法技术的分类
3.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技术问题
第三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概述
第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的原则的关系问题。
第二,立法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
第三,立法的原则和各部门法的原则的关系问题。
•二、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1.关于立法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2.关于立法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关于立法与坚持改革开放
•三、我国立法的原则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
4.维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5.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章 法的渊源
•关键术语
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 法的效力渊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学说法理 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 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行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 规范性文件系统化 法律汇编 法典编纂 法规清理判例 遵循先例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的渊源”一词的不同含义
•二、法学研究中“法的渊源”一词的专有含义
作为专门术语,“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特别是立法学研究中有特定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分类
(一)制定法
(二)判例法
(三)习惯法
(四)学说和法理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一般特点
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由以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构成。
2.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
3.在“一国两制”的格局下,特别行政区法的渊源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体系中的特殊法源形式在特定区域长期存在。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
(一)
(二)法律
(三)行规和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源
(七)国际条约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概念和意义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概念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必要性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一)法律汇编
•(二)法典编纂
•(三)法规清理
第四节 中国的判例
•一、判例和判例法
(一)判例的概念
►对于“判例”一词可以有两种理解,就严格的意义而言,判例是指能够作为先例据以审判后来案件的判决,或在审理案件时作为依据而遵循的先前判决。在广义上,判例可以泛指对于审判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先前判决。
(二)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形成的法。
•二、判例在中国
(一)中国封建社会的判例
(二)当代中国的案例
►我国采用立法性法律体系,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但案例在司法过程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章 法律规范
•关键术语
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原则 法律技术 法律规范 法的逻辑结构命令性法律规则 调整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绝对确定性规则 相对确定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确认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 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效力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节 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
•一、法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概念
(二)法律原则
1.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2.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3.公理性原则与性原则
(三)法律技术
•二、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三、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的标准,对任何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
第二,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它的贯彻实施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第四,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第五,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命令性法律规则的结构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种类
•一、按照法的职能和专门化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
(一)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二、按照是否允许个别调整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
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
•三、按照是否允许自主调整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
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四、法律规则的其他分类
1.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2.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效力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效力也可以称为“法的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等级
1.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
2.在同一主定或修改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规范。
3. “后法优于前法”。
4. “特殊优于一般”。
5.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三、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二)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三)法的对象效力
第十九章 法律体系
•关键术语
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 法律部门 他律的方法 自治的方法 公法 私法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而又组成内在
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二、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规范和法的部门,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主客观方面不同。
3.法律体系比立法体系更稳定。
4.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
•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律系统(法律制度)、法的历史类型、法系
1.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2.法律体系(system of law)与法律系统(legal system,亦译法律制度)的区别。
3.法律体系与法的历史类型的区别。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
4.法律体系与法系(Family of Law)的区别。
•四、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与变动性
► 法律体系应该内在地协调和统一,各个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不应相互矛盾。
► 要把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还需要使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节 法律体系的结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
► 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的部门,这就是法律部门。
► 在法律部门中可以形成一种比制度更大的构成体(规范的联合体),叫作子部门,它是法律部门的相对部分。如民法的子部门有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
•二、划分法律体系的标准:从单一性到多样性
•三、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1.协调和统一的原则
2.符合客观规律的原则
3.既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又要与国际法律体系相协调的原则
4.以部门法原则系统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框架的原则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法律部门的划分
第一层次,部门。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是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
第二层次,基本法律部门。
第三层次,包括各基本法律部门的子部门。
第四层次,包括第三层次各个法律部门的子部门。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简介
(一)
(二)行
(三)民商法
(四)经济法
(五)婚姻法
(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七)刑法
(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四节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
•一、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
•二、关于我国是否要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观点
•三、关于公法的私法化与私法的公法化
从法律调整方法界定公私法的角度看,所谓“私法公法化”实际上是在“放”的方法中加入了“管”的因素,即“放中有管”;而“公法的私法化”是在“管”的方法中加入了“放”的因素,即“管中有放”;“混合法”实际上是“管”、“放”的高度结合。
•四、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第六篇 法的实施
•第二十章 法的实施
关键术语
►法的实施 法的遵守 法的执行 法的适用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权利救济 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职业 法的实施效果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的实施的概念与基本形式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与意义
► 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 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也只有通过法的实施为权利人所实际享用,才能实现法律调整的预期目标。
•二、法的实施的基本方式: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一)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通过社会主体的自主性与积极性,以及法律机制(包括激励与制裁)的促进作用,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
•(二)法的执行
1.法的执行的概念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或适用法律的活动
2.法的执行的特点
3.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也称法律适用或法律规范的适用,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构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对象,用以处理具体问题(事件)的专门活动。法律适用包括行政适用和司法适用,其中司法适用是法律适用的典型形式,即狭义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的实施机制
•一、社会调整与法的实施机制
社会调整,也可称为社会控制,是指人类社会通过一系列规则、制度、组织和程序,将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规范体系,从而形成社会秩序的过程。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
(一)法律制度与程序
(二)非正式制度
1.非正式基层司法制度或程序。
2.民间社会性纠纷解决机制。
3.随着当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和司法功能的变化,原来由国家司法机关高度垄断的司法活动开始出现社会化的趋势。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
•三、法律职业群体在法的实施中的作用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及发展
(二)法律职业群体在法的实施中的意义
1.法律职业群体是法律自治的需要。
2.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法律职业群体是发挥司法功能、建立司法权威的主体要素。
第三节 法的实施与纠纷解决机制
•一、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机制
(一)救济的概念与方式
1.救济是对实体权利的一种补救措施,其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或构成完整权利的组成部分。
2.救济是在(第一位的)权利受到侵害,无法正常实现,或纠纷发生时启动的事后的补偿性的程序性措施。
3.权利救济的方式是多元化的,法律救济或司法救济仅仅是救济形式和方式中的一种。
(二)法律救济与纠纷解决
1.法律救济或权利救济
2.救济与纠纷解决
3.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形态
1.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的多元化体系。
2.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3.制度与程序的多元化。
4.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化
5.纠纷解决机制还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第四节 法的实施的社会
条件与效果
•一、法的实施的要素与条件
(一)影响法的实施的要素
(二)法的实施与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对于法的实施可以起到正反两方面的作用
(三)法的实施的条件
1.法律实施的成本与规则或制度的正当性及社会认同成反比。
2.法律实施的有效程度与规则或制度的正当性(即合法性)及执法成本成正比
3.法律实施的有效程度与社会主体的道德和守法意识(包括执法者和公民)成正比。
4.习惯在法律实施和社会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
5.法律不仅可以确认发展传统,也可以进行积极的社会建构
6.一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
•二、法的实施效果
(一)法律实效(efficacy of law)
法律实效(efficacy of law),是指法律实施的法律效果,即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得到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二)法的实施的社会效果
法的实施的社会效果,是指法律实施对于社会产生的影响、作用,以及公众对法律效果的社会评价。
(三)法的实施的效益
(四)法的实施效果的评价标准
•三、法的实施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一)和谐的哲学含义与价值观
(二)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三)法的实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第二十一章 法的适用
•关键术语
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的阶段 法的适用的要求 法的适用的原则 适用法的文件司法适用 司法 司法 司法制度 司法理念 行政适用 行政裁决
第一节 法的适用概述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也称法律适用或法律规范的适用,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构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对象,用以处理具体问题(事件)的专门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过程
(1)确认事实。
(2)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
(3)作出法律适用的决定,制作适用法的文件。
(4)适用法的文件的送达或公布。
(5)适用法的文件的执行。
•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1)正确。
(2)合法。
(3)及时。
•四、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 司法适用
•一、司法适用的概念与特征
司法适用,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或对象的活动。
•二、司法适用的功能与原理
(一)纠纷解决
(二)法律适用和规则确认
(三)维护政治秩序和权力的合法性
•三、司法活动的构成要素
(一)司法
(二)司法组织
(三)法律规范体系与司法程序
(四)司法官及法律职业
(五)司法环境
(六)司法理念
•四、现代司法与司法公正
(一)现代司法
(二)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
1.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
2.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
3.公正与效率和效益的关系。
第三节 行政适用
•一、行政适用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调整行政关系的活动。
•二、行政适用的基本方式与制度
1.行政许可。
2.行政征收。
3.行政确认。
4.行政给付。
5.行政奖励。
6.行政强制。
7.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章 法律关系
•关键术语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法律形式和社会内容 一般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和社会性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 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事实 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事件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肯定的法律事实 否定的法律事实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状态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派生出来的现象,一般来讲,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现实的、具体的,而且也是统一的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者一方是具体的,或者双方都是具体的)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
►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依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可以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四、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与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是某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三、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2.集体主体。
3.国家。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二、不同种类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般法律关系中
►绝对法律关系中
►相对法律关系中
►保护性法律关系中
►隶属型法律关系中
•三、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第一,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第二,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第五节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
►在相对法律关系中
•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2)物
(3)非物质财富
(4)行为结果。
第六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权利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其中法律规范和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法律关系只有在一般与具体的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产生。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和事件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状态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第二十三章 法律解释、
推理与类推
•关键术语
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对象和客体 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定解释(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规范性解释 个别性解释 学理解释 任意解释 字面解释 解释 扩充解释 语法解释 系统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社会学解释 比较法解释 我国法律解释的与特征 法律推理 形式推理 实质推理 法律的类推适用 类推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与发展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规范的概念、术语、内容、含义和目的的理解和说明。
►在我国,法学界使用的法律解释,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第一,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第二,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第四,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三、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四、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法律的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文本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1) 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也称为非法定解释或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可以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1)学理解释
(2)任意解释
(二)规范性解释与个别性解释
1.规范性解释,是指对于实施法律规范的一切场合、情况和对象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2.个别性解释,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对象和场合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的虽有法律效力,但无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与制度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语释
1.字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解释和扩充解释。
2.语法解释,又称文法解释
(二)论理解释
1.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
2.历史解释
3.目的解释
4.社会学解释
5.比较法解释
•二、我国法律解释的与特征
(一)我国的法律解释
(二)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特征
•三、全国常委会立法解释的作用与意义
•四、最高人民规范性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
1.填补法律漏洞。
2.统一法律适用。
3.为立法及制度改革创新积累经验。
(二)司法解释的性质与地位
(三)司法解释的基本形式
(四)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
第三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原理
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
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
•二、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先例推理或形式逻辑,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1.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2.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即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
•三、实质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第四节 类推适用
•一、类推适用的概念与作用
类推适用即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定,因此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来进行处理。
•二、类推推理
类推推理的特征是:
1.它属于间接推理。
2.类推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由个别到个别的一种推理。
3.类推推理是从法律的精神中推出新的意思
4.类推推理的推理根据是不充分的。
•三、法律适用中的类推
(一)刑法的类推适用
(二)民法的类推适用
第二十四章 法律责任
•关键术语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本质 惩罚 补偿 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构造 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
2.法律责任表明侵害行为的应受谴责性
3.法律责任的必为性
4.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负担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违宪责任,是指违宪主体对其直接违背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负担。
►行律责任,这一术语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
►刑事责任,指由违反刑事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体现着行为人应受谴责性的刑事负担。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受的不利负担。
►诉讼程序责任。广义的程序法律责任包括立法程序责任、行政程序责任、执行程序责任、诉讼程序责任等。狭义的程序法律责任即是诉讼程序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本质和功能
•一、法律责任的本质
►影响比较大的是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这三种责任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各有侧重地揭示了法律责任本质的不同方面。
►法律责任作为国家的否定性评价,是法律评价与道义评价的统一,是主体自律性和社会他律性的统一,是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与国家强制性的统一,是行为自主选择性和社会制约性的统一。
•二、法律责任的功能
1.报应功能
2.预防功能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即担责主体,是指因为违反法律义务或者出现特定法律事实而应当受到法律上不利负担的人。
•二、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
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是造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损害的行为。也可以称为违法行为。
•三、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侵害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四、因果关系
•五、过错
过错是责任主体在实施侵害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
•一、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即归责,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以及获得国家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根据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而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归结特定担责主体的专门活动。
1.归责的法定性原则
2.归责的适度性原则
3.因果关系原则
4.归责的人道性原则
5.责任的不可逃避性原则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特定机构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治性措施。
1.违宪制裁
2.行政制裁
3.民事制裁
4.刑事制裁
5.程序性制裁
•三、法律责任的免除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补救免责
4.协议免责
5.自助免责
6.坦白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第二十五章 法律监督
•关键术语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内容 立法监督 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 社会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监督的种类
1.按照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按照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可以分为对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对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3.按照监督的方法,可以分为对法律事实的监督和对法律文件的监督。
4.按照监督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和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
•三、法律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1.法律监督在法律调整中的意义和作用
2.法律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和作用
•四、马克思主义的监督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监督理论
2.列宁的监督理论
3.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国家法律监督的
基本形式
•一、对立法活动的监督
•二、对行政活动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活动的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3.审计机关的监督
4.监察机关的监督
5.人民的监督
6.人民的监督
•三、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司法机关的监督
2.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
•四、各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一、中国党的监督
•二、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监督
1.人民政协的监督
2.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3.各人民群众团体的监督
•三、新闻的监督
新闻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因特网等新闻传媒以揭露违法犯罪、批评存在问题等方式,进行社会监督
•四、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第七篇 法律文化和法学理论
•第二十六章 法律文化
•关键术语
法律文化 法律传统 法律多元 法律移植 比较法 法系 西方法律传统 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文化
第一节 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一)文化概念的多义性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
1.作为法律体系的法律文化。
2.作为法律意识的法律文化。
3.作为民族习惯传统和法的社会基础的法律文化。
•二、法律文化的分类与意义
(一)法律文化的分类
(二)法律文化研究的意义
1.考察法律的历史发展和内在逻辑。
2.客观认识和解释法律现实,寻求法律发展与建构的合理途径和模式。
3.对不同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发现和总结法治的普遍规律和特殊性,并为制度借鉴、创新和改革提供依据、模式和可行途径。
•三、法律文化与法律多元
(一)法律多元(pluralism)的概念及理论
(二)从法律多元的视角认识法律文化
(三)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与多元化
1.法的社会化。
2.社会的法制化。
(四)法律多元理论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律文化与法系
•一、法律文化的构成要素及差异性
(一)法律文化的构成要素
(二)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原因
1.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水平。
2.历史传统。
3.对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承与改造。
4.理念及制度建构的不同设计。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三、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二、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
一般而言,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主要来源于四种因素:
第一,由社会主义国家主导建立的主流和正式的法律文化。
第二,中国古代流传至今的传统法律文化。
第三,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
第四,西方现代法律文化。
•三、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具有典型的混合法特征。
目前我国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本身仍然处在建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应该说,其最终的模式和形态尚未完全定型。
第二十七章 法律意识
•关键术语
法律意识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法律心理 法律思想体系 社会法律意识 群体法律意识 个人法律意识 职业法律意识 群众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历史继承性 法律意识的作用 法律意识的培养 专业法律教育 普法教育
第一节 法律意识的概念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一)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之间的共同点
(二)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及其他社会意识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法律意识与法的关系
(二)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意识的分类
•一、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一)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二、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一)法律心理
(二)法律思想体系
•三、社会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个人法律意识
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社会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个人法律意识。
(一)社会法律意识
(二)群体法律意识
(三)个人法律意识
•四、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一)职业法律意识
(二)群众法律意识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意识的概念和特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以中国党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法律观、法律感、法律思想的总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有自己的形成特点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赖以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还在于它的深刻的道义基础。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衡量我国法律文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表现在它的科学发展观和进步性方面。
第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还集中反映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
第四节 法律意识的作用
•一、不同社会地位的法律意识有不同的作用
•二、法律意识在法的形成中的作用
法律意识是法的创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法律意识在法的实施中的作用
首先,法律意识对正确适用社会主义法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法律意识在公民、社会组织遵守和执行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四、法律意识的思想影响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都具有认识论的作用、价值标准的作用、提供信息的作用、教育的作用和提供行为模式的作用。
第五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教育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所要求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的,
►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是成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起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价值观;二是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
•二、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必须批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法律意识
•三、专业法律教育
►专业法律教育是指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专业法律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应的教育培训制度。
►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
•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是指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八章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
•关键术语
礼治 德治 人治 法治 无为而治 尚同
第一节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 儒家的礼治思想
►儒家所说的礼,特别是孔子、孟子和荀子所说的礼,指周礼,内容广泛
►儒家的礼治思想有一个转变过程,就礼治与法治的关系而言,从礼与法的对立到融合。
►强调社会的根本制度和指导原则对具度的重要意义,“纲举目张”,恰恰是儒家礼治思想的大智慧,也是它的现代意义之所在。
•二、 儒家的德治思想
首先,儒家的德治思想强调德主刑辅。
其次,儒家的德治思想强调施仁政,注教化,以德去刑、息讼。
最后,儒家的德治思想主张明德慎罚,先教后刑。
•三、 儒家的人治思想
儒家的人治思想涉及人与制度的关系问题,实际上人治思想是从礼治和德治思想中推演出来的。
第二节 法家的法律思想
•一、 与礼治对立的法治思想
•二、与德治对立的“重刑”思想
法家反对德治、主张法治,但其所谓“法治”主要是重刑,即以刑去刑。
•三、 与人治对立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
第三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一、“道法自然”的世界观
•二、“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
“无为而治”是道家“道法自然”的世界观在政治上的表现,是道家的治国理念。所谓“无为而治”指统治者应效法自然,无所作为,不要干涉人民的生活
第四节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产生于战国初期,代表了小生产者的利益。
•一、墨家兼爱的世界观
墨子“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体现为 “利民”、“尚贤”、“节用”(“节葬”、“非乐”)和“非攻”等一系列的政治主张。
•二、 墨家“尚同”法律观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墨子提出“尚同”的主张,要求从下到上必须“一同天下之义”(《墨子·天志上》),即用“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
第五节 社会治理中的法治、礼治、德治、人治和无为而治
•礼治与法治之争是在制度层面进行的,集中在社会治理的方式是否“法古”的问题,礼治派主张法古,法治派主张循今。
•德治与法治之争是在道德与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相互关系问题上展开的,集中在法律和道德在社会调整中的地位,各自的所长所短。
•人治与法治之争是在统治者个人与制度的相互关系问题上展开的,集中在社会治理中人的作用与法的作用的认识上。
•无为而治与其他治国手段之争在有为和无为的辩证关系的层面展开,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不仅表现为儒墨道法之间各种治国方略的矛盾和对立,而且也表明它们的融合和趋同。
第二十九章 西方法律思想
•关键术语
自然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社会法学
第一节 自然法——价值论学派
•一、 自然主义的自然法
•二、 神学自然法
•三、 理性自然法
•四、 新自然法
第一,强调对国家权力行使的制约。
第二,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第三,受其他法学流派的影响。
第二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应该是这样的法”和“实际是这样的法”的区分
•二、对法律规范的分析
•三、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第三节 法律社会学派
•一、“行动中的法”
法律社会学派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区分“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前者指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后者则指法的实际运作,在现实中一切起着法的作用的东西。
•二、法律多元主义
►法律多元主义也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某些法人类学家的观点,认为法这种现象无论在文明社会还是在野蛮社会都存在,
►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某些社会学家的观点,认为法是一种有强制力的、由特殊的机制所保证的行为规则,不仅国家的法律具有强制力,而且许多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如校规、教规等等也具有强制力,并且具有特殊的机构保证实施
•三、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关系,特别是社会关系对法的制约作用,是西方法社会学研究的中心。
►一种看法以法律进化理论、社会连带关系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为代表。
►另外一种观点则以冲突理论、批判理论、女权主义和反种族主义法学以及依附理论为代表。
第四节 法学研究的价值方面、规范方面和事实方面的统一
•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西方法理学的各主要流派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的多方面研究的有机统一,特别是法哲学(价值)、法社会学(事实)和法实证论(规范)的有机统一。
•在我们承认法理学的价值方面、规范方面和事实方面的有机统一的同时,还应看到这三个领域的相对性。
第三十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关键术语
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的民主与法制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依法治国思想 以人为本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
历史遗产
•一、 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
•二、 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构
第二节 的人民民主
专政理论
•一、 人民民主专政和“两类矛盾”的理论
•二、 人民民主的法制思想
第三节 的民主与
法制思想
•一、 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最大贡献。
•二、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提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第四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依法治国理论
•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 依法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的改革
•三、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第五节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轨迹:在人与法之间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的党面对国际和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新的思想。
•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从到、再到以为总的党,我们似乎看到了一个从人到制度再回归到人的轨迹。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