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宁夏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目 录 说 明
2009年8月18日,卫生部等部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卫生部令第69号)。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自治区卫生厅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医药学专家,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了包括369个品种、776个品规的《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根据2009-2010年的集中招标采购结果,自治区卫生厅、药招办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2009版)》,方便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由于原材料涨价等原因,2011年对部分品规按照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了招标采购。同时,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对限价备案采购药品目录进行了调整。
为了方便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准确申购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卫生厅、药招办根据招标中标结果及有关文件精神,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基层目录>)。《基层目录》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中标药品目录,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二是国家规定暂不实行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三是宁夏实行限价备案采购的基本药物;四是中药饮片目录,用文字表述。
《基层目录》严格按照《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的品规序号进行编号,其中:中标药品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最小制剂单位、最小制剂单位中标价格、最小包装中标价格、基层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格、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格、质量层次、中标企业名称和中标生产企业名称等;暂不实行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和最小包装单位等;限价备案采购基本药物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最小包装单位、配送限价、基层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格、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格等。《基层目录》中加注“※”符号的药品为宁夏根据国家规定新增的基本药物。
全区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内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从《基层目录》中申购使用基本药物;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根据规定优先选择使用《基层目录》中的基本药物。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