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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动全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中标配送企业统
2025-10-05 18:08:26 责编:小OO
文档
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动全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中标配送企业统配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区)药招办,厅直医疗机构,宁医总院,各配送企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实施方案》,自治区药招办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配送企业的公开招标和配送区域的招标选择按照总体安排,结合当县(区)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12月1日起,启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新中标配送企业的统一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开展市、县(区)审核验收

    11月24-28日,按照谁招标,谁选择,谁负责的规定,由各市、县(区)尽快对有关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分别进行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11月28日前报自治区药招办。自治区药招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配送企业整改事项的复查。

    二、集中组织签订配送合同

    11月28-30日,自治区及各市药招办统一组织,各县(区)药招办具体负责,组织县(区)药招办、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行政合同”及“配送合同”。市以上医疗机构合同签订另行安排。

    三、正式开展药品及医用耗材的统一配送

    自12月1日开始,新中标配送企业正式开始向取得配送资格的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统一配送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设定三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新的中标配送企业与原配送企业同时配送,确保药品及医用耗材及时足量配送到位。

    四、切实抓好过渡期县(区)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的重点工作

    (一)各市、县(区)药招办要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好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新中标配送企业的统一配送,抓好过渡期间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指标,努力做到配送到位率不降、配送品不减,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二)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及医用耗材申购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自12月1日起,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室编制基本药物及医用耗材申购计划,卫生院集中汇总后提交辖区中标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接到申购计划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送到位。辖区村卫生室急需的药品,乡镇卫生院负责随时调剂。配送企业要主动与乡镇卫生院沟通,掌握用药习惯,提升配送服务能力。

    (三)要加强基层药品配送工作。各配送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加大投入,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和仓储的力度。以乡镇卫生院重点,想方设法组织配送。同时,各地要把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到位率作为考核标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配送不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相应的配送区域,情况严重的,还要取消相应的市级医疗机构配送区域。

    (四)要加强联系协调。各县(区)药招办、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新旧配送企业要正确对待配送区域的调整,既要有序衔接,也要互相补充。过渡期间,不得出现新旧配送企业推诿扯皮、消极配送的情况。

    (五)要规范医疗机构申购使用行为。过渡期间,各级医疗机构同时向新中标配送企业和原配送企业申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保证临床需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恶意申购和随意退货。对于过渡期间各级医疗机构的退货清单,必须经辖区药招办审核,报自治区药招办备案。没有审核签字的,一律不得退货。过渡期满,原配送企业已经配送的药品及医用耗材,无特殊理由也不得退货,用完为止;确因客观原因退货的,按照药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执行回款。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要及时向中标企业回款,医疗机构也要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特别是配送企业已经调整的县(区),禁止医疗机构以剩余的药品抵扣药品款的行为。鉴于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周转金的实际,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回款时间可适当延长,各配送企业要严格掌握。

    五、继续做好市以上医疗机构的统一配送

    为了确保配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待县(区)配送运行平稳后,再适时组织市以上医疗机构新选择企业的统一配送,具体时间以自治区药招办文件为准。在正式下发文件前,市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及医用耗材仍然由原配送企业继续配送,各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消极申购或者消极配送。

    六、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药招及监察纠风部门,要针对配送企业交替过渡期间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配送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单位在检查验收、合同签订和县(区)正式配送过程中,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药招办报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行政监督合同(三方合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

统一配送行政监督合同(三方合同)

甲方:                  (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                  (中标药品统一配送企业)

丙方:                  (医疗机构)

本行政合同旨在充分发挥、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中标药品(含基本药物)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过程中的管理、采购供应和申购使用中的作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以契约形式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

(一)负责药品及医用耗材仓储配送和申购使用的组织协调、沟通评价、行政决策和监督管理等。为乙方和丙方的配送和使用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二)组织行政监督合同的签订及执行,依据配送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有权解除辖区内配送不达标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新的配送企业。依据职责对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报自治区药招办。

(三)负责监管辖区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配送和使用工作

1、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和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的使用规定从统一配送渠道采购使用中标药品,中标药品申购率达到100%,使用率达95%以上。

2、协调乙方和丙方在中标药品配送过程中的关系,保障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依法依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组织辖区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保证采购计划的周密性及合理性。

4、会同相关部门监督配送企业按照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计划,及时配送相关药品,并保证药品的质量。

5、按照统一配送信息服务和网络平台的要求进行监管,确保辖区药品采购配送信息网络畅通。

6、监督丙方按照规定,自货到之日起,基本药物30天、非基本药物及医用耗材60天内向乙方付清药品款,确保药品及时供应和资金正常流转。

7、乙方在甲方辖区内设置中转库房或者分公司的,甲方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配送药品采购、仓储、人员、车辆及配送过程的监管。

二、乙方责任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规定,向中标辖区各级医疗机构统一配送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

(二)规范有序组织配送,防止出现不正当恶意竞争,杜绝配送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三)强化能力建设,服从组织协调,服务城乡患者,完成规定的任务和指标,满足基层医疗需求。

1、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对甲方提出的监督整改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证配送质量和服务。

2、与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二、三级目录药品中标生产企业的合同签订率为100%;与普通医用耗材中标生产企业的合同签订率为100%。

3、在正式开展配送前,中标药品的仓储率达到85%以上,其中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标药品的仓储率要达到90%以上。

4、严格执行3%的药品配送费率和规定的医用耗材配送费率,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不得从中标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

5、配送车辆必须有配送标识,按照药品及医用耗材的运输要求,实行专车配送,不得托运或者通过客车带货的方式配送药品及医用耗材。低温保存药品必须保证冷链。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6、执业药师及医药专业人员必须在岗。实施专业化配送,针对药品及医用耗材是特殊商品的实际,配送时必须要有医药专业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定期与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沟通和交流,了解用药情况的变化和需求。

7、加强在库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验收养护,丰富在库药品及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中标药品的仓储率要达到规定的要求,满足医疗机构急救药品和暂不招标药品的使用需求。

8、必须提供统一的配送企业票据,不得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票据,确保配送规范有序。

9、严格执行回款规定,基本药物自货到之日起30日内向中标企业回款;二、三级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自货到之日起60日内向中标企业回款。按时回款率必须达到100%。

10、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到位率3个月必须达到80%以上,6个月必须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率的考核以配送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到位率为准。

11、配送及时准确,普通药品自接到申购计划单24小时以内配送到位;急救药品城市、农村分别不超过1小时和2小时。发生差错率不得超过1%。

12、保证足量配送,按照医疗机构的申购计划准确备货配送,不得随意调整品种、规格、数量或者生产厂家。

13、除特殊情况外,乙方不得向丙方配送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满足医疗卫生机构退(换)药品及医用耗材的要求。

14、要按照自治区药招办规定的时间,在签订合同,提交配送承诺后,方可组织新区域的配送。未经自治区药招办同意,不得擅自配送或者变更配送区域配送。

15、新旧配送企业交替过渡期内,继续做好药品及医用耗材原配送区域的配送工作,如出现消极懈怠配送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自愿接受自治区药招办的有关处理。

16、搭建符合药品统一配送要求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畅通与丙方的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供应、货款结算和售后服务渠道,随时向丙方提供信息,满足临床需求。

三、丙方责任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规定,向中标统一配送企业申购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

(二)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采购,严格保管,满足临床需要。

1、依据临床用药需求,采购使用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合理编制并及时提交申购计划,从乙方采购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维持合理库存。

3、严格执行回款规定,基本药物自货到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回款;二、三级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自货到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回款。按时回款率必须达到100%。

4、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及医用耗材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合格的药品及医用耗材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强化和乙方的联系协调,保证药品及医用耗材按照申购计划及时快捷配送到位,满足临床需求。

6、根据临床用药实际,合理确定采购品种和采购量,防止出现积压失效的情况。对无临床需求或购进后用量小滞销的药品及医用耗材,要及时退换货,避免造成损失。

7、丙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配送的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药品及医用耗材。一般情况下,丙方也不得将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药品及医用耗材退回配送企业。丙方所退药品金额不得高于乙方配送总金额的0.3%。

8、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药品及医用耗材过期失效的,损失由丙方承担责任。

9、除品、毒性药品及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生物制品等药品外,丙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直接开票配送的药品及医用耗材。

10、对配送企业有选择建议权。如配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未实现相关承诺,在规定的考核期内不能满足计划配送率等指标要求,丙方可建议卫生行政监管部门解除配送合同,重新选择配送企业。

四、违约责任

(一)当甲方履行合同责任不符约定直接影响药品配送,依据《宁夏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当乙方不履行合同责任或履行合同责任不符约定时,甲方有权依据解《宁夏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乙方配送权,并报自治区药招办给予处理。

(三)当丙方不履行合同责任或履行合同责任不符约定的,甲方有权依据《宁夏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申购使用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我区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药品“三统一”进行处理。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自治区药招办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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