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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总部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5-10-05 18:06:46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加快我市总部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楼宇经济发展,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我市总部楼宇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勇立潮头,加快发展"为要求,紧紧围绕"服务业兴市"战略,坚持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企业总部楼宇建设与城市发展相结合、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加快形成总部楼宇经济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进一步提升海宁的综合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从全市布局出发,确定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楼宇经济区域,通过引进、培育一批总部楼宇经济,争取未来五年内(2011-2015年),总部楼宇经济发展区域框架基本形成,总部楼宇经济集聚效应明显提高;全市服务业企业纳税超千万元的楼宇达到10栋以上,其中亿元楼宇2栋以上;引进市外企业总部10家以上,使总部楼宇经济成为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总体布局

  按照"一次规划、分步推进、集约集聚、错位发展"的要求,以海宁市区为核心,连杭经济区和尖山新区为支撑,进行总体规划布局,形成合理的总部经济功能分区。市区以嘉海公路两侧及附近区域为重点;连杭经济区和尖山新区要抓紧明确总部楼宇经济区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建设时序,有序推出总部楼宇经济用地。

  四、明确要求

  (一)投资主体

  采用企业投资建设、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两种模式。

  1.市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外资企业不低于1000万美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上年度实缴税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年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建筑资质为一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实缴税金不低于6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农业企业。

  2.在我市建造总部楼宇的原市外企业在注册资本、年销售收入、年工程结算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等方面不低于对市内企业的相关要求。

  3.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商会(行业协会)须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设立、年检合格,每栋参与联建的企业控制在15至30家;牵头组建总部大楼建设的项目公司,必须是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参与联建的企业需是入会1年以上的会员企业。

  (二)建设要求

  1.新

建企业总部楼宇项目总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投资强度须在500万元/亩及以上,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5,用地实行挂牌出让。

  2.投资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12个月内动工建设;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超高层企业总部大楼四年内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三)产权处置

  总部大楼裙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总部大楼总建筑面积的25%,特殊地块最多不超过30%。总部大楼裙房作为该项目公共配套用房,可用于商业用途。裙房以上楼层一律为商务写字楼,投资主体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自持部分整体核发房产证、土地证。合同约定自用以外部分可预售、分割转让,分割最小设计单元为200平方米,用于企业办公、研发、检测、中介服务等。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的,合同约定自持部分允许以联建企业为单位进行产权分割,如需转让的必须整体转让。

  五、扶持

  (一)鼓励建设总部楼宇。符合准入条件的总部楼宇项目,竣工后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4%的一次性奖励。未按规定期限开竣工的不享受此奖励条款。企业总部楼宇建成后,余房租赁所交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自起租日起,三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二)鼓励进驻总部楼宇。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入驻的服务业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以其前两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平均数为基数,给予超过基数80%以上部分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对入驻的原市外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及以上时,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企业的管理、研发、采购、物流、营销中心等),经认定后,以对市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为基数,超过部分给予80%的奖励,连续享受五年。

  (三)培育总部楼宇发展

  1.鼓励高效产出。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年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亩产达到50万元及以上时(项目开发建设和出售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除外),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做强做大。当总部楼宇内入驻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纳税总额首次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时,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六、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调整充实海宁

市总部经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三产服务与粮食局,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完善服务。对企业总部楼宇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最优惠执行减免。建立总部经济项目"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

  (三)规范管理

  1.落实物业管理。企业建设的总部大楼由投资企业组建或招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商会或行业协会牵头联建的总部大楼由项目公司组建或招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2.实施动态管理。海宁市总部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海宁市总部楼宇信息库,实时掌握总部楼宇运营、入驻情况,并对本市总部楼宇经济进行动态分析,定期发布相关经济指标。

  3.信息备案。建造总部楼宇的主体在开工建设之前,楼宇管理主体在正式运营前,应到海宁市总部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楼宇管理主体实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入驻企业信息;无备案信息的不享受扶持。

  4.规范奖励程序。奖励一年一次,每年年底,由申请单位准备有关资料(详见当年度通知)向海宁市总部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海宁市总部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海宁市总部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市审批并落实奖励。

  (四)总部企业认定。享受扶持的企业必须在本市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的认定,应不低于建造总部楼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或年纳税额标准50%的比例。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世界(国内)500强企业等在认定条件和鼓励上,经海宁市总部经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请市批准,可一事一议。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中的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地方财政收入等除特别规定外,按海政发〔2011〕73号文件解释的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三产服务与粮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总部楼宇意向项目基本情况表

     2.总部楼宇基本信息表

附件1

总部楼宇意向项目基本情况表

总部楼宇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名称及类型

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万元)

年销售收入(亿元)

实缴税金(万元)

地方财政贡献(万元)

商会(行业协会)

牵头联建

成立时间

会员数量

获奖情况

参与联建企业数量

目主要内容

项目的高数、层数

区块位置

出让土地面积(亩)

总建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划总投资(万元)

容积率

投资强度(万元/亩)

单位亩产(万元/亩)

自持面积

自持比例

裙房面积

裙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比例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

项目投资者承诺:以上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

       法人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镇(街道、开发区)初审意见:

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会审意见:

市意见: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总部楼宇基本信息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总部楼宇名称

总部类型

投资主体

总部楼宇位置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设时间

商务楼宇面积

(平方米)

裙房面积(平方米)

上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

单位亩产(万元/亩)

入驻企业数量(家)

是否是千万(亿元)楼宇项目

裙房上年度出售面积

(平方米)

裙房上年度出租面积(平方米)

商务楼上年度出售面积(平方米)

商务楼上年度出租面积(平方米)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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