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厂务公开工作的精神,落实《企业法》、《xx省厂务公开条例》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关于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厂务公开要坚持领导、坚持依法公开、坚持促进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促进和谐企业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直属直管各单位、各部门和其它单位。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内容和责任单位
第四条 企业重大决策情况。
公开内容:
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
责任单位:
总经理办公室、发展策划处、生产技术处、营销处、思想政治处、人力资源处、工会。
第五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
公开内容:
1、年度资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
2、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
3、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建议及申报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
5、绩效考核情况;
6、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7、审计项目结果等情况。
责任单位:
总经理办公室、发展策划处、财务处、思想政治处、人力资源处、信息中心、物资中心、工会。
第六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公开内容: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等专项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2、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奖罚与福利分配方案;
4、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
5、职工招聘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6、职工解聘和处分的情况和理由;
7、职工评先选优的条件、数量、程序和结果;
8、职工职称评聘和教育培训情况;
9、职工医疗费收支情况;
10、医药采购定点单位、药品采购价格及市场指导价格;
11、职工互助会和特困职工补助情况;
责任单位: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等专项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由人力资源处、工会负责;
2、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由人力资源处、社会保险中心负责;
3、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奖罚与福利分配方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
4、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由社会保险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由财务处负责;
5、职工招聘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由人力资源处、监察处、工会负责;
6、职工解聘和处分的情况和理由由人力资源处、工会负责;
7、职工评先选优的条件、数量、程序和结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工会负责;
8、职工职称评聘和教育培训情况由人力资源处、思想政治处负责;
9、职工医疗费收支情况由社会保险中心、综合服务中心负责;
10、医药采购定点单位、药品采购价格及市场指导价格由综和服务中心负责;
11、职工互助会和特困职工补助情况由工会负责。
第七条 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公开内容:
1、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情况;
2、企业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3、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4、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情况;
5、企业年度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责任单位:
1、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情况由思想政治处、人力资源处、监察处负责;
2、企业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由人力资源处负责;
3、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由思想政治处、监察处负责;
4、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情况由审计处负责;
5、企业年度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公开依据、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时间、监督单位
第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2002年、两办通知、《xx省厂务公开条例》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关于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华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职工养老保险金管理办法》、《xx公司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下达的指标数额等。
第九条 公开范围
公司全体职工、职工代表、公司中层管理干部。
第十条 公开方式
职代会(职工大会)、公开栏、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大会、报纸、文件、局域网等。
第十一条 公开时间
1、医药采购单位、药品采购价格及市场指导价每半年公开一次。
2、职工养老金收支情况、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公开一次。
3、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单、职工互助保险金使用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每年公开一次。
4、特困职工补助情况届时公开。
5、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年中职代会公开。
6、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奖罚与福利分配方案;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职工招聘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职工解聘和处分的情况和理由;职工评先选优的条件、数量、程序和结果,届时公开。
其它各条的公开时间均为届时公开。
第十二条 监督单位
公司厂务公开办公室、监察处和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厂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行文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同时旧文废止。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