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以及AA集团有关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的各项管理办法,规范XXXXX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XX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AA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等编制。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包人项目部应及时成立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体系,理顺农民工支付管理流程及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须按照要求确定专人专项负责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
第四条 承包人所用农民工应符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
第五条 承包人须对所有进场农民工进行身份证登记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所有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将所有资料报送项目经理部备案。不得使用无身份证的农民工。
所有农民工须认真填写《务工人员登记表》,签名按手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承包人须伍须对农民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农民工管理档案包含现场工作照片、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进场时间、离场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包含本人移动电话号码和一部固定电话号码)等。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优先于工程款支付,工程达到付款节点时,承包人须先将农民工考勤表、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资料复印件报项目经理部。
第 承包人须将工资支付清单,在农民工专用通道和农民工驻地的醒目位置公示三天,并经所有农民工确认无误后,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第九条 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按手印,签字后的工资支付清单劳务队伍存档,并上报项目经理部备查。
第十条 如发包人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系统,承包人应制定专人负责对接落实,协助信息化小组完成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定期对系统中人员、考勤等数据进行检查。并进行动态、实时更新管理。
第十二条 如发包人根据合同及《XXX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进行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并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的,发包人应按合同每次将支付款项的3%支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发包人负责建立,用途完成后,立即销户。
第四章 违约情形
第十三条 承包人进场一个月内未按照要求确定专人专项负责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的,处罚金5000元。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所用农民工应不符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除要求立即整改外,视情节处5000元-50000元/人·次罚款。
第十五条 承包人未按要求对所有进场农民工进行身份证登记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所有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将所有资料报送发包人项目经理部备案的。一经查实,除要求立即整改外,处10000元/人·次罚款。
第十六条 承包人未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档案信息不全、档案信息失真的。一经查实,除要求立即整改外,处5000元/人·次罚款。
第十七条 承包人未将工资支付清单,在农民工专用通道和农民工驻地的醒目位置公示的,一经查实,除要求立即整改外,处50000元/次罚款。
第十 如发包人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系统,承包人未指派专人负责对接落实,协助信息化小组完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处于50000元/次罚款。
第十九条 承包人未定期对系统中人员、考勤等数据进行检查。并进行动态、实时更新管理的,处于5000元/人·次罚款。。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各分包单位应科学、合理、及时的处置农民工工资纠纷事件,杜绝农民工上访事件发生。若发生民工上访,参照以下条文执行:
1.每上访工程属地县、区、业主方项目公司处罚金10万元/次;每围堵工程属地县、区、甲方驻地、业主方项目公司处罚金50万元/次;
2.每上访工程属地州、市、交通运输厅、住房及城乡建设厅、集团处罚金30万元/次;每围堵工程属地州、市、交通运输厅、住房及城乡建设厅、集团处罚金200万元/次;
3.每上访XX和处罚金50万元/次;每围堵XX和处罚金300万元/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包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