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为泰兴市肿瘤医院病房大楼,全现浇框架结构五层,总高度为19.90米,总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该工程建筑物东西长53.6米,南北长19.4米,底层层高为4.2米;其他层高均为3.8米;针对该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如下: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报项目总监批准实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安全措施在满足不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责令改正:
(二)审查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部《危险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质[2004]213号)第三条要求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三)核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及起重设备安拆资质。
(四)核查施工现场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及指挥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
(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订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六)检查施工单位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
(七)检查施工单位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已经通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班组检查、项目检查、公司检查);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的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等施工机械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发事件时,应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建立安全监理资料:
(一)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全面体现安全监理工作过程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审阅并签署意见;
(四)监理月报应包含监理工作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
安全监理细则主要内容
本工程为泰兴市肿瘤医院病房大楼,全现浇框架结构五层,总高度为19.90米,总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该工程建筑物东西长53.6米,南北长19.4米,底层层高为4.2米;其他层高均为3.8米;针对该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理细则如下: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三)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四)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五)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审查施工现场专责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七)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八)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九)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一十)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塔吊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一十一)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作:
(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通过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 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四)审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塔吊等垂直运输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施工单位对大型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总监不予签认,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