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799—1996)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前 言
本标准参照日本JISC—1992《阴极吸收式密封固定型铅酸蓄电池》、GB13337.1《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和IEC等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通信的特殊要求,提出了密封、防爆等性能和3h率放电的技术指标,其终止电压和最大放电电流时间等指标高于JISC8707—1992《阴极吸收式密封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的要求。
本标准由邮电部电信科学研究所规划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俊民、熊兰英。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计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33.2—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规格及尺寸。
3、 定义
3.1 耐过充电能力
完全充电状 承受过充电的能力
3.2 防爆性能
蓄电池内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逸出后,遇到蓄电池外部的明火在蓄电池内部不引燃、不引爆。
3.3 防酸雾性能
蓄电池在充电时,抑制其内部产生的酸雾向外泄放性能。
3.4 阀控式密封蓄电池
在额定年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具有无需补水、加酸性能的蓄电池。
4、 符号
C10—10h率额定容量A·h,数值应符合GB/T13337.2标准
C3—3h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75C10
C1—1h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55C10
Ct—蓄电池实测容量A·h,是放电电流I(A)与放电时间t(h)的乘积
Ce—在基准温度(25℃)条件时的蓄电池实际容量,A·h
I10—10h率放电电流,数值为1I10(A)
I3—3h率放电电流,数值为2.5I10(A)
I1—1h率放电电流,数值为5.5I10(A)
5、 技术要求
5.1 蓄电池的工作环境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15℃~+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
5.2 蓄电池结构
蓄电池的正、负极端子应便于连接,有明显标志,其极性、端子、外形尺寸应符合厂家产品图样。
蓄电池端子应用螺栓、螺母连接。蓄电池间的连接电压降△U≦10mV。
5.3 蓄电池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裂纹及污迹。
5.4 气密性
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5.5 容量
蓄电池按6.5条规定的方法试验,10h率容量第一次循环不低于0.95C10,在第三次循环应达到C10;3h和1h率的容量应分别在第四次和第五次以前达到,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下表规定:
放电率 蓄电池放电单体终止电压,V10h 1.80 3h 1.80 1h 1.75
5.6 大电流放电电池以30I10(A)放电3min,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5.7 容量保存率
蓄电池静置90天后其容量保存率不低于80%。
5.8 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
5.9 防酸雾性能
电池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应无酸雾逸出。
5.10 安全阀要求
安全阀应具有自动开启和自动关闭的功能,其开阀压应是10kPa~49kPa,闭阀压应是1kPa~10kPa。
5.11 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按规定要求试验后,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5.12 蓄电池充电性能
5.12.1 蓄电池在使用前一般应进行补充充电,在25℃±5℃时单体蓄电池以2.35V进行充电.
5.12.2 蓄电池均衡充电单体电压为2.30V~2.35V
5.12.3 蓄电池浮充电单体电压为2.23V~2.27V
5.12.4 蓄电池最大充电电流不大于2.5I10(A),各项指标应正常。
5.13 蓄电池端电压的均衡性
由若干个单体组成一体的蓄电池,其各单体间的开路电压最高与最低差不大于20mV
5.14 防爆性能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不应引爆。
5.15 封口剂性能
采用封口剂的蓄电池,在温度—30℃~+65℃之间,封口不应有裂纹与溢流现象。
5.16 蓄电池过充电寿命
蓄电池在规定电流过充状态下,年平均室温在15℃~25℃之间,每月按1h率放电1次,当容量不大于80%时试验结束。2V系列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试验天数在240天以上,折合寿命为7年~9年。6V以上系列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试验天数在180天以上,折合寿命5年~7年。
6、 检验方法
6.1 测量仪表要求
所用仪表的量程应随被测电流和电压的量值而确定,即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6.1.1 电压表要求
测量电压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5级,电压表内阻不少于1kΩ/V .
6.1.2 电流表要求
测量电流的仪表精度不低于0.5级
6.1.3 温度计要求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1℃,温度计的标定精度不低于0.5℃.
6.1.4 时间仪器要求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应不小于±1s/h的精度。
6.1.5 压力表要求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25级或同等精度计量仪表。
6.2 蓄电池检验前的预处理
检验用蓄电池应是近三个月内生产的合格品,检验前必须将其完全充电。
6.3 外观、极性检查
目视检查被测蓄电池的外观性应符合5.2和5.3条
6.4 气密性试验
6.4.1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5℃±5℃的条件下储存24h
6.4.2 通过安全阀孔向蓄电池内充气或抽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3s~5s 。
6.4.3 当压力释放后,蓄电池壳体应无变形、无破裂和开胶。
6.5 容量试验
6.5.1 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静置1h~24h,在环境温度为25℃±5℃的条件下开始放电。
6.5.2 放电开始前后应测蓄电池的端电压:放电时应测量电流,其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6.5.3 放电期间应测蓄电池的端电压及室温,测量时间间隔:10h率试验为1h;3h率试验为0.5h;1h率试验为10min.在放电末期要随时测量,以便准确地确定蓄电池终止电压的时间。
6.5.4 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Ce,其值应符合5.5条.
Cr
Ce= ……………………(1)
1+K(t—25℃)
式中: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3h率容量试验时K=0.008/℃;1h率容量试验时K=0.01/℃.
6.6 大电流放电试验
完成容量试验后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环境温度为25℃+5℃,以30I10(A)放电3min,目测极柱及蓄电池外观应符合5.6条.
6.7 容量保存率试验
6.7.1 蓄电池需经10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本试验。(10h容量试验的实际容量为Ce)
6.7.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5℃+5℃的环境中静置90天,并保持蓄电池表面清洁干燥。
6.7.3 蓄电池静置90天,不经补充立即按6.5条进行10h率容量试验,得到蓄电池静置90天后的容量Ce.
6.7.4 按公式(2)计算出蓄电池自放电试验后的容量保存率R,应符合5.7条.
R= Ce ×100% ……………(2)
6.8 密封反应效率试验
6.8.1 采用进行6.5条10h率容量试验完毕的蓄电池,在完全充电状态下进行试验,环境温度为25℃+5℃以0.1I10(A)的电流连续充电96h后改用0.05 I10(A)电流充电1h,然后按图1收集气体1h.(图略)
6.8.2 根据公式(3)计算出每A·h放出的气体体量,再根据公式(4)求出密封反应效率应符合5..
V= P × 298 × v × I ………………(3)
P0 t+273 Q h
式中:V——每A·h换算成25℃,1个大气压的气体放量(mL/A·h);
P——测定时的大气压(kPa);
P0——标准大气压值101.3(kPa);
t——量筒的环境温度(℃)
v——收集的气体量(mL)
Q——收集气体期间充入的电量(A·h)
h——电池的格数。
密封反应效率= (1— v )×100%………………(4)
6.9 防酸雾性能试验
6.9.1 方法一
防酸雾性能是用0.5I10(A)电流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连续再充电4h,充电2h后立即集气体,收集时间为2h.
收集气体方法:将气体通入三只串联有定量BaCl2溶液的吸收瓶中,使之通气鼓泡.通气2h后,观看第三只吸收瓶中是否有沉淀产生,如果没有即表示1A·h电池单格析出的酸雾量小于0.025mg.反之为不合格.
其中第一、二只吸收瓶中BaCl2含量按公式(5)计算:
W BaCl2= 0.025mg/ A·h×G×Q×M BaCl2 ………………(5)
当瓶中溶液量为20mL,式中:
W BaCl2——BaCl2的质量(分析纯);
G——电池的格数;
Q——电量,A·h;
M BaCl2——BaCl2的分子量;
MH2SO4——H2SO4的分子量。
第三只吸收瓶中BaCl2量10mL,1摩尔BaCl2的溶液。
6.9.2 方法二
将电池放入1m3容器中,容器内pH值呈中性(pH7),对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再以0.2I10(A)电流进行4h的充电,在容器内用pH试纸,检查容器内的酸度.
6.9.3 上述两种方法均可以进行试验,若有一种测出酸度超标,即为不合格。
6.10 安全阀动作试验
对蓄电池内逐渐充气加压测定开阀时的压力,然后将蓄电池自然放置,测定关阀时的压力,应符合5.10条.
6.11 耐过充电能力试验
6.11.1 采用6.5条试验合格后的并完全充电的蓄电池。
6.11.2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0.3I10(A)电流再充电160h
6.11.3 过充完毕后,静置1h,其外观应符合5.11条.
6.12 蓄电池充电性能试验
在环境温度25℃+5℃时,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电池按5.12条要求进行
6.13 蓄电池端电压的均衡性能试验
在环境温度25℃+5℃时,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电池静置24h测量其开路电压应符合2.13条.
6.14 防爆性能试验
试验是在确认了安全措施得以保证后,以0.5 I10(A)的电流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进行过充电,经1h后,在不停充电情况下,在蓄电池排气口处,用直流24V电源,熔断1A—3A的保险丝(保险丝距排气孔正上方2mm—4mm),反复2次产生明火试验,应符合5.14条.
6.15 封口剂性能试验
6.15.1 耐寒试验
将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放入—30℃+3℃的低温室(箱)内6h,然后待低温室(箱)温度回到—5℃时将蓄电池取出,在1min内目视检查封口剂是否的裂纹及槽、盖之间有无分离现象。
6.15.2 耐热试验
蓄电池在65℃+2℃恒温箱内,并将电池倾斜45°角放置6h后,从恒温箱内取出,目视检查封口剂是否溢流。
6.16 过充电寿命试验
6.16.1 采用6.5条1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的蓄电池,试验温度保持在15℃—25℃环境中进行。
6.16.2 对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再以0.2 I10(A)定电流方式进行连续充电.
6.16.3 试验过程中的容量确认,大约以每隔30d对蓄电池进行一次1h率容量试验,要求同6.5条规定,然后再重复6.16.2条过程.
6.16.4 按6.16.3条重复充、放电,确认的容量不大于规定1h率容量的80%时试验结束,过充电寿命由试验天数和容量的关系求出(估算公式:0.2I10×24h/d×240d=115C10; 0.2I10×24h/d×180d=86C10).应符合5.16条.
6.17 蓄电池组间连接电压降试验
蓄电池按1h率电流放电时,两只电池之间的连接电压降,在蓄电池盖上面的极柱根部测量电压值应符合5.2条。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