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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25-10-05 18:14:37 责编:小OO
文档
评价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区域开发、制定、立法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不利影响,也包括有利影响)或环境后果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

我国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界定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开始于1979年。这一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试行)》(简称《环保法(试行)》),其中第6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份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后才能进行设计。 《环保法(试行)》中的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的开端。以后在1982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布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国发(1984)135号文件“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指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1988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19年国家环保局修改和重新发表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这样,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正式确立。19年《环境保》(简称《环保法》)正式颁布,1990年国家环保局在《环保法》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可视为一种完善与补充。2002年十月全国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原则、内容和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9年十月一日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基本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环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当自己的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者破坏时,受影响的人们就有权捍卫自己的环境权利;当环境因人为的因素而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时,该地区的人们就有权发表自己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规定,下列建设项目或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应该参与。即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注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要求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公众进行意见反馈。可以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进行座谈会和论证会,公开举办听证会。

但是现实中是否真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行公众参与了呢?许多项目启动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当地的民众几乎并不知晓该项目。严重缺少公众的参与与监督导致了之后各种矛盾的激化。其中,发生在大连的px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Px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重大,然而此项目的筹建却并未征求周边公众的同意,直至px项目工厂差点发生意外,才被公众知晓,然而现在此项目到底是否已经迁出大连还是无从知晓,在这种现实下,又谈何“公众参与”?

   虽然已经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组织形式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为何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很难做到公众参与呢?首先,面对急功近利的经济发展需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否得到真正的执行也值得怀疑。为了经济利益,一些项目急于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这些项目而言仅是一个起不到实际作用的程序,甚至越过这一道程序相关项目照样能够进行。在其他一些关于环评的热点事件中,这些将对环境、对周围居民产生巨大危害的项目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环评就得到批准、开工建设,其中比较著名项目包括圆明园的铺膜事件。其次,在选择听证会群众代表时,选择的程序应当更为透明、代表的范围应更加广泛。环境影响是关乎于人类共同利益的事件,所以应当透明广泛的听取公众的意见,但是目前许多听证会只是走程序,并没有想要得到公众的广泛注意,真正听取公众意见。最后,公众参与的缺失是因为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不够。但是环境问题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大多数公民不可能对此置若罔闻。但是公众参与的途径和信息缺失,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容知之甚少,环保组织可以对公众进行普及教育,环保部门也应该建立各种途径听取公众意见。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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