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5日发布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行为的管理。
山东省水利厅组建和管理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用于全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分专业入库。
分一级、二级、三级目录
比如:A0508 水利工程监理
A050801 地质
A050802 水工建筑
A050803 电气
A050804 水利机械金属结构
A050806 水土保持
A050807 农田水利
A050808 水利环保
A0808 水利工程施工
A080801 基础处理
A080802 水工建筑物工程
A080803 引水和灌溉工程
A080804 河道和堤防工程
A080805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A080806 金属设备及安装工程
A080807 水土保持
A080808 农田水利
A080809 安全监测工程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八年以上的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三)熟悉相关招标文件范本,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岁。
专家库组建程序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有关主管部门初审、省水利厅审查、考试确认的方式。评标专家人选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初审后报送省水利厅,水利系统以外的专家直接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查符合条件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在山东水利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水利厅颁发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证》,并分专业录入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的权利
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参加有关培训;
(六)个人工作单位、通讯信息等变化时,或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时,应及时报告专家库管理机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标活动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不得私自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现场;
(三)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五)不得非法干预其他专家的评标工作;
(六)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
(七)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退离现场的,应当征得监督人员同意。
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等工作的,应提前告知专家库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能正常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单位,不得私自更换专家。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将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依据:
、招标人代表、有关行政监督人员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评价意见。
、稽察、审计、巡视等出现的问题
、专家库记录
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的条款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连续3次或1年内累计5次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达报到地点或缺席的;
(三)评标工作存在较大失误或明显错误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五)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的。
终止专家资格的条款
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查处的;
因贪污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的;
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对评标过程中发生的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其他经专家库管理机构确认的情形。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管理办法
鲁水政字〔2014〕18号,2014年11月13日印发
第四条 省级以上审批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其他由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在省水利工程交易平台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或者由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查阅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5.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与审查意见一致、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详实、公正;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评标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停止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评委会组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评委会组建法律依据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4.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从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不合法行为1
《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合法行为 2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合法行为 3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1
某项目投标人的报价
可以看出几个报价明显
偏高且相差不大,几个报价
明显偏低。
这种案例每年都会遇上几回。
问题:是否属异常一致
或规律性差异?
现在能否据此判断围标串标?
上述报价方式显然影响了正常的报价秩序。
目前的做法:实践中,监督单位和评委会对此意见也不一致,一般认为这不够直接认定为串标的证据,在评审过程中仔细核对一下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是否有雷同现象,没有发现的话,就正常进行评审。
但是我们无法预料将来的检查审计中,检查(审计)人员是否认可这种处理方式。
评标报告是由评标委员出具的,因此,评委会将承担责任。
五、案例分析2
投标文件雷同
文字描述部分,表格等等。
需要判断的是,有的是从规范上抄的,雷同可以理解,有的是企业自行编制的,出现雷同视为串标。
在这点上,评标专家很容易达成共识。
但是目前投标人都比较谨慎,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了。
五、案例分析3
目前我们使用的
监理评标办法和
施工评标办法均为
2015年1月1日开始
实行的,均有两套标准。
其中关于人员业绩、单位业绩、单位信用等级等均以信用平台打印的为准。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单位录入信息不准确,表现为:
1.项目实施时间不准确,因此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判定;
2.项目的内容不准确,比如将移民项目记为水库工程,将输水(调水)工程记为农村饮水工程等,因此在判定类似项目业绩时需要仔细斟酌;
3.还有的单位将诚信等级没有录入到良好行为记录,而是放到了获奖一栏中。因此在查询市场信用时需要仔细查找,不能遗漏。
同时,招标结束后,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告知厅建设处,以便督促投标单位及时整改,避免出现类似错误
五、案例分析4
管材采购类项目评审
这几年的项目,PE、PVC管、铸铁管、PCCP管等应用频繁,管材采购项目较多。
1、评标办法中通常会有一项“材质”的指标。
只要投标,都符合国标,如何评审?
看样品,评专家的经验判断;
无样品时,看检验报告,根据相关数据判定。
根据投标人描述的原材料来源判定。
2、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材料费、加工费、运杂费等分析合理)
有些管材如PE、PVC、铸铁管等原材料价格透明,报价相差不大,反而在管件部分容易出现差距较大的报价,因此不能简单的一看总报价差距不大,就认为都合理,建议关注一下数量较大的管件,审查一下其报价是否合理。
施工标单价合理性
施工项目单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我们的施工合同是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变化是必然的,但是评标时单价合理性往往引不起重视。
总报价排序靠前,比如排序第一、第二,但是单价合理性的得分不一定就好。围标现象普遍存在,只不过更隐蔽,不好查实,抓不到证据。有的投标人为了总价,任意调整项目单价。
评审时可选择几个占比较大,实施期间更可能变化的项目单价做横向比较。
比如某项目,浆砌块石(利用旧料)报价178元,浆砌块石报价也是178元,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报价失误,但一旦中标,将来结算必然会有很大的麻烦。
比如某项目,中标单位沟槽土方开挖报价30多元,实施期间该项目土方量大幅增加,导致结算款大幅增加。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