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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科技奖励办法
2025-10-05 18:14:01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5〕66号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设立滁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只设滁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设立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市科技奖各行业的评审工作。行业评审组由市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市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 市科技奖每2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市、区;

(二)市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推荐者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由各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批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市批准前,通过《滁州日报》、滁州市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由市颁发证书、奖金。

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市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9日市发布的《滁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32622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0-05-21来源:未知 作者:孙小雯 点击: 165 次

 滁科字[2005]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滁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滁、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管理和指导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应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省科技厅备案。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市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评审和授予活动中应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个奖项。市科技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市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条           市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不超过4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软科学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特别是在生物医药、软件、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 在技术发明中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中技术发明项目推荐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该项技术为国内首创;

    (2)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1、技术发明项目

    (1)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软科学研究项目

    (1)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实践证明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成果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2、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市批准;

    3、 审核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批准;

    4、 处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行业评审组;

    2、 评定和核准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项目和等级的决议;

    3、 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由11—1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各自行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聘任制。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市、区;

    (二)市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和省驻滁单位、社会团体等。

    推荐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部门、系统、单位内的申报市科学技术奖请奖项目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时,应填写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完善鉴定、登记等工作,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办理联合申报,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同一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七条   有关推荐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行业评审组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行业评审组提交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行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奖励办公室将各行业评审组上报的评审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核准市科技奖三等奖,评定一、二等奖。

    市科技奖一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四)行业评审组会议和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第三十条  市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行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评审结果通过滁州日报、滁州电视台、滁州网站等合法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报请市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议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交由行业评审组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六条  异议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当年授奖范围;超过60日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下一次评审。

     异议处理结果经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后,由奖励办通知异议人和推荐组织、推荐个人。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奖由市颁发证书、奖金。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十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滁科字[2005]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滁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滁、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管理和指导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应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省科技厅备案。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市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评审和授予活动中应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个奖项。市科技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市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条           市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不超过4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软科学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特别是在生物医药、软件、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 在技术发明中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中技术发明项目推荐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该项技术为国内首创;

    (2)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1、技术发明项目

    (1)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软科学研究项目

    (1)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实践证明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成果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2、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市批准;

    3、 审核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批准;

    4、 处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行业评审组;

    2、 评定和核准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项目和等级的决议;

    3、 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由11—1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各自行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聘任制。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市、区;

    (二)市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和省驻滁单位、社会团体等。

    推荐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部门、系统、单位内的申报市科学技术奖请奖项目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时,应填写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完善鉴定、登记等工作,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办理联合申报,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同一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七条   有关推荐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行业评审组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行业评审组提交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行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奖励办公室将各行业评审组上报的评审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核准市科技奖三等奖,评定一、二等奖。

    市科技奖一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四)行业评审组会议和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第三十条  市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行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评审结果通过滁州日报、滁州电视台、滁州网站等合法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报请市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议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交由行业评审组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六条  异议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当年授奖范围;超过60日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下一次评审。

     异议处理结果经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后,由奖励办通知异议人和推荐组织、推荐个人。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奖由市颁发证书、奖金。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十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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