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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贯彻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
2025-10-05 18:05:4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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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贯彻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住宅内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等半开敞空间的建设及其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位于建筑结构内的半开敞空间均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位于建筑结构外的半开敞空间的面积计算办法如下:住宅位于建筑间距标准为1H及以上的区域,半开敞空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出楼层梁底净高;位于其他区域,半开敞空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出楼层梁底净高的0.7倍。符合该要求的半开敞空间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套内半开敞空间的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套内建筑面积的15%。

第四条  非居住建筑的空中花园、活动平台、阳台等半开敞空间,外围有围护结构或栏杆高度为1.5米及以上的,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外围无围护结构且栏杆高度不足1.5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公共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等,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公共架空层是指用于公众活动或者环境绿化的、开放式的开敞空间。主要包括首层架空、结构转换层架空及避难层的避难空间;应保证有一定的规模,最窄处的净宽度不得少于3米;因安全需要可以设置栏杆,但不得围闭。除首层、结构转换层和避难层外,其它楼层如确需设置公共架空层的,架空部分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该楼层建筑面积的1/2,且不得围闭。

第六条  除复式住宅的客厅外,住宅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米;小空间的办公、商业用房的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5米。层高超出上述范围的,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飘窗为窗台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飘窗飘出结构外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过0.5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  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外围、无围护结构且净深不超过0.5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建筑结构内或净深超过0.5米,则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半开敞空间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  设备管道夹层是指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且高度不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且不计入层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管道夹层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建筑层数。

第十条  规划要求建设的配套公建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非该公建使用的公共楼梯、走廊等交通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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