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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检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5-10-05 18:03:43 责编:小OO
文档
检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神东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检测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经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负责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

(三)负责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四)负责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六)负责确定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的经理助理)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三)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负责起草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决议,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五)负责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六)负责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七)负责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第五条 消防安全职能部门(质量安全办)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三)协助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四)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八)建立防火档案,配合消防机构要求开展的工作。

(九)对违反消防行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二)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不能整改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

(四)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完成上级领导及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单位其他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八)档案室、化学品库房、材料库、气瓶室、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九)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条 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六)建立消防档案。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公司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利用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各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使员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应对新上岗员工或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培训结束后应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或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消防培训应填写《消防安全演练、培训记录本》并存档。

第四章 消防巡查、检查

第十七条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单位应每月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且填写《防火巡查记录表》。

第十 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在巡查记录中登记;不能当场消除的,填写《单位火灾隐患整改记录》《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 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2、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3、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第六章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第二十五条 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

第二十六条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第二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

第二十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第二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 或杂物;

第三十条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第三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三十二条 未经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第三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的维护管理(无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业本条可取消)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企业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每月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第三十六条 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帐,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2、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单位灭火器材管理人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企业或友邻企业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补充灭火器材。

第八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第三十 巡查、检查中发现可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填写《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单》,并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填写《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并逐级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采取措施整改。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第四十条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的进行复查确认,填写《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复查单》。

第四十二条 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消防机构。

第四十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报告。

第九章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第四十七条 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气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须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查手续,否则电工如期拆除。

第四十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第四十九条 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 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单位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和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3、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6、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7、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气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器等;

8、办公楼、车间、库房、厂区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9、车间、库房、厂区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第十章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工作岗位上的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规定。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岗位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如确实要动用明火时,要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装置要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防火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改正的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未整改前要有临时防护设施。

第五十四条 岗位工人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各类火灾发生。

第五十五条 岗位工人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灭火器材的使用性能、使用方法,熟练本岗位上的灭火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迅速按照本单位的灭火应急预案进行灭火。

第五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地的场地要清洁,设备无渗漏,工具材料摆放整齐,安全通道畅通。

第五十七条 易燃易爆部位要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五十 易燃易爆工作间要有“严禁烟火”标志。电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静电和通风设施。

第五十九条 工作间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实行定量领取,不得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十条 易燃易爆部位要认真抓好自检自查,并填写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章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第六十一条 消防组织(专职、义务消防队)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六十二条 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第六十三条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义务消防员应佩戴名签,明确分工职责。 

第六十四条 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第六十五条 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十二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六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等级、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单位周围环境;

2、假设起火部位包括起火时间、原因及危及附近建筑物、设施等危险程度:燃烧物质、面积及火势可能蔓延的方向,火灾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3、组织机构,包括火场指挥部,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供水组,后勤组,警戒组等;

4、明确各组的任务,组织程序及措施和各级指挥员及参战人员的职责;

5、绘制假设火灾部位及周围环境的平面图,图中应表明消防水源情况,各组所在位置和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物品)行动路线。

第六十六条 演练时间

根据61号令的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十七条 方法和要求

1、各公司在组织消防演练时,事前要向本公司领导报告,许可后,方可进行演练,有关领导和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2、消防演练时,应在假设火灾现场设置明显标志,火场指挥员和参加人员应佩带标志;

3、举行消防演练时,应周密计划,严肃认真,尽量不影响工作。

第十三章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含防雷、防静电)

第六十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六十九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第七十条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七十一条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防火专职人员、维修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七十五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七十六条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第七十七条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十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七十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七十九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惩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检测公司安委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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