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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2025-10-03 15:22:0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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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以上法律规定是关于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的请求权,但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第三人因此可分为两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可以向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以申请参加诉讼或通知其参加诉讼(书面通知)。两者比较突出的区别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处于辅助人的地位,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公正处理案件,因此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即无权放弃、变更或者撤销诉讼请求。除非人民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方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权提起诉讼。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有权放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这里的通知是书面通知)。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从民诉意见以上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他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有的请求权,有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成为当事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但通知第三人(包括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是书面通知并送达。按照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按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如果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并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129条、130条、131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人民所作的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也是如此)。

按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后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权提出上诉(以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过期不提出的,判决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也如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经人民或仲裁机构合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并经传唤后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或裁决。如果未经书面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第三人又不主动提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人民的判决或仲裁裁决都不对其发生法津效力。

关于调解时第三人的规定:

按照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到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条规定所指的当事人包括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诉意见97条规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的,人民调解时需要确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调解书必需经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意认可并送达后,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无请求权第三人的同意,并送达调解书后才对无请求权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的送达按民诉意见84条规定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有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收的除外),否则该调解书对其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按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即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所谓调解书的效力只有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第三人、案外人,在调解书上签字认可并送达签收后,才对签字认可的人发生效力,对未在调解书上签字的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对未参加诉讼或仲裁(未主张参加,也未通知参加)的第三人,的判决书或仲裁的裁决书都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通知其参加未参加的除外);调解书或仲裁的调解书未经其同意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土地仲裁。  

  

窦:真对不起,由于我不会打字,求人打的,误了事,见谅!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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