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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港口航运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2025-10-03 15:21:52 责编:小OO
文档
惠湾〔2011〕39号

  

关于印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

港口航运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澳头、西区、霞涌,区属各单位: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港口航运业发展暂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

港口航运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惠州 惠州市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惠发〔2006〕15号)和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惠湾〔2008〕20号)精神,为壮大我区港口航运事业,推动我区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列的扶持对象,为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会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的物流企业和港口航运企业。

    第二章  重点扶持内容

第三条  鼓励航运企业在我区港口开通国内国际航线。对在惠州港新开通的国际航线,远洋航线每航次补助8万元,近洋航线每航次补助6万元,且同一航线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航线按惠州市有关鼓励执行);对在惠州港新开通的国内沿海跨省直航班轮航线(限前6条),每航次补助3万元;对在惠州港从事省内沿海港口或珠江水系内河港口组织、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和航线开通一年内散杂货运输量超过100万吨且在惠州港中转(含“外贸内支线” 及“绕经”运作模式)驳船航线的驳船公司,每航次给予1万元的补助(省内沿海港包括:汕头、盐田、蛇口、南沙、阳江、茂名、九洲、高栏、湛江;内河港包括:黄埔、顺德、南海、佛山、中山、江门、虎门),且同一航线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航运企业船舶向大型化方向发展。对在我区登记注册,新建或新购3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船龄15年以内)、8000载重吨(含)以上油运船舶及3000载重吨(含)以上Ⅰ、Ⅱ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按其净增吨位,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补助30元。

第五条  鼓励航运企业规模化发展。对自有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8万吨(含)以上的普货运输企业、4万吨(含)以上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自有运力规模首次达到40万吨(含)以上普货运输企业、12万吨(含)以上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自有运力规模首次达到80万吨(含)以上的普货运输企业、20万吨(含)以上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拥有混合性船舶的航运企业,其普货船和液化危险品船可按比例折算计奖。

第六条  鼓励客户使用惠州港。为了鼓励集装箱货主、大型货代及物流企业使用惠州港,对进出惠州港的定期班轮所装载的集装箱重箱(惠州港至班轮装载的集装箱按惠州市有关执行)货代企业进行补贴。其中:40英尺及以上自然重箱每箱补助100元:20英尺自然重箱每箱补助50元。

第七条  鼓励海铁联运。对利用惠州港开展海铁联运的物流企业与铁路部门签订承包协议并实际经营班列的,或与班列承包人签订合作协议并实际经营的,其所承运的货物按1元/吨进行补贴。

第  鼓励区内航运企业上市,加大航运业招商引资力度。对为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的航运企业,经区管委会研究批准,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扶持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款额的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对申请航线补助,驳船补贴、重箱托运人补贴、海铁联运补贴的企业,实行每季度核补一次。申请企业必须备齐相关证明文件及书面申请经海事部门和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报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由区财政局核拨。对申请新建或购买散货和海上油运、化工品运输船舶补助的企业,必须备齐相关申报材料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由区财政局核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扶持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3年。

附件:1.开通惠州港国际国内跨省直航班轮及沿海外贸驳船

航运公司财政补助结算兑付办法

2.国际国内跨省集装箱班轮及省内沿海外贸支线驳船订舱代理财政补助结算兑付办法

3.海铁联运货物财政补助结算兑付办法

附件1:

开通惠州港国际国内跨省直航班轮及沿海外

贸驳船航运公司财政补助结算兑付办法

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港口航运发展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结算兑付办法。

一、补助对象:在惠州港开通国际航线和国内跨省航线、沿海外贸驳船支线集装箱班轮的航运公司。    

二、补助期限及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3年内,在惠州港开通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远洋航线每航次补助8万元,近洋航线每航次补助6万元,每条航线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在惠州港首先开通前6条国内跨省航线的,每航次补助3万元;省内外贸驳船每航次补助1万元,每条航线累计补助最高为50万元。

三、结算兑付办法:补助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以季度首月1日0时至季度最后一日24时抵港船舶计算),季度首月底前兑付上一季度补助。航运公司于季度首月5日将上一季度的《开通国际国内跨省航线及沿海外贸驳船航运公司补助申领表》(详见附表),同时附上《船舶进港手续办妥通知单》和《船舶出港许可证》复印件,经海事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签署核定意见;航运公司持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后的申领表到区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兑付手续,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兑付手续。

开通国际直航国内跨省航线及沿海外贸

驳船航运公司补助申领表

(      年第   季度)

申报单位(盖章):

船名航线航次进港日期出港日期
船舶航次数及申请补助金额年度  季度,国际□、国内跨省□、沿海专线□、到港_航次

申请财政补助金额:   佰   拾   万   仟元 (¥:        )

海事部门核实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核拨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海事局、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区财政局、航运公司各执一份

附件2:

国际国内跨省集装箱班轮及省内沿海外贸支线驳船订舱代理财政补助结算兑付办法

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港口航运发展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结算兑付办法。

一、补助对象:惠州港至国际、国内跨省集装箱班轮及省内沿海外贸支线驳船的订舱代理公司。

二、补助期限及标准:40英尺及以上自然重箱,每箱补助100元;20英尺自然重箱,每箱补助50元。

三、结算兑付办法:补助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以季度首月1日0时至季度最后一日24时抵港船舶计算),每季度首月底前付上一季度补助。订舱代理公司于季度首月5日将上一季度的《惠州港至国际国内跨省集装箱班轮及省内沿海外贸支线驳船订舱代理补助申领表》(详见附表),同时附上进口或出口舱单、理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分别递交码头公司、惠州港务集团公司核实,惠州港务集团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签署意见;订舱代理公司将惠州港务集团公司核实后的申领表报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签署核定意见;订舱代理公司持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后的申领表向区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兑付手续,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兑付手续。

惠州港至国际国内跨省直航船舶及沿海外贸

专线驳船订舱代理补助申领表

(    年第   季度)

申报单位(盖章):

船名航线航次自然重箱订舱数(箱)及补助金额(元)
40英尺及以上箱

补助金额20英尺箱

补助金额其他
小计
订舱数及财政

补助金额

年第    季度订舱    标准箱

申请财政补助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码头公司

核实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港务集团公司核实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核拨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港务集团公司、区财政局、订舱代理公司、码头公司各执一份

附件3:

海铁联运货物财政补助结算兑付办法

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港口航运发展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结算兑付办法。

一、补助对象:利用惠州港开展海铁联运的物流企业或与班列承包人签订合作协议并实际经营的航运企业。

二、补助期限及标准:所承运的货物按1元/吨进行补贴。

三、结算兑付办法:补助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以季度首月1日0时至季度最后一日24时所承运的货物计算),每季度首月底前付上一季度补助。海铁联运的物流企业或与班列承包人签订合作协议并实际经营的航运企业于季度首月5日将上一季度的《海铁联运货物补助资金申领表》(详见附表),同时附上承运货物清单、承运货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交码头公司核实后,送至惠州港务集团公司、惠大铁路装卸公司、惠大铁路公司复核并签署意见,再报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核定意见;申请海铁联运货物补助资金的企业持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后的申领表到区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兑付手续,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兑付手续。

海铁联运货物补助资金申领表

(    年第   季度)

申报单位(盖章):

船名到港日期实载货物数(吨)

火车班列号班列车皮号装载数(吨)合计装载量(吨)
季度承运货物量及申请补助金额          年第    季度承运货物总量    吨

申请财政补助金额:  拾  万  仟  百  拾  元(¥:    )

码头公司核实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惠州港务

集团公司

核实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惠大铁路装卸公司核实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惠大铁路公司核实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核定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核拨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七份。码头公司、惠州港务集团公司、惠大铁路装卸公司、惠大铁路公司、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区财政局各执一份。

主题词:交通  港口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纪委,区,区。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1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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