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依法治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
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体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德育校长、学生发展指导科、年级主任、团委、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制副校长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组 长:崔绍军
组 员:吕鑫、黎明、张瑞祥、于文喜、郝旭、张韶东、郭泽军、韩冬雪、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法制副校长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负责处理、调解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及学生之间、学生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争议与纠纷。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申诉的内容: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 申诉的提出:
学生于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可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要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等。
第九条 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一周内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组织工作小组,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作好记录;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申诉期从受理之日算起。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的三十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