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河南xx酒业有限公司窜货处理制度
2025-10-03 04:07:02 责编:小OO
文档
河南XX酒业有限公司

窜货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二、目的:为避免窜货的发生,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将2012年的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三、查证表规范要求

(一)各市场窜货件数在5件以内(不包括5件)不予查证;

(二)窜货数量≥5件填写窜货查证表(国际、国内连锁超市不需收货),市场上若发现窜货,被窜方区域经理协助被窜方经销商将需查证产品的批次、日期、品种、规格及网点明细回传公司并确认,少一项则视为作废,不予查证。(窜货查证表附后)

四、窜货处理流程:

(一)将区域经理签字确认后的窜货查证表回传到督导部;

(二)公司根据区域上报的窜货查证表(经确认后)48小时内(国家法定假日,在72小时内),查明窜货方归属市场;

(三)查明归属市场后,督导部8小时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到窜货方及被窜货方并追踪处理;

(四)窜货方在接到督导部通知后,于72小时内处理完毕;

(五)窜货方及被窜货方对处理结果进行确认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督导部;如双方协商补差价处理,则由双方各签写一份窜货处理协议(包括产品编号、日期、规格、品种、数量、收购价格及其所补差价),并在15日内将货款支付被窜方;(窜货处理协议后附)

(六)双方区域经理将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当日回传公司督导部;公司销售部依据窜货处理制度出据处罚通报;

(七)每月的28号12:00将本月的处罚通报进行汇总后,网发至各区域经理;

备注:

(一)公司只针对各办事处、区域经理区域单位进行窜货查证;

(二)窜货方对所查编号有疑义,公司给予复查,如窜货方提供不出有效证明,复查结果以公司第一次检查结果为准;

五、处理流程处罚细则

(一)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区域经理回复的处理结果或被窜方再次来电说一直无人联系时,公司将对影响工作的相关人员给予每次100元的处罚;

(二)补差价处理不能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将差价支付被窜货方,将在其返利或者赠股收益中扣除差价的150%以支付此笔费用;

(三)窜货市场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窜货,给予1000元处罚,从返利或者赠股收益中扣除,区域经理连带200元/次;

(四)要求各区域经理在整个处理窜货的过程中严格把握时间,紧密衔接公司与市场,确保信息的及时畅通,如因区域经理和基层业务人员工作延误,给予相关人员(区域内各级人员均适用)每次100元的处罚;

 六、本制度涉及的处罚:

(一)对于经销商的处罚:

 1、一般窜货:处罚经销商500元/次。

 2、严重窜货:处罚经销商1000元/次。

3、恶性窜货:处罚经销商5000元/次;窜货市场6个月不给予活动市场支持;

如再次发生如下情况,直接解除合同:

A.单次窜货20件以上(包括20件);

B.一个月内窜货超过两次; 

    4、恶意窜货:处罚经销商10000元,直接取销经销权。

注:处罚款将在返利及赠股分红时扣除,以书面的形式体现。

(二)对区域经理的处罚

1、一般窜货:处罚区域经理100元/次。

2、严重窜货:处罚区域经理300元/次。

3、恶性窜货:处罚区域经理500元/次,试用一个月,市场总监连带处罚2000元/次。

4、恶意窜货:处罚1000元/次、区域经理直接解聘,市场总监连带处罚5000元/次。  

(三)对基层业务人员的处罚

1、一般窜货:处罚业务人员50元/次;试用1个月、试用期发生窜货直接解聘。

2、严重窜货:处罚200元/次、业务人员直接解聘。

(数据以督导部每月的窜货汇总为准)

七、恶性窜货、恶意窜货的员工处罚办法

1、恶性窜货处罚办法如下:窜货业务人员直接解聘、窜货区域经理处罚500元、试用一个月,当月发试用工资;公司分管领导连带处罚。

2、在试用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区域经理直接免职、公司分管领导对半处罚。

(1)单次窜货20件以上(包括20件);

(2)一个月内窜货超过两次(不包括两次); 

    3、恶意窜货区域经理直接免职、公司分管连带处罚。

《河南XX酒业有限公司窜货处理制度》补充规定

二、公司严禁窜货行为。凡发现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经销商存在窜货行为并经查实的,除对经销商按《河南XX酒业有限公司窜货处理制度》进行处罚外,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伙同经销商共同实施该窜货行为的并从重作开除处理;但由责任人及时主动发现该窜货行为并上报的除外[注:已被窜货区经销商或业务员或消费者等投诉、或非直接责任人的发现窜货行为均不属主动发现窜货]。

督导部根据目前窜货处理的实际情况,对窜货规定做如下补充:

一、关于窜货的查证。

1、窜货产品中,如同一品种,同一日期的产品5件以内(包括5件)中有1个编码可以确定来源,则此批产品全部认定为此来源。

2、窜货产品中,如同一品种,同一日期的产品多于5件,少于10件(包括10件)中有2个编码可以确定来源,则此批产品全部认定为此来源。

3、窜货产品中,如同一品种,同一日期的产品多于10件,少于20件(包括20件)中有3个编码可以确定来源,则此批产品全部认定为此来源。

4、窜货产品中,如同一品种,同一日期的产品多于20件,少于40件(包括40件)中有5个编码可以确定来源,则此批产品全部认定为此来源。

5、窜货产品中,如同一品种,同一日期的产品多于40件,其中有8个编码可以确定来源,则此批产品全部认定为此来源。

二、关于窜货性质的界定

    1、一般窜货:5件以内

    2、严重窜货5件≤窜货数量<20件

    3、恶性窜货:(1)、窜货数量≥20件;(2)、有明显证据的分销商窜货。

    4、恶意窜货:有明显证据的地区总经销直接窜货。

    备注:

A、“有明显证据”是指有照片、录相、证人等可以明确证明事实的证据。

B、以上数量首先以被窜货方的收货数量为准。特殊情况下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窜货数量为准。

三、关于收货价格的规定

        被窜货方收货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市场零售价。如高于当时市场零售价,

则以当时市场零售价计价。

四、关于窜货处罚免除的规定: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窜货,方可免除处罚:

1、窜货数量在5件以内(不包括5件,以被窜方收货数量为准)。

2、本月内只发生这1次窜货。

3、此次窜货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规定处理。(接到公司通知48小时内)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