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年度自检报告
| 使用单位名称 | : | |
| 设备代码 | : | |
| 设备类型 | :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设备型式 | □有机房 □无机房 | |
| 设备品种 | :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
| 自检日期 | : |
填写说明
1、本自检报告依据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和TSG T5002-2017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年度自行检查;
2、符号表示:“√”表示“符合” ;“×”表示“不符合” ; “/”表示“无此项”;
3、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是定性要求的,自检结果栏应该填“√”或“×”;是数据要求的,自检结果栏应该填数据,若同时有定性要求的,还要填“√”或“×”;无此要求的,自检结果栏应该填“/”; 结论栏只能填“合格” 、“不合格” 、“/” ,定性要求、数据要求均满足要求时,结论栏才能填“合格”。
4、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标准或者更早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
5、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1、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电梯年度自检报告
| 使用单位代码 | 使用登记证编号 | ||||||
| 设备使用地点 | 单位内编号 | ||||||
| 安全管理人员 | 联系电话 | ||||||
| 制造单位名称 | 制造日期 | ||||||
| 最近一次改造单位 | 最近一次改造日期 | ||||||
| 型 号 | 产品编号 | ||||||
| 应急救援电话 | |||||||
| 设备 技术 参数 及 设备 基本 信息 | 额定载重量 | kg | 额定速度 | m/s | |||
| 层站门数 | 层 站 门 | 控制方式 | |||||
| 驱动主机编号 | 控制屏编号 | ||||||
| 轿厢限速器 型号 | 轿厢限速器编号 | ||||||
| 对重限速器 型号 | 对重限速器编号 | ||||||
| 限速器校验日期 | |||||||
| 主要 检验 仪器 设备 | 1、绝缘电阻测量仪 2、钳形电流表 3、转速表 4、秒表 5、照度计 6、卷尺 7、钢直尺 8、塞尺 9、磁力线锤 | ||||||
| 自检结论 | 该电梯经自检,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7001-2009)的相关要求,运行正常,结论:合 格。 | ||||||
自检员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维保单位许可证编号: (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 ||||||
| 序号 | 项目 及类别 | 检验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结论 | |||||||
| 1 | 1 技术资料 | 1.4 使用资料 B |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要求资料: | ||||||||
|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 |||||||||||
|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1.1、1.2、1.3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 |||||||||||
|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
| (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
|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 2 | 2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 2.1 通道与通道门 C |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00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 楼面高: m 梯子高: m 夹 角: ° | |||||||
|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 |||||||||||
|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门宽: m 门高: m | ||||||||||
| 3 | 2.5 照明与插座 C |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 |||||||||
| 4 | 2.6 主开关 B |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
| 5 | 2.7 驱动主机 B 2.7 驱动主机 B |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 |||||||||
|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
|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
|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 |||||||||||
|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 |||||||||||
|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 |||||||||||
|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 |||||||||||
| ④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 |||||||||||
|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
| 6 | 2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 2.8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B |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 ||||||||
|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 |||||||||||
|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 |||||||||||
|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
|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 |||||||||||
|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 |||||||||||
|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 |||||||||||
|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 |||||||||||
|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 |||||||||||
|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 |||||||||||
|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 |||||||||||
| ④提供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 |||||||||||
|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
|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
|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 |||||||||||
|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开门; | 等待时间: S | ||||||||||
|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 |||||||||||
|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 |||||||||||
| 7 | 2.9 限速器 B |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 |||||||||
|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 |||||||||||
|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 |||||||||||
| 8 | 2.10接地 C |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 |||||||||
| 9 | 2.11电气绝缘 C |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 |||||||||
| 标称电压/V | 测试电压(直流)/V | 绝缘电阻/MΩ | 标称电压 | 绝缘电阻 | |||||||
| 安全电压 ≤500 >500 | 250 500 1000 | ≥0.25 ≥0.50 ≥1.00 | 动力电路: V | MΩ | |||||||
| 照明电路: V | MΩ | ||||||||||
| 电气安全装置电路: V | MΩ | ||||||||||
| 10 |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 3.4 井道安全门 C |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
|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
| 11 | 3.5 井道检修门 C |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
|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
| 12 |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B |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 | m | ||||||||
| 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 局部高度: m 间 距: m | ||||||||||
|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 | |||||||||||
| 13 | 3.10极限开关 B |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 |||||||||
| 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应当以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 / | / | |||||||||
| 14 | 3.11 井道照明 C |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 | |||||||||
|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 / | / | |||||||||
| 15 | 3.12底坑设施与装置 C |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 |||||||||
|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 |||||||||||
| 16 | 3.14 限速绳张紧装置 B |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 |||||||||
| 17 | 3.15缓冲器 B |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 |||||||||
|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 |||||||||||
|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 |||||||||||
| 最大值: mm 实测值: mm | |||||||||||
| 18 |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 4.1 轿顶电气装置 C |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 ||||||||
|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 |||||||||||
|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 |||||||||||
|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 |||||||||||
|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 |||||||||||
|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 |||||||||||
|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 |||||||||||
| 19 | 4.3 轿厢安全窗(门) C |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 |||||||||
| 20 | 4.5 对重(平衡重) B |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 |||||||||
|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 |||||||||||
| 21 | 4.6 轿厢面积 C |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表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 |||||||||||
|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 |||||||||||
|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且严格人员进入 | |||||||||||
| 22 | 4.8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B |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 |||||||||
|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 |||||||||||
|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本条(1)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 |||||||||||
| 23 | 4.9 地坎护脚板 C |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垂直高度: m 宽 度: m | ||||||||
| 24 | 4.10超载保护装置 C | 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告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超载量: kg | ||||||||
| 25 | 5 悬挂装置 、 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情况 C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 ||||||||
|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 |||||||||||
|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 钢丝绳类型 | ||||||||||
| 6×19 | 8×19 | 9×19 | |||||||||
|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 24 | 30 | 34 | ||||||||
| 集中在一或两根外层绳股上 | 8 | 10 | 11 | ||||||||
|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 4 | 4 | 4 | ||||||||
| 股谷(缝)断丝 | 1 | 1 | 1 | ||||||||
|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 |||||||||||
|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 公称直径的 % | ||||||||||
|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 |||||||||||
|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 | / | |||||||||
| 26 | 5.2 绳端固定 C |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 |||||||||
|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3个压板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上。 | / | / | |||||||||
|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 | / | |||||||||
| 27 | 5.3 补偿装置 C |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 |||||||||
|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 / | / | |||||||||
|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 / | |||||||||
| 28 | 5.5 松绳(链)保护 B |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 / | / | |||||||
| 29 |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C |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 | |||||||||
| 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 |||||||||||
| ①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者链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链轮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 | |||||||||||
| ②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 | |||||||||||
| 30 | 6 轿门与层门 | 6.3 门间隙 C |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 最大间隙: mm | ||||||||||
|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 最大间隙: mm | ||||||||||
| 31 | 6.4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C |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 | / | |||||||
| 32 | 6.5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B | 动力驱动的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
| 33 | 6.6 门的运行和导向 B |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如果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
| 34 | 6.7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B |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
| 35 | 6.8 紧急开锁装置 B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
| 36 | 6.9 门的锁紧 B |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 |||||||||
|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
|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 |||||||||||
|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 最小值: mm | ||||||||||
| 最大值 | 最小值 | ||||||||||
| mm | mm | ||||||||||
|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 |||||||||||
|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 |||||||||||
| 37 | 6 轿门与层门 | 6.10门的闭合 B |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 ||||||||
|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
| 38 | 6.11轿门开门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 |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 |||||||||
|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 |||||||||||
| 39 | 6.12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 最小值: mm | ||||||||
| 40 |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 7.1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 |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轿顶上或轿内时,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 ||||||||
|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 |||||||||||
|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检修门(窗)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够使检查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在轿顶时,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动轿厢;如果检修门(窗)的尺寸中较小的一个尺寸超过0.20m,则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外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30m | |||||||||||
| 41 | 7.2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底坑时,如果检查、维修工作需要移动轿厢或可能导致轿厢的失控和意外移动,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 |||||||||
|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移动 | |||||||||||
|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操作 | |||||||||||
| 42 | 7.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 检查、维修机器设备的作业场地设在平台上时,如果该平台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 |||||||||
| (2)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 | |||||||||||
| (3)如果检查、维修作业不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 |||||||||||
| (4)如果检查、维修作业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来轿厢的运行区间,当轿厢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m处,当轿厢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平台下方符合3.2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 | |||||||||||
| (5)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在前条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如果该平台不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满足上述(1)的要求 | |||||||||||
| 43 | 7.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 如果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则应当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 |||||||||
| (2)如果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则通过持续按压该控制装置上的按钮能够移动轿厢;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修”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动轿厢,或者当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才能够移动轿厢 | |||||||||||
| 44 | 8 试验 | 8.1 平衡系数试验 C |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 平衡系数: | |||||||
| 45 | 8.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
| 46 | 8.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B |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 |||||||||
| 试验速度 | 移动距离 | 范围值 | |||||||||
|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
| 47 | 8.4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 B | (2)定期检验,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
| 48 | 8.5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B |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
| 49 | 8.6 运行试验 C |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 |||||||||
| 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 |||||||||||
50 | 8.7 应急救援试验 B | (1) 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 |||||||||
| (2) 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 |||||||||||
| (3)在各种装载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 |||||||||||
| 51 | 8.9 空载曳引检查 B |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 |||||||||
| 52 | 8.10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B |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 |||||||||
| 53 | 8.13制动试验 B |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 |||||||||
| 54 | 9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 9.1 曳 引 机 | 减速机润滑油按照制造单位要求适时更换,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 ||||||||
| 55 | 制动器铁芯(柱塞)应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 56 | 制动器制动弹簧压缩量应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 | ||||||||||
| 57 | 9.2 | 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接触良好 | |||||||||
| 58 | 9.3 | 轿顶、轿底、轿厢架、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应当紧固 | |||||||||
| 59 | 9.4 |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导轨应当清洁、压板牢固,导轨支架应固定无松动 | |||||||||
| 60 | 9.5 | 随行电缆应无损伤 | |||||||||
| 61 | 9.6 | 层门装置和地坎无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各安装螺栓紧固 | |||||||||
| 62 | 9.7 | 安全钳钳座应固定,无松动 | |||||||||
校验日期: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 | 联系人 |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 安装位置 | 额定速度 | m/s | ||||
| 电梯编号 | 安全钳型式 | |||||
| 限速器型号 | 绳 径 | mm | ||||
| 限速器编号 | ||||||
| 项目 | 序号 | 电气开关动作速度 | 机械动作速度 | |||
| 上行 | 下行 | |||||
| 实测 动作 速度 | 1 | m/s | m/s | m/s | ||
| 2 | m/s | m/s | m/s | |||
| 3 | m/s | m/s | m/s | |||
| 问题描述 | ||||||
| 校验依据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及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 |||||
| 主要 仪器设备 | 便携式电梯限速器测试仪 | |||||
| 校验结论: | ||||||
| 校验: 日期: | 维保单位许可证编号: (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 |||||
| 审核: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