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 标准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 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000元;
4.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600元。
(二)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三)1979年11月6日以后,2007年8月22日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四)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五)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六)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的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补助。
(七)扶助项目的补助标准按《奖扶办法》第三章的第三节执行。
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救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供养待遇、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
三、资格确认
《奖扶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奖励救助对象调查摸底于11月8 日开始,资格确认于11月30日结束。未纳入本次确认程序新增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一律纳入2008年度。从2008年开始统一按(附件20、21)的规定时间完成对象资格确认。
(一)个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并要求进入奖励救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如实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附件3),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填写《个人申请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须由本人在姓名上按手印, 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
(二)村委会评议。
村委会依照确认规定的奖励救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附件4),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救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对讨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由村委会或村计生专干协助申请人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6),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以及《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报送乡(镇)人口计生办。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