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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公司诉讼和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2025-10-03 03:58:22 责编:小OO
文档
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和纠纷案件管理奖惩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诉讼、非诉讼案件与合约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豫天工【2017】30号《市场开发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分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合约纠纷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自行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 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合约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单位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集团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合约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法律合约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6、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法律合约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1、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3、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4、法律合约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合约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 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 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法律合约部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合约部。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律合约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法律合约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合约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合约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5个工作日(凡涉及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2),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律合约部。

法律合约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3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 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合约部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 确定起诉后,由法律合约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合约部统一接收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 法律合约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合约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合约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合约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法律合约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合约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4),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合约部。

法律合约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合约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各分支单位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律合约部咨询,由法律合约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合约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合约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合约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存档,重大案件卷宗要交集团公司档案室保存管理。

第二十 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合约部。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 法律合约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存档或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并负责对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支单位(含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合约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法律合约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集团公司领导,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目标。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法律合约部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有部门和分支单位及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单位、责任人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处分,直至降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2、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3、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 合同管理和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

相关合同审核和合同纠纷由法律合约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登记

  1、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主办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合同编号、纠纷情况等通报法律合约部,法律合约部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案。

  2、案件登记后,法律合约部应在3日内通知原合同经办人将有关材料送交法律合约部。

第三十六条  纠纷处理

  合同纠纷分为对方不履行、己方不履行或者双方都有责任三种情况。根据不同情况,由负责本案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属于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的,在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法务人员应当在两日内提出法律意见书,并由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起草致对方的信函,经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盖章后,以传真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到信函的确认件。

  2、属于己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的,应当积极与对方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应诉做好准备。

  3、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要收集证据材料,做好起诉或者应诉的准备。

  第三十七条  时效

  主管业务部门和法律合约部一定要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必须保证时效的有效性。

  第三十  起诉

  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做好诉讼的准备。经办人要根据法律合约部的要求,将相关材料交给法律合约部,由法律合约部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向哪个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如何计算、证据材料如何组织等。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聘请外部律师的,由法律合约部与律师沟通,协助律师做好诉讼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仲裁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法律合约部负责起草申请书及组织相关材料证据,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由法律合约部决定。

  第四十条  应诉

  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者仲裁的被申请人时,法律合约部要做好应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不得无故拖延、延误胜机;答辩状要与经办人所在部门、单位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决定,但作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则由法律合约部决定。

第四十一条  通报

因为法律合约部承办人或者经办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败诉的,承办人或者经办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交由相关法律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问责与考核 

一、内部问责与考核

1、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切重大事项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提出建议,由法律合约部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决定研究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一旦集体决定做出以后,各部门、各分支单位必须执行。 

2、集团相关各部门、各单位如因合同签订滞后、不按合同履约或屡次发生诉讼纠纷案件,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将对单位、责任人或承包人进行处罚或处分,直至降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集团审计部门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此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进行绩效考核。

二、外部问责与考核

对于未经双方协商调解纠纷即屡次起诉我公司的供货商、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公司等合作伙伴,集团公司要将其列入“黑名单”,移除“天工市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由法律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年  月  日

附件1:

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

编号时间案由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办理机关承办律师收费金额结案时间办理结果归档时间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2:

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涉案部门:案由:
我方在本案诉讼地位:标的金额其中本金:利息:
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案件基本情况及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涉案部门意见:(对是否起诉、保全或如何应诉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司总经理意见: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董事长意见: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仅供内部使用,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2、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基本事实、产生纠纷的经过、对方当事人基本状况(开户、财产、经营)及对本案态度、我方已采取的措施、对策等,对案件的审理、裁决和执行构成重大影响的有关情况.
附件3:

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责任单位:责任人:电话:编号:

原告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被告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案由案号
受理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简要案情
开庭日期

和地点

举证期限30天(或15天)到20年月日止
法律合约部

处理情况

判决主文宣判日期20   年   月   日   时   分

执行情况
备注
附件4:

拟上诉案件审批表
涉案部门:案由
我方在本案诉讼地位:标的金额其中本金:利息:
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电话
我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电话
案件基本情况及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涉案公司或部门意见1、对是否上诉、保全或如何应诉的意见:

2、对确定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法律合约部

及财务部门审查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司总经理意见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仅供内部使用,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2、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基本事实、产生纠纷的经过、对方当事人基本状况(开户、财产、经营)及对本案态度、我方已采取的措施、对策等案件的审理、裁决和执行构成重大影响的有关情况;3、涉案部门意见包括:对本案诉讼决策的意见(包括是否起诉、是否保全)、诉讼代理人的确定;4、财务部门审查意见包括:分析诉讼中对我行的利弊条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否同意起诉、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及确定诉讼代理人等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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