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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
|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
| (萨维尼)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
|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
| (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
| 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这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 |
|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这是一条(国民待遇)的规定。 |
|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
| 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双边条约。 |
| 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船至船)原则。 |
|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
|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
| 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 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
| CIF贸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
| a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
| b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 (商标权)。 |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一成员国已成立的驰名商标无须在另一成员国注册,即可获得(自动)保护。 |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自动获得保护)。 |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
|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人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
| 本地法说的创立人是(库克 )。 |
| c采出生地原则确定的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的 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无国籍,这构成国籍(消极冲突)。 |
| 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出生地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 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这形成了国籍的(积极冲突)。 |
| 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 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
| 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一个未被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 较有说服力的一张主张是(适用未被承认国家的法律)。 |
|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 |
|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船旗国法)来调整。 |
|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 舶登记国法律)的法律。 |
| 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 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国际法学派 )。 |
| d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
| 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绝对的,无的,这被称之为(无限)意思自治原则。 |
|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从与该合同关系有关的国家中的法律选择,这被称之为(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
|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
| 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
| 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
|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
|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 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注册在先原则)。 |
|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允许)。 |
|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D.法人注册登记地)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
|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特别认许制)。 |
|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 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住所)。 |
| f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
| 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各国多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
|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D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
|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
| 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国籍国)法律。 |
| 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发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新法)。 |
| 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
| 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A地法)决定。 |
|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涉案国家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另一个原因是(把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和冲突法) |
|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 |
| g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冲突规范)。 |
| 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
| 国际礼让是(胡伯)创立的承认外国法在本国效力的理论。 |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DEQ贸易术语作了修改,根据新的贸易术语,适用DEQ时,进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 |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FAS贸易作了修改,根据该贸易术语,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应风险由(买方)承担。 |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当事利义务的表述方式进 行修改,现在当事利义务采用(对应)方式加以规定。 |
|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C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
|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 件的(表现形式). |
|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福果继承案)。 |
| 国际私法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
| 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
| 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法律。 |
| 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
|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 |
| H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 提议下由(荷兰)组织召开的。 |
|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 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 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中 国)法律。 |
| 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
|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推断过 失责任制). |
|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是(货物交由 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
| J既得权说是(C.戴西)提出来的。 |
| 甲国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C.间接反致)。 |
| 甲国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最终适用了甲国法,这构成(反致)。 |
| 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同一论)。 |
| 将一个合同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 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分割论)。 |
| 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
| 卡弗斯提出了(D.结果选择说)。 |
| L离婚案件中,外国公民已向本国起诉,中国公民再向人民起诉时,人民应当(受理案件)。 |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
| M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票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FOB) |
|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FR) |
|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C1F)。 |
| 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 |
|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具有中国国籍)。 |
|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 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
|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某国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丙国法,甲国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转致)。 |
| 某国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法律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律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最终适用了甲国法律,这构成(间接反致 )。 |
| O欧洲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
| P普通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
| Q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重叠型冲突规范). |
|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
|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侵权行为地)。 |
|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
|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同一论)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 一个法律。 |
| 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意思自治说) |
| R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接受反致)。 |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 |
| S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
|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单一制) |
|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城所属国行使管辖权,这是(B属地管辖). |
| 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
|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
| 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 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 |
|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则.在这些规则中,为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是,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 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
| 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地法)。 |
| 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 ). |
|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A.收养成立地法)。 |
| 属人法系属公式主要解决(与人的身份有关)方面的法律冲突。 |
| 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 |
|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排除反致、 允许转致)。 |
|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了(同一制 )继承制度。 |
| W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B. 6个月)。 |
| 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和清算后财产归属问题,适用(该外国法人国籍国法 )。 |
| 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 |
| 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
| 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
| 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地国家的律师)。 |
|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
| 我国《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以外国法为准据法,而该外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时,依外国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做规定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 |
| 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机关。 |
|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法人,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 之间无(隶属)关系。 |
|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
|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 我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应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内容经法律规定的途径无法查明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 我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 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
| 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八届常委会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一部调整仲裁关系的(程序法) |
| 我国最高人民对我国是否采用反致制度作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表明我国(不接受反致)。 我国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适当的、合理的)的补偿原则。 |
| 我们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
|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所地)法律。 |
| 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归国家所有)。 |
| 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
|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 |
|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
| X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原则。 |
| 下列纠纷中哪一项是可仲裁的纠纷(贸易纠纷)。 |
| Y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
| 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
|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
|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 |
| 一国根据当事人协议对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称之为(协议管辖 )。 |
|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立遗嘱地法;(3)立遗嘱死亡时住所地法;(4)立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这是一条(选择性)冲突规范。 |
| 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确立的管辖权称之为(属地管辖)。 |
| 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
| 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的管辖权是(属人管辖)。 |
| 意大利等欧洲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
| 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司法之先河。 |
| 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
| 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 |
| 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 |
|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目的地法律)来调整。 |
| Z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
| 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专家的学说)。 |
| 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人民)确定侵权行为地。 |
| 在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属于(社团法人)。 |
| 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
|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律)。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单边冲突规范). |
| 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 |
| 利益说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创立的。 |
| 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
| 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 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日本)。 |
|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的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
|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法律。 |
| 中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主张一国对内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适当的、合理的)补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D.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适用(C.船旗国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2敏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C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A.国民待遇)的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获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
|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B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
|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冲突规范。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
|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
|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 提交申请案(D.18个月)内予以公布。 |
| 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
| 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 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
|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第2款规定:“人民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B.不采用反致)。 |
|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B.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
| 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
|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
| 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 |
1985
|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使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房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法律管辖)ABCD |
|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 C强制许可原则D性原则)ABCD |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A.国民待 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性原则)ABCD |
| 保护文学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自动保护原则C保护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ABCD |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自动保护原则C.保护原则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ABCD |
| c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碰撞发生地法C地法D船旗国法)BCD |
| d当事人规避我国(A强制性C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AC |
|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通常采用(A以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为其国籍国C由确定)方法确定国籍。ABC |
| 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BC |
| 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同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C当事人住所地法D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ABCD |
| 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同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C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ABCD |
| 对离婚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适用(A地法B属人法C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地法D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解决冲突。ABCD |
|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A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B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C适用行为地法律D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ABCD |
| f法人属人法通常使用于(A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法人的设立与解散C法人的把内部关系D法人代表的权限)ABCD |
| G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对子女的认领C判决) ABC |
| 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A有久居的意愿C有居住的事实) AC |
| 广义的反致包括(B.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BCD |
|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A许可人住所地法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ABD |
| 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A法人成立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以法人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际E采用复合标准确定法人国籍)ABCDE |
| 国际私法的渊源表现为(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 ABCD |
| 国际私法范围应包(A冲突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ABCD |
|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D受案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ABD |
| 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制度ABCD |
| 国际许可证协议根据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A独占许可证B排他许可证C普通许可证D可转让许可证) ABCD |
|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B司法管辖的豁免C诉讼程序的豁免D.强制执行的豁免)BCD |
|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A.外国自然人B外国法人C.外国船舶D外国物品)ABCD |
| H航空器发生碰撞,各国一般主张适用(A被碰撞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B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C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时,适用地法D碰撞双方的航空器在同一国家登记,可适用其本国法)ABCD |
| 婚姻实质要件发生冲突,可依(A婚姻举行地B属人法C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法律)解决。ABC |
| J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以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ABD |
| L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ABCD |
| Q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世界各国主要适用(A侵权行为法B地法C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地法D与侵权行为有密切联系的法律)ABCD |
| 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国际上有适用(A侵权行为地法B地法C最密切联系的原则D侵权行为地法和地法重叠适用)的原则。ABCD |
| S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A调解必须是自愿的B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C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D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ABCD |
|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D最密切联系说)ABD |
|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表现为(A这种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B.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D.这种民事关系具有国际性)。ABD |
| 识别的依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各种主张,这些观点包括(A依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识别D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ABCD |
| 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依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ABCD |
|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产生:(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ABC |
| 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指(C作者的国籍D作品的国籍CD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际、住所或居所谓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等方面的法律冲突CD |
| T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ABC |
| 统一受体规范在指(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利与义务的规范CD |
| W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以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AD |
| 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A领域标准B非内国标准C同时采用领域标准和非内国标准)。ABC |
|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有(A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B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C互惠原则D我国国内立法)ABCD |
| 我国法律把(A侵权行为实施地B侵权结果发生地)都视为侵权行为地。AB |
|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ABC |
| 我国法律禁止我国(A现役军人、人员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与外国人结婚。ABD |
| 我国审理涉外案件,如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时,如不能确定其内容,可通过(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外国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C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查明。ABC |
| 我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机关提供)ABCDE |
| 我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机关提供) ABCDE |
|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有(A意思自治原则B最密切联系原则C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D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ABCD |
| 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A商事保留D.互惠保留)AD |
| 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邮寄送达C.司法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BCD |
| 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第1条第(1)款(B)项C.第11条)作出保留BC |
| 我国加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时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A邮寄B司法直接D案件关系人直接)方式送达司法文书。ABD |
| 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这为各国所承认。国家以何种名义取得无人继承财产,主要有(B.国家法定继承主义C.国家先占取得主义)这样的分歧。BC |
|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ACD |
| 物之所在地法决定(B 物权客体范围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D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BCD |
| 物之所在地法决定(B物权客体范围 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D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E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BCDE |
|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权关系。ABC |
| X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定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A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公共秩序B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C主张事实国有化D以物权使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绝国有化法令的适用)ABCD |
| 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ACDE |
| 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B物权的保护方法E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BE |
| 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B特别认许制C一般认许制D相互认许制)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BCD |
| Y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C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AC |
| 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A特别认许制B一般认许制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ABCD。 |
| 一国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C案件管辖权问题D法律适用问题)CD |
|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 C继承关系D管辖权确定)。ABCD |
| 有关国际惯例的正确说法是(A在实践中反复适用,在确定的内容B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D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ABD |
| Z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ABCD |
| 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A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B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C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D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ABCD |
| 知识产权具有(A确认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的法律特征ABCD |
| 知识产权转让使用的法律主要有(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与知识产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转让人住所地法律)ABD |
| 指出下列冲突规则中哪些是单边冲突规范(A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B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D在日本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日本法)。ABD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A不动产纠纷案件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ABCD |
|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A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B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C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D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ABCD |
|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A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B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C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D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ABCD |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B强制性D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BD |
| 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A.涉外侵权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合同关系)。ABC |
1929
| 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推定过失原则(√) | |
|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辖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X) | |
| 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X ) | |
| 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遗嘱的内容等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 |
|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 |
|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理算共同海损的规则,该规则统一了各国共同海损理算、航空货损理算的法律规定。(×) | |
| 1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旅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没法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不应把美国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利义务的依据。(×) | |
| 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 |
|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 |
| 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旅客因实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日后,旅客们回国。旅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 | |
| A奥地利、德国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X) | |
| 奥地利、日本、伊拉克三国都接受反致和转致。(×) | |
| 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X ) | |
| B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 | |
| C冲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直接调整。(×) | |
| 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X) | |
| 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
|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属于特殊的物,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而是使用船旗国法或登记国法解决。(√) | |
|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 |
| D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仅限于选择一审,而不能协议选择二审。(√) | |
|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时,不得变更专属管辖(√) | |
|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向提起诉讼。(×) | |
| 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庭可以受理案件。(×) | |
| 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X) | |
| 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法私法规范仅仅包括冲突规范,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和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
| 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 |
| 对冲突规范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的唯一方法是增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X)。 | |
| 对领事婚姻,我国采取对等原则。(√) | |
| 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X) | |
| 对死者的遗产不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也不论遗产位于何地,其继承者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是继承的“同一制”。(×) | |
|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 |
| 对于领事婚姻,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使领馆在我国不举办领事婚姻的,我国在该国也不举办领事婚姻。(√) | |
| F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法确定。(√) | |
| 管辖权不容剥夺,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管辖权的效力(×) | |
| 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应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地法取而代之。(×) | |
| 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地法取而代之。(√) | |
| 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不对案件进行识别。(X) | |
| 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 | |
| G各国普遍承认不动产案件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专属管辖案件。 (√) | |
|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欧洲法学家以“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 |
|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 |
| 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
| 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X) | |
|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9世纪提出来的。(×) | |
| 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 | |
| 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使用投资国的法律(×) | |
| 国际油污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之间依该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
| 国际油污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依《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
| 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般 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X) | |
| 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 |
|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 | |
| H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X) | |
| 胡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胡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 |
| 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X) | |
| J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是涉外遗产继承的“区别制”。(√) | |
| K凯弗斯创立了本地法说。(X) | |
| L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 |
| 里斯在国际扎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X) | |
| 联邦制国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而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X) | |
| 两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我国某港口发生碰撞,此案在我国审理只能适用我国法,而不能适用巴拿马法律。(X) | |
| M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发明在先原则。(√) | |
| 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X) | |
| Q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业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 |
| R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转致(×) | |
| 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 |
| 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 |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开发性的国际条约,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 | |
|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 |
| 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二是法律适用问题。(√) | |
| 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 | |
| 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 |
| 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T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协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上述三个公约。(×)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 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
|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承认转致。(√) | |
|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 |
| 特别方式遗嘱有三种表现形式:自笔证书,公证证书,秘密证书(×) | |
| 统一实体规范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利义务的规范。 (√) | |
| W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该外国人的属人法确定(√) | |
|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确定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 |
| 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一般由属人法确定。(X) | |
| 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地国家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 |
| 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地国家的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 |
| 外国人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 |
| 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提出申请(×) | |
| 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X)。 | |
| 我国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X) | |
| 我国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地法原则。(√) | |
| 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 | |
| 我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
| 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在婚姻形式要件方面,可以采用婚姻登记方式,也可以采用宗教的方式结婚。(×) | |
| 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 正在接受劳动教育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
| 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
| 我国在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 | |
| 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性委托代理制度。(×) | |
| 我国在涉外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同一制”。(×) | |
| 无限意思自治原剧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 | |
| X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出口人的请求开始给进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 |
|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 |
| 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司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没有溯及力。(×) | |
| 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有溯及力。(√) | |
| Z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世纪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说中。(×) | |
| 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X) | |
|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领事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 |
| 在我国,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当事人从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 |
| 中国A公司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员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 |
|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
|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留学。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提请离婚诉讼,美国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 |
|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已在美国提请离婚诉讼,美国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 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 | |
| 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 |
| 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 |
| 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 |
| 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 |
| 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
B
| 本地法说:美国法学家库克提的“本地法说”,认为只适用本地法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
| CFR:即成本加运费条件,是指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 |
| 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是指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 承认外国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
| D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
| 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为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
|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
| 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提出了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须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
|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
|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的,他提出把所有法律分为两大类: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须且只能地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
|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
|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
| G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
|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
|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
| 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胡伯1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围法的理论。胡伯提了著名的三原则: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权力或利益。 |
| 国际贸易术语: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 |
|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
|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
|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
|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
| 国内判例:是一国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
|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
| H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
| 婚姻形式要件: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
| J既得权说:19世纪初英国的戴西提出的既得权说,其理论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
|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
| 结果选择说:美国的法学家戴维·凯弗斯指责传统的冲突法制度只作“管辖权选择”,他主张应改变这种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 |
| 绝对豁免:是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
| L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例如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即为连接点。 |
|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
| 领事婚姻:即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
| P平行管辖:是指一国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
| Q侵权行为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由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 |
| S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至少一个具有涉外因素。 |
|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
|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识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
| 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接受另一国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
|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
| 属地管辖:是指一国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
| 属人管辖:是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其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
|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的决定,内国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
| T提单:是指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的,以证明双方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单据。 |
|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利义务的规范。 |
| W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人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
| X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
|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用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
| 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
| 豁免:是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
|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
|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贷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
|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
| Y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
|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制度。 |
| 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
| 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
| Z利益说: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利益,因此,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 |
| 执行外国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
|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
| 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
| 专属管辖:是指一国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 |
|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
|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
|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或豁免。 |
| 最密切联系说:美国法学家“里斯”指出,就某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
B本地法说。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只适用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答:《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是1883年3月20日由比利时、荷兰等11国发起,并在巴黎缔结的,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截至1991年6月,已有102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我国和绝大多数国家选用斯德哥尔摩文本。《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他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与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与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自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4、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
| C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该公约于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 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
|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条件的规定)答: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外国根据请求外国的请求,对外国判决作形式审判或实质审判,认为外国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而是把外国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重新起诉.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判决与本国无抵触,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判决有一定的.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
| 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冲突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冲突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利与义务这一点产生了两点争议:一、冲突规范是技术规范还是行为规范;二、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还是程序法规范。目前能令人接受的观点是:A. 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并且是一种行为规范。B. 冲突规范是一种既区别于实体规范又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规范。 |
| 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答: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其主要特点有:1)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答: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为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行为人追究责任的依据,加害人是否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的等,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来决定的。1侵权行为地法说.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这一学说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普遍采用。2地法说.对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地法作出全面论述的著名学者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魏希特尔,他认为侵权行为类似于犯罪一样,依据刑事法律的属地原则只能适用地法,而不是适用外国的法律。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
| D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1)公约第1条至第4条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第1条规定,公约适用于由一方有权代表他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5条规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适用按照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选择的某国国内法。(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关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存续及范围,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效力等均适用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其营业地的法律。(4)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强行法的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内国法律有关代理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公约第17条规定,本公约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拒绝适用。C、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D、保留条款.公约规定,除了在银行交易中,为银行或银行团进行的代理、保险业务中的代理,以及在行使职权时替私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公职人员的行为,缔约国有权保留不适用公约。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
| 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答:意思自治的方式即指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1)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最通行的方式是在合同中列入“法律选择条款”或通过标准合同作出统一约定。2)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答:1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这种选择不限于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在纠纷解决之前的任何时刻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地国家的法律作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 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 |
| 动产三分说。答: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之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第一类应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应视具体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 F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冲突法调整。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冲突法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式。实体法调整。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利义务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法律关系本座说。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 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答:1)首先对法律关系本座说进行解释,参见简答题。2)评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
| 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
| 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答:1l世纪以后,被视为普通法的罗马法在意大利北部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也制定了各自的作为特别法的“法则”,因而法律冲突时常发生。这种情况对各城邦之间的贸易往来十分不利,因此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显得十分必要。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在他之前,12、13世纪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已提出过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或冲突原则。但巴托鲁斯是公认的法则区别说的创立者。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探讨: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外的城邦居民。他主张把法则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即“人法”,可以随人所至而适用于域外,就是说,这类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另一类是关于物的法,即“物法”,必须且只能在指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从法则人手解决法律冲突,在方法上容易陷入不科学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并无明确的物法法则和人法法则的划分,巴托鲁斯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进行区分。巴托鲁斯的方法虽然在现实中并不可行,并且也没有完全摆脱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但是他最早提出了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见解,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的人文主义带人国际私法领域。他在过去封建主义绝对的属地主义法律适用原则基础上,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属人主义原则,阐释了法律冲突产生的本质原因,揭示了法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为适用外国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被人们誉为的国际私法的鼻祖。法则区别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正式建立。 |
| 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
| G国籍冲突的解决。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
| 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
|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答: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依据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作为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这一标准。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92条规定:“涉及到国际商事利益的仲裁是国际仲裁。” |
| H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性原则。答: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2)仲裁条款有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
| 婚姻形式要件及其法律适用。答:婚姻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 备的形式和必须经过的程序。婚姻形式发生法律冲突,可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本国法;3)依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4)依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5)当事人本国法或婚姻举行地法。 |
| J既得权说。答:英国戴西的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他甚至认为,每个文明国家的冲突法,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的,即根据一国的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
| 结果选择说。答:美国的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指责传统的冲突法制度由于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选择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的。他主张应改变这种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 K客观标志说。答:客观标志说是指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是意思自治说的补充。合同缔结地.由于合同订立地这一客观标志明确易定,以其为依据确定准据法具有预见性和稳定性,因此被各国广泛采用。合同履行地.履行地在实践中通常是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预定结果的发生地,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地,也是最易发生争议的地方,无疑这一客观标志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国籍或住所.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物之所在地.有的国家认为债权是由物权派生出来的,因而可以物之所在地这一客观标志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地或仲裁地.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主张,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国或仲裁机构管辖,则表示他们已自愿接受地法的支配。 |
| L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答: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
| M美国“合同要素分析法”和法系“特征性履行说”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方法,二者对比有何优缺点。答:(1)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直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2)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法,是法系国家用来制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根据合同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3)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法学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金),即所谓金钱履行,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提供劳务)。在一般情况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也是所有合同的共性。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加以区别的依据。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领受货物,卖方的义务是交货。这里,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体现了这个合同的特征,从而决定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或保险合同。所以卖方的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综上,将合同中非支付金钱的一方所进行的履行确定为特征性履行正是这一主张的内容。采用这一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能合理地找到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简单明了,易于掌握与操作。但在无货币介入的合同关系中,就显得为力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并不是专指明合同本身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性质,而是要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从而将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确认为特征性履行。这种观点采取的是一种弹性分析的方法,即认为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应该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即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更要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这种方式没有标准,很难把握,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多数采用第一种做法确定特征履行方。总之一个比较自由,一个比较保守。 |
| Q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论述)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同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属人管辖原则。属入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享有管辖权.2)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A、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各国确立本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大量地、普遍地是以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域因素为基础的.B、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作为确定管辖权联系因素的物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标的物,即诉讼当事人之间讼争的财产,—种是为被告所有但与诉讼案件无关的财产。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亦为各国普遍承认。 C、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诉讼原因发生地上要指契约案件中的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各国普遍承认契约纠纷案件、侵权案件由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管辖。3)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提起诉讼,另—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面构成对管辖权的确认。各国在承认协议管辖的同时,也规定了协议管辖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A,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B,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应是书面的,口头协议须有书面证明.C、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有效,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D、协议管辖仅限于一审.E、当事人协议选择的须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国家的.F、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予以变更。4)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杯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起诉,由该国行使管辖权。5)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管辖,排除他国的管辖权。 |
|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简答)。答:世界各国通行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但是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规定较多,有以下五点:1)普通地域管辖:这项规定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一样,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别地域管辖:即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外,还规定了因保险合同、票据纠纷及因公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等运输合同提起的纠纷。这些纠纷的所属的管辖地都不同。3)专属管辖:我国的民诉规定,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以及在我国境内履行的各种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都由我国专属管辖。4)协议管辖:我国民诉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协议或默示协议,但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我国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5)级别管辖: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确定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批准设立,并由最高人民指定的各级管辖。 |
| S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一)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为:1)男女双方自愿;2)符合法定婚龄;3)禁止近亲结婚;4)禁止重婚;5)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二)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及《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适用所在地 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
|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总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
| 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答:识别是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产生原因: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个国家中所未有的,这也需要识别。 |
|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简答: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通过,这是国际私法会议统一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又一重要成果,该公约共五章31条。(1)公约适用范围,采用排除适用范围的方法即a遗嘱方式 b遗嘱能力 c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d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和财产等不适用。(2)准据法,公约采用了同一制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3)继承协议公约明确规定了继承协议的定义。(4)一般规则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
|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论述:《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而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 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 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 C. 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
| W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答:1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各国法律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范围规定不尽相同,如英美法系国家和法国规定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而德国和日本规定物权仅指有体物。2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在一国境内外国人对其所有的财产究竟是否全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上能否设置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这些问题,各国都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由此引起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由于各国自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上有所不同,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当要确定某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时,国际上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5、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在民法上,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等。物权人是否有上述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均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答: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通常采用 以下方法解决:1)以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
| 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答: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中 适用的两种情况如下: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外国法适用错误。对于这种错误,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与对待内国其他法律规范适用错误一样,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予以纠正。2)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的错误。对于这种错误,各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两种做法:a.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荷兰等一些欧洲国家采用这种国家。b.允许当事人上诉。允许上诉的国家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把外国法视为法律,这些国家有奥地利、葡萄牙、荷兰、意大利、波兰以及一些美洲国家;一种把外国法视为事实,这些国家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在上诉审中,没有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我国对于两种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情况都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
| 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 力法律适用的规定。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
|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依据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国家法律或者依据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
|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答:我国法律对涉外合同准据法确定了下列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得违反我国有关强行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最迟至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发生争议后未能就法律适用达成协议,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4)适用国际条约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5)适用国际惯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答:(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3、华侨、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证明,取得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或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 结婚。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1)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答:(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权管辖。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起诉。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有权管辖。5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下述情况例外:(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离婚缔结地或国籍国管辖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管辖。(2)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答: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
|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答: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1992年《海商法》第276条作了与《民法通则》完全正确一样的规定。1999年《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公共秩序保留规定。 |
| 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判决,我国人民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4)被请求国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
| 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答: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有: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裁决尚未生效;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机会;4)被请求国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承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
|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答: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是: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我国的三大法系是:属中华法系,属英美法系,澳门、属法系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问题。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制的特征。 |
|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 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依据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可见,中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民法通则》的规定更明确,《民法通则》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我国是否应当采用反致制度?答:对反致的态度要点:1)我国的法制状态和法治状况;2)国际的大环境。对反致制度我们是这样认识的。1)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某些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我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2)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特别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定一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创造条件,以期达到不论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承认反致,接受反致,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标。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实 现这一目的,就要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采用反致就能够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反致制度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肯定为宜。 X系属公式。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4)地法.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5)国旗法.国旗法是指悬挂 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
| 信用证的法律特征。答:信用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开证银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承担第一付款和责任,即首先付款的责任;2)信用证是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合同,开证银行责任。也就是说,一旦信用证开出,则不论日后买卖双方之间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发生任何争议,除卖方所交交易所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外,买方无权要求开证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也不能拒绝偿还开证行对信用证已付出的款项。3)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而非货物的买卖。开证行履行付款业务以出口人所交单据与信用证内容相符为前提,只要出口人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即付款,而不管货物的实际交付如何。 |
| Y域外送达的方式答: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有七种:1)外交途径送达:请求国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通过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代表转交被请求国国内,再由送达给有关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这种方式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采用。2)领事途径送达:请求国将文书交本国驻被请求国的领事,领事转交给被请求国,再由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这种方式以两国间存在领事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3)机关送达:请求国的机关将文书交给被请求国的机关,再由其交给其本国或直接送达至有关当事人。这种方式以存在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定为基础。4)送达:请求国将文书直接交给被请求国主管并其由送达给当事人。这种方式必须以存在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为基础。5)邮寄送达:一国通过邮寄方式将文书直接寄给国外的当事人。这种方式首先以受送达国法律许可为前提,其次,两国间还应存在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6)个人送达:一国将文书委托给具有一定身分的个人代为送达.所谓具有一定身分的个人是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其指定的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等,这种方式以受送达国法律允许并两国间存在协定为基础。7)公告送达:一国将文书通过登报、广播、广告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届满之时,视为已送达。当上述六种送达方式不能实行或当事人地址不明时,很多国家法律认可这种方式。 意思自治原则。答: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1)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3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a.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b.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
| Z利益分析说。答:美国柯里的利益分析说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 |
| 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
| 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答: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
| 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答: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特点: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利义务的法律。 |
| 准据法的法律特征。答: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a.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就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能称之为准据法。b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包括本国实体法和外国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作为准据法时,也需要经过冲突规范的援引。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利义务的法律。一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某一外国法律。没有适用该国的实体法而是适用了该国的冲突法,经过反致、转致或间接反致适用了本国法或适用了另外国家的实体法,这种情况下,仅被适用了冲突法而未被适用实体法国家的法律就不能被看作是准据法。 |
| 最惠国待遇的特点。答: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或豁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定义为: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有以下特点: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而且目前最惠国待遇正从双边向多边不断发展。2)最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即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自动适用性。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的最惠国待遇。 |
|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答: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
1977
| 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所地燃放烟花,烟花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问:1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该成为被告?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为准据法?答:1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应成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享有豁免权。未经主权国家同意,美国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既不是产品制造商,也没有从事烟火出口贸易。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是不恰当的。2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各国公认的冲突规则,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所以适用美国法律。 |
| 1986年,19岁的法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答:1.1)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2.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
| 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答: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2)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3)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答: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
| 1996年,北京某高校教师辞职到日本留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日本公 司。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提示: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二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答:1)本案应适用日本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受害人在日本的财产均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本案中,受害人的法定住所在中国。但受害人在日本已4年,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应认定受害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日本,故本案应适用日本法。2)本案中,受害人的父母根据日本法律无继承权,死者的子女是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可随序继承。 |
| 1997年10月,甲公司向大连海事起诉,根据其对我国乙公司货轮"海鸥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经调查,"海鸥号"是我国乙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问:1)大连海事是否具有管辖权?2)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1) 大连海事具有管辖权。因为被告系我国法人。2) 案件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
| 1998年初,英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人世界”。乙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甲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甲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请问:(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说明理由。答: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合同是 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起诉的,故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
| 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俄罗斯商人埃立克和一位朋友从宁波开元大酒店出发,准备到汽车南站乘坐高速大巴参加在上海举办的“华交会”。问:本案中包含哪些涉外民事关系?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国法律调整?为什么?答:1.1)涉外运输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调整,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2)涉外代理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3)涉外物权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4)涉外悬赏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5)不当得利关系,适用中国法,行为发生地在中国。2. 1)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2)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3)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4)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
| B波多黎各法律允许开设赌场。一波多黎各人经批准开设了一家赌场。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场,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开设赌场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赌场在该州是犯罪行为。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2.美国纽约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答:1.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2.波多黎各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美国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
| D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请说明理由。答:1)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2)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出庭。 |
| F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我国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3)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
| J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提出财产继承请求。请问: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答:1)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2)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5年3月, 问: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是否有管辖权?说明理由。处理本案时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说明理由。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法人,合同签订地、履得地也为,当事人也无法选择内地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作为乙公司在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和视为有管辖权的。对本案有管辖权。2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处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
| R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
| S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问:本案应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1、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己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
| 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在日本又有住所一处。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问:本案应以哪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答:(同上) |
| W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提出财产继承请求。问: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答:1)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技照阿根延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能力.2)一国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
| X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法为准据法。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应适用什么法律?答:1本案可以适用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若双方当事人和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
| Z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答:宁波市中级人民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作出裁定,承认外国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提出承认外国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2本案应适应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答: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依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
| 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问:中国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答:(1)曹××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2)美国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曹××未向中国申请承认该判决。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只有当事人申请,作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对本案有管辖权。(3)忻××在中国提出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作准据法。(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所在地法律。 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1)我国反对外国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可采用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2)加拿大多伦多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
|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问: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答: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 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
|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请问:1)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2)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答:1)应适用中国法。《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2)适用法国法。合同已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因此应适用法国法。 |
|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出口一批红枣。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贷款?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