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检查时间:2024.3.26-2024.3.27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1 | 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 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许可开采范围内及邻近区域的采空区和溶洞,或者开采前未按设计的方法或方式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符合/不符合 |
| 2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 《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严禁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存在本条情形的,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符合/不符合 |
| 3 | 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未分台阶开采,或者未分层开采的,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外的其他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或者未分台阶开采的,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符合/不符合 |
| 4 |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 高度。 |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符合/不符合 |
| 5 | 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 任意开采或破坏矿柱、岩柱、挂帮矿体,极易引发大面积滑坡和塌陷事故,影响露天边坡、建构筑物和工业场地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符合/不符合 |
| 6 | 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 性分析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2.4.5 条规定: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 符合/不符合 |
| 7 | 采场边坡或排土场边坡构成重大隐患的情形 | 1.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 符合/不符合 |
| 2.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 符合/不符合 | ||
|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符合/不符合 | ||
| 8 | 边坡出现滑移现象,构成重大隐患的情形 |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 符合/不符合 |
|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 符合/不符合 | ||
|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 符合/不符合 | ||
| 9 | 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 10%以上 | 当露天矿山运输道路坡度(最大纵坡或平均纵坡)大于设计坡度 10%以上时,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符合/不符合 |
| 10 | 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 凹陷露天矿山由于泄水条件较差,在遭遇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时,防洪、排洪 设施不完善可能导致露天采坑被淹没,严重威胁露天矿山人员、设备和边坡安全。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符合/不符合 |
| 11 | 排土场构成重大隐患的情形 | 1.在平均坡度大于 1:5 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 符合/不符合 |
|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 2 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 符合/不符合 | ||
|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 符合/不符合 | ||
| 12 | 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 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包括平台设置的位置和宽度等参数劣于设计要求。 | 符合/不符合 |
| 13 | 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 未经设计和安全技术论证,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的,即判 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符合/不符合 |
| 14 | 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 | 1.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 符合/不符合 |
| 2.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 符合/不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