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种子法律法规
2025-10-03 03:52:22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章绪论

1、种子法的改革之处:1、彻底放开种子市场  2、科研院所可以经营种子  3、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  4、农民从《种子法》实施得到了实惠

2、我国最早初步形成了以《种子管理条例》为核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配套的种子法规体系。

3、为什么制定种子法规:1、种子管理存在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  2、管理不力  3、《条例》内容存在“空”、“旧”、“缺”

4、中国种子法律现状:1、法律规定  2、行规  3、部门规章  4、地方法律法规

5、国外种子法律现状:1、立法历史悠久  2、种子监管法规的内容非常系统  3、种子监管法规的操作性很强

6、我国种子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1、法律规定重行政干预,轻市场化理念  2、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体系条文重复、分散、不全  3、有关种子工作法律执行主体的规定矛盾

7、健全种子法律体系的建议:1、强化种子市场方向  2、明确种子站的法律地位  3、尽快完善配套规章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

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即是指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人(单位或个人)赋予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

3、品种权:一般认为,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4、品种审定: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化试验和生产试验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

5、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6、品种权的内容:

(1)权利:品种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被奖励权、许可权(独占许可权、独家许可权、普通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追偿权。

(2)义务: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缴纳品种权保护费用;实施品种权;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7、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完成的育种;退职、离休或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有关的育种) 

(2)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个人或共同非职务共同育种人所有)

(3)涉外品种权的归属 

(4)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归属(先申请、先完成的原则)

8、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1)属于国家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 

(2)受保护的品种应有适当的名称,名称的确定应有利于识别品种,并不得妨碍自由使用与该受保护的品种有关的名称  

(3)不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 

(4)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9、品种退出机制的意义:一是保护农民利益的迫切要求,二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客观需要,三是净化种子市场的有效措施,四是完善品种管理的重要举措。

10、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的区别:

 品种审定品种保护
对象新育成或新引进品种新育成的品种
保护范围比对照品种优良的新培育品种或引进品种国家保护名录内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权利授予育种者对新品种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授予育种者的一种财产独占权
审定组织省、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国家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
11、《种子法》的审定内容

12、国外农作物品种登记和管理(44--46页):选择题

第3章  种子与种质资源

种子:在植物学上是指胚珠发育而成的繁殖器官。在农业生产上,直接利用作为播种材料的植物器官都称为种子。

种质资源: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

立法保护种质资源的迫切性

(1)生物灭绝的速度不断加快; 

(2)大量物种遭受灭绝的威胁; 

(3)家养动物和栽培作物的多样性也在下降 ; 

(4)生态系统的大量退化和瓦解

(5)我国大量的生物遗传资源正在向国外流失 

种质资源的保存 

(1)原生境保存:保护区和保护地 

(2)非原生境保存: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第4章 种子生产与经营许可证

1、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建议阅读不背) 

    (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2、种子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建议阅读不背) 

 (1)申请者向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注: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70日 ,持原证重新申请。

3、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建议阅读不背)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建议阅读不背)

(1)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建议阅读不背)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6、案例:某县个体户农民林某发现,在本县附近培育水杉苗木卖给农民栽种有利可图,但没有生产许可证,于是他找同学赵某伪造了一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进行水杉幼苗的生产培育。

    问:林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李某伪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7、种子质量纠纷

 是指农作物种子在使用过程中因种子质量、栽培管理或气候原因,导致生长发 育异常(种子不出苗或成苗率低;植株、果实生长或发育不正常;产量、品质下降等),种子使用者和种子经营者当事双方对造成异常事故的原因及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引发争执。 

8、种子质量纠纷处理

 (一)基本事实确认

    1.投诉受理 (1)查验有效凭证  (2)倾听事实表述 

    2.现场技术勘查 

    3.判定事故原因及专家鉴定 

(2)纠纷调解处理 

第五章  种子生产

1、种子生产基地管理:

(一)、种子生产基地的计划管理:1、以市场为导向,按需生产,有市场意识、质量意识、效益观念;2、积极推行合同制,预约生产、收购和供种,做到预约繁育、预约收购、预约供种;3、加强基地基本建设,实行种子检验与精选加工。

(二)、种子生产基地的技术管理:1、建立健全种子生产体系,制定统一的技术规程;2、建立健全技术岗位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3、建立健全技术培训制度,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

(三)、种子生产基地的质量管理:1、实行种子专业化、集团化生产;2、严把技术难关,实行质量管理;3、加强基地基本建设,实行种子检验与精选加工。

2、当前种子生产存在的问题:1、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2、制种不如如调种,抢购套购现象严重;3、种子生产中的侵权行为难以杜绝

;4、种子生产基地管理缺乏法律依据;5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较缺乏。

第六章 种子加工

一、种子加工

是指从收获到播种前利用先进的工程技术手段、专业化的设备和设施,根据种子的生物特性和物理特性,对种子所采取的各种处理,包括种子粗加工、干燥、清选精选、包衣等过程,以获得颗粒大小均匀一致、饱满健壮、符合质量标准的优质商品种子

二、种子加工的意义

提高了种子质量整体水平,促进了种子产业化发展,为我国粮食增产和粮食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保证。

是适应我国种业发展的要求,也是加快实施种子工程,推动种子产业向商品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种子加工过程需考虑的问题

1.资本的集约度 

2.资源柔性:是指一个生产运作系统能否灵活对应产品品种变化和产量变化的能力。 设备柔性,人员柔性 

3.流程的节拍、瓶颈与空闲时间

4.流程的生产能力及其平衡

四、种子包装的意义

1.便于用户识别,选购

2.具有保护功能

3.具有方便功能

4.具有合同和广告功能

五、种子包装工作的要求

1.包装的种子必须达到包装所要求的种子含水量和净度等标准

2.包装容器必须防湿、清洁、无毒、不易破裂、重量轻

3.按不同要求确定包装规格

4.可根据保存时间确定保存条件

5.包装种子贮藏条件

6.包装容器外面应加印或粘贴标签

六、种子标签

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或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七、标签形式

1、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

2、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印刷品;

3、放置在包装物内的印刷品;

4、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提供印刷品

八、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

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九、重要标注内容及表达形式 

1.将标注内容全部标注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2.将标注内容部分标注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必须标注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上或固定在种子包装物外面的印刷品上的标注内容有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和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及“转基因”。

4.《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增加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一项

十、标签制作、使用和管理 

1.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 

2.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说明性材料)可以印制在标签上 

3.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长和宽不应小于12 cm×8 cm

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

第七章 种子经营

一、种子经营

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种种渠道,最终到达农民手中的全过程,不仅包括种子企业所从事的与种子有关的品种选育、买卖、转让、种子生产、清选、加工、分级、包装、销售等活动,而且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二、种子经营特点

(1)取消指定经营和计划管理 

(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3)取消种子质量合格证书,改为真实标签,对质量要求更加严格

三、种子经营分类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 

2.一般农作物种子 

3.育繁销一体化种子 

4.进出口的种子 

5.转基因农作物种子

四、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情况

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2.经营的种子是已经包装好的,附有标签,经营者既不能够拆开包装,也不能够更改标签。

3.种子是由别的经营者包装的,不是自己包装的。

▲经营者有进货质量验证责任,对所经营的种子负有质量责任,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先行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者追偿

五、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①必须有书面委托。

②委托者本身必须已经领取了合法有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③受托者处在委托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内。

④委托代销与经营包装好的种子经营单位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经营的自主性和质量责任的承担不同

⑤委托代销所销售的种子是委托者的种子。

⑥一个售种者(被委托者)可能会受多家种子经营单位的委托销售,其责任根据所销售的种子情况分别确定归属。

⑦受托者销售自主购进或生产的种子,如果这些不属于可以不的情况,应当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⑧当受托代销的种子质量出现问题,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时,委托者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六、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①不具法人资格

②质量保证责任和民事责任都由种子经营者本身承担

③设立的地点必须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之内

④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种子经营者的合法证明标志。

⑤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七、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市出售、串换的

1.主体是从事种植业的农民

2.出售、串换的对象只能够是常规种子

3.出售、串换的种子是农民自繁自用后剩余的

4.出售、串换只能在集市上销售

八、对林木种子收购的规定

1.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规定收购的林木种子(2004年修订)。 

2.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九、种子经营的权利与义务

法定义务: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制定和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对经营者行为的一种约束

约定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某项交易时,在不违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就双方的义务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十、种子经营者的义务

⏹照义务 

⏹加工包装义务 

⏹真实标签义务 

⏹翻译外文义务 

⏹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义务 

⏹合法广告义务 

⏹先行赔偿的义务 

十一、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1.档案应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2.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多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合法广告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特点:

   简洁性、真实性、趣味性、季节性、说服性、禁忌性和经济性

十三、种子广告的作用 

1.促进地区、部门间的种子余缺的调剂 

2.方便和指导农民购买 

3.促进品种之间的市场平衡 

4.促进国内外交流

十四、种子经营者权利

自主经营权 、追偿的权利 、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第八章 种子使用

一、种子使用

种子使用是将种子用于农业生产的过程。包括大田生产用种的使用,亲本种子的使用,原种的使用

二、种子使用者的权益

指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使用种子时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应享有的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根据该权利可以获得的好处

主要内容:

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购买种子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

明示担保是指种子的经营者对种子的特征特性等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 

默示担保是指用于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作为种子的一般目的

5.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三、种子使用者权益的保护方式

自我保护、社会保护、行政保护、法律保护

四、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的类型

1、种子质量不合格

2、假冒种子:假种子、冒牌种子  

3、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

4、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5、过期种子 

6、许诺不兑现 

7、短斤少两,数量不足 

8、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五、损失赔偿范围(绝产)

   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受损失面积 

六、寻求损害赔偿应注意的问题 

1.要选择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赔偿能力的经营者购买种子

2.购种时一定要向售种者索要

3.要保留种子包装袋

4.因种子质量而造成损失后,及时与经营者联系协商请求赔偿事宜

5.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时期内,及时邀请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损失证明

七、种子纠纷:当事人之间因种子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种子纠纷的原因:

1.种子质量不合格;

2.农民未按该品种栽培技术操作

3.种子保管不当;

4.因气候变异因素造成产量下降

5.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

八、种子纠纷处理方式

1.双方协商和解

2.请求第三方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起诉讼

▲调解:指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第三者的参与下,通过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互相谅解,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第三者

种子管理部门 、消费者协会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已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活动

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程序: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裁决

▲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即争议的当事人向有关审判机关(人民)起诉,由审判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对争议进行处理后,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特点: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缺点:时间长、费用高、程序复杂、举证要求较高

九、种子纠纷处理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及时

2.权衡利弊,正确选择争议处理方式

3.正确选择有管辖权的单位

4.证据齐全,要求合理,实事求是

第九章 种子质量

种子质量:指种子所要满足人们使用所要求的特征特性的总和,包括品种质量和播种质量。

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3)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种子检验:指应用科学、先进和标准的方法对种子样品的质量进行正确的分析测定,判断其质量的优劣,评定其种用价值的一门科学技术。

种子检验员要求

(1)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经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4)种子检验员必须持证上岗

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是指经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有争议的种子进行检测,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种子质量鉴定

是指经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自己或组织专家对有质量争议的种子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多发生在种子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  

种子质量纠纷

是指农作物种子在使用过程中因种子质量、栽培管理或气候原因,导致生长发育异常(种子不出苗或成苗率低;植株、果实生长或发育不正常;产量、品质下降等),种子使用者和种子经营者当事双方对造成异常事故的原因及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引发争执。 

 

第10章 种子行政管理

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奖励 

种子行政执法的管辖:

(1)职能管辖:种子管理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在种子管理活动上的分工与权限。

(2)级别管辖:各级种子管理机关,在其主管事宜的范围内,在上下级管理机                                                    关之间的分工与权限。

(3)地域管辖:

(4)指定管辖:

种子行政检查:

是指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有关从事种子活动的人、物或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和督导,以监督并保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得到如期的履行。

专案检查

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权的组成:核准权、拒绝权、中止权、变更权、吊销权。

种子行政许可的内容:

(1)种子经营许可 

(2)种子生产许可 

(3)种子进出口许可 

(4)品种的许可 

(5)种子检验机构和种子检验员资格许可 

种子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公开原则、 效率原则

种子行政许可的主体(老师说只需了解):农业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11章 种子进出口与外企管理

农作物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管理

(1)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2)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种植试验 

(3)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单位,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申请和审批

提出申请  ——  审核——审批——植物检疫——报关

我国转基因管理基本制度: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2)生产许可证制度

(3)经营许可证制度

(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

(5)农业转基因进口安全管理制度

国外法规及其管理的主要特点

  (1)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作为新的重要管理职能

  (2)通过立法形式实施

  (3)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

  (4)平衡、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