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一般生产区个人卫生 管理规程 | 颁发部门 | |||
| RK/SMP-HM-13 | 技术质量部 | ||||
| 总页码 | 生效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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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者 | 审核者 | 批准者 | |||
| 编制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 受控状态 | 版 次 | A0 | 修订状态 | 第0次 | |
| 分发 | 生产部、技术质量部 | ||||
2.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的管理。
3.职责:生产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QA监督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 个人健康:
4.1.1 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合格后,持健康证才能上岗;
4.1.2 工作期间,每年必须体检一次,经体检合格方可继续上岗;
4.1.3 工作中如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去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调整工作岗位;
4.1.4 因病离岗的工作人员,康复后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4.2 个人卫生:
4.2.1随时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理发剃须、勤换衣、勤洗澡;
4.2.2每日上岗前应在更衣室更换工作衣、帽、鞋、做到整洁,整齐;
4.2.3 上岗时不得涂指甲油、化妆、佩戴饰物。
4.2.4 工作服不得穿离生产区离开工作场地时(包括吃饭、上厕所),必须脱掉工作服、工帽、工鞋。
4.3 工作服(包括工鞋、工帽)卫生:
4.3.1 工作服由公司定制,统一样式,保持洁净;
4.3.2 工作服应有个人编号,专人专用;
4.3.3 工作服按规定清洗消毒;
4.3.4 凡有粉尘、活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操作岗位的工作服应分别存放、清洗、烘干。并做标记,以保证不产生交叉污染。
4.4 监督检查:
4.4.1 各车间主任、班长负责本车间、班组生产人员个人卫生的日常检查;4.4.2QA监督员负责个人卫生的监督检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