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国家税务局最新个税文件
2025-10-03 04:02:55 责编:小OO
文档

国家税务局最新个税文件

所在栏目:财务通知 加入时间:2011-8-30 14:08:43 发布者:计财处 访问量:247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成文日期:2011-07-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

   2.税率表二.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0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75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375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975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