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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25-10-03 04:02:57 责编:小OO
文档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 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项目法人  

第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 

(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 

(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三)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规模大、战线长、工程地点分散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可在现场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对项目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建设周期和工

程投资负总责; 

(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负责现场管理的建设单位,任免其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三)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交底;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类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六)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工程建设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方及有关部门协调并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九)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工程竣工初验和交付使用; 

(十)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等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由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附有地方关于工程方案和资金配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应当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运行机制、资金筹措及招标方案等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在主要内容上有变动,应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数进行设计。若工程标准、工程规模、控制指标等有较大改变,必须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研报告估算投资。静态投资超过可研报告估算投资10%,应当提交专题分析报告重新审批。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选定应当通过招标确定。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实施主要包括工程招标、现场施工准备以及开工后的各项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批准组建; 

(二)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四)土地使用已经批准。 

第十九条 现场施工准备工作中的“四通一平”,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完成。 

第二十条 主体工程开工项目应当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开工报批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基[1999]40号)向主管部门提交主体工程开工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期工程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均已批准,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可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二)年度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完成,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四)“四通一平”基本完成,外部条件已能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在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之间建立有机的现场协调制度,实行项目建设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项目法人应充分授权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公正履行职责,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并加强现场施工的旁站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图,做好各阶段的技术交底工作,并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图经监理审核签字后交施工单位施工。施工中对施工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意见,经会商监理、业主同意后,设计单位应当及时采纳,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施工,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负责制。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与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周边地方群众建立有机的联系和协调,加强内部管理,创造文明施工环境,切实抓好施工质量,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水利部和省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邀请招标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额度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备、材料、金属结构制作等货物采购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九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管理权限等情况,至少在一家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十条 重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三)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条件; 

(四)已按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报告和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备案表》(苏水招[2002]29号)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五)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和设计、监理服务采购等招标可参照执行上述条件。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必须同时递交下列文件: 

(一)批准的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三)招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招标管理部门通报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熟悉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三十五条 重点水利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1998]481号)规定执行,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严禁转包; 

(二)重点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准分包,其它可以分包的特殊项目和可以分包的工程内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单位资质等级条款,分包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额的30%; 

(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工程内容、分包金额、分包商的名称和资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省、市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对招标投标进行分级管理。 

省市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完善招标备案制度,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水利厅建立评标专家库,每个评标委员会应当有2/3的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章 建设监理  

第三十七条 重点水利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通过招标择优选定。 

第三十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合同,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够胜任实际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式”监理,对受监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监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两个和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 

第四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其他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合格,取得监理员资格。所有监理人员在工地现场必须配戴标志。监理单位要配备一定的检测、测试设备和试验人员,试验人员应持试验员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不得随意压减合同规定的监理费用。监理单位不得在施工单位开支费用。招标文件中不得列入用于“监理工程师设施费”的明标。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坚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责任制: 

(一)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地区主管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代表负总责,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三)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人代表,要按各自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参建单位法人代表的领导责任; 

(四)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人代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现代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第四十 重点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招标前按规定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受监工程规模、重要性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检测机构,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检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第五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点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 

(二)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明确记载。

(三)质量缺陷备案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四)工程项目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第五十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立即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对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当在48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水利厅;对突发性重大和特大事故,项目法人应当在4小时内用电话向省水利厅报告。 

(二)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水利部第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执行。 

第五十四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建立由项目法人统一领导、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和保证体系,减少一般安全事故,消灭三级以上伤亡事故。 

(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国家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开展创建“文明工地” 建设活动,建立由项目法人统一领导、各方面分工负责的创建“文明工地”管理和工作机制。 

第五十五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加强基建进度报表、基建财务报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详实。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资金。工程经费按工程进度拨付,并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实际进度,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者停拨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第五十 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准确编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项目须在完建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小型项目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作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工程竣工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预留5~10%的工程尾款。 

第五十九条 项目法人财会部门支付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项目法人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对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六十一条 重点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认真做好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十二条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应当进行阶段验收,包括水下工程验收、机组启动验收、蓄引水验收等。 

第六十三条 单位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完工验收;单位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应当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第六十四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内容需要和有关规定,先期完成档案、消防、环保、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工作,并及时做好生产运行准备工作和交付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十五条 项目法人必须将工程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建立相应机构或配备专人做好这一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档案专项验收,通过验收专题报告。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六十六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工程比较简单,重要问题已在历次验收中解决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可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主要是进行技术性验收。初步验收中有遗留问题的,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限期处理完毕并落实责任单位。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三)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第六十七条 初步验收后应抓紧准备竣工验收,尽快完成工程尾工、确权划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及准备工程移交等工作。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标准、规模和内容全部建成,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二)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三)征地、拆迁、移民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五)已经通过完成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 

(六)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质量提出评定意见; 

(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将根据审核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上报验收主持单位。 

第六十 重点水利工程竣工投产后,除有特殊情况外,经过1至2年生产运行后,进行项目后评价。 

(一)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对项目投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规模效益及可行性研究深度进度评价;对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营运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二)项目后评价按四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管理单位评价、项目行业评价、计划部门的评价; 

(三)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水利厅《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苏水基[2000]99号)同时废止。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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