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出《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江安河分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二条 所称“教师”,指在余姚新城市小学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条 所称“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交流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和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党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教师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对被侮辱、殴打造成损失的;
(三)对教师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而被打击报复的;
(四)对违反纪律法规,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
(五)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六)教师认为当地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
(七)其他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不提出申诉。
第五条 教师申诉的形式为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第六条 教师书面申诉的基本要求:
(一)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校;
(二)写明被申诉者的姓名、年龄、学校或单位;
(三)写明申诉者要求——对被申诉者因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处理决定或对某个具体行为的实施,要求受理部门重新处理或撤销决定的具体要求;
(四)写有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
第七条 教师申诉的受理
(一)教师申诉的受理部门是该教师所在学校。“教师申诉仲裁小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部门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申诉促裁委员会”;
(二)对属于自己主管的,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三)不属于自己主管的,教师应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
(四)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教师不能申诉;
(五)未说明申诉理由或要求的,要求申诉者补充说明或重新申诉。
第 教师申诉的受理时限
(一)对教师的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对于教师的书面申诉应在一周内(5天)发出是否受理的书面正式通知;
(三)教师申诉的处理的时限有超过30天。
第九条 教师申诉的处理
(一)原处理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维护原处理决定的结果;
(二)原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申诉人合理权益,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三)原处理适用法律规定不当或事实不清,退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或撤销原处理决定中的错误部分;
(四)原处理所依据的规章或校规校纪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撤销原处理决定;
(五)原处理是对侵犯教师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作出的决定,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不依法向起诉;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有关部门”,指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的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