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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国、秦、汉的法律总体上属于(法家)系统。
2、魏律、晋律和唐律中的"八议"之条,体现着(儒家)的礼义学说,法律的道德化成为明显的特点。
3、中国古代法律集中体现维护王权制度和父权家长制的基本精神。( 天子)是实际的最高立法人。
4、(商鞅)在秦变法时,改法为律,参照李悝的《法经》制定《秦律》。
5、汉高祖建国后,丞相萧何在《秦律》基础上制定汉法,新增《户律》、《兴律》、《厩律》,合为九章,称( 《九章律》)。
6、下列属于唐代的法律形式的是(律、令、格 )。
7、"有例可援,无法可守"说的是(元)时期的法制紊乱局面。
8、《大明会典》属于一部(行)性质的法典。
9、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三国、两晋、南朝、北魏均称廷尉(三国初曾称大理),北齐改称(大理寺)。
10、清朝司法制度中的民族不平等性比较明显,有专门受理(满人)案件的特殊司法机构。
11、随着(秦朝)的统一,统一的封建司法制度也随之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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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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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时期,法统入礼,刑与礼总属于周礼体系之中。 (对)
2、中国古代司法在和地方系统都有形式上的机构。 (错)
3、《唐律疏议》是留存至今,最早的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典。 (对)
4、《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的成文法。(对)
5、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法典正式儒家化的时期。 (对)
6、唐玄宗开元年间编篡的《唐六典》是我国最早的行典。 (对)
7、元朝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书只有《元典章》。 (错)
8、明朝的律书《大诰》由太祖朱元璋亲自编定。 (对)
9、《大清律案集解附例》是一部以《大明律》为基础编订的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完备法典。 (错)
10、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是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分离。(错)
11、明代司法制度总体特点是最大限度地保证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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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词解释
1、"三司推事":唐代的司法审判程序严格,一般情况下,三大执法系统各自负责本部门事务,遇到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个部门的长官即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
2、"小三司":唐代的一种特别法庭,即由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和御史充任"小三司",负责申冤的诉讼案件的审理。
3、"制勘院":宋代由皇帝直接指定的特别法官组成的机构。
4、"推勘院":宋代由中书省指定的的特别法官组成的机构。
5、"三司会审":元朝凡重大案件由联合审判组织"三法司"指刑部,督察院和大理寺,三法司审理。
6、"九卿会审":清朝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这"三法司"和六部尚书、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组成,来审理和决定重大案件和死刑判决。
7、《唐律疏义》: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为完备的法律法典之一。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上承《开皇律》,是一部以刑法为主,也包括民事、婚姻、继承、行政以及诉讼法在内的综合性法典。
8、《法经》: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率先变法,集各国法律之大成,制定成《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的成文法。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9、《九章律》:汉高祖建国后,丞相萧何在《秦律》基础上制定汉法,新增《户律》、《兴律》、《厩律》,合为九章,称《九章律》(通称"汉律九章")。
四、简答题
1、宋代的审判院是一个什么机构?
答:审判院是太宗时新设立的司法机构。设知院事1人,详议官6人。负责详议由大理寺审判并经刑部复核的案件,案件详议后由审判院呈皇帝最后裁决。元丰改制后,这一机构被撤销。
2、明代司法制度特点概述。
答:(1)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审判机关,大理寺专掌案件复核。(2)重特大案件的"三司会审"和 "九卿圆审制"。(3)地方省一级设专门掌管一省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4)特务组织"厂卫"直接插手与行使审判权。
3、简述元朝法律的基本特点。
答:(1)明显的民族不平等性。(2)僧侣不受普通法律制约,由专门的审理机构负责审理。(3)军人单籍,军人犯法归枢密院审理。军户犯罪一般由专门的管军官审理。
4、律、令、格、式解析。
答:律主要指刑法,其中也包括民事法、诉讼法和婚姻法等,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令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格指皇帝临时颁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的各种敕令;式指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规的性质。
5、概述秦汉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审判程序。
答:秦代九卿中,廷尉为掌司法的最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秦时已形成从地方到的司法审理程序系统,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
汉代的司法制度中,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对重大案件有最后复审裁决权,大赦与特赦权也归皇帝掌握,司法机关沿秦制仍为廷尉,廷尉为最司法官,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案件。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司法机构和司法的活动也要受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监督。
五、论述题
1、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答案要点:(1)"礼制为本,法为用"。即礼为目的,法为手段。礼是制定法律的准绳或者说是指导思想,法则是礼的原则和精神的外在体现。(2)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与中国的宗法制社会和以王权为中心的集权政治相适应的。
法律集中体现维护王权制度和父权家长制的基本精神。天子是实际的最高立法人。(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一脉相承,有清晰可辨的发展演变的线索。(4)法律形式相对完备,自魏晋南北朝以降,法律已有律、令、格、式的分别。除总体性的法典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外,还有的行典,如《大唐六典》、《大明会典》、《大清会典》。
2、论隋唐至明清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机构演变的基本线索。
答案要点:隋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初称都官)、大理寺,御史台对司法也有监督权。唐代的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司法活动采取既分工又协作的办法。刑部为尚书省所辖六部之一。掌司法行政事务和复核大理寺移送的流刑以下案件和州县徒刑以上的案件,死刑疑案须送大理寺重审。长官为尚书,以侍郎为副职。宋代的司法系统,呈现紊乱难辨的特点,主要司法审判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院,此外还有差遣性质的特别法官,开封府也有的司法机构,各司法部门的设官和权限,前后又多有变化。元朝的司法制度沿用汉制而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司法机构有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地方各级机构中,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路、府、州、官兼理司法,但实际司法权掌握在达鲁花赤手中。明朝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和刑部,主管监察的都察院也有一定司法权。清朝的司法制度承袭明制而有所发展,司法机构为大理寺。刑部和有一定司法权的都察院,刑部负责司法行政,并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大案件和京城笞杖以上案件。官吏违法案件也归刑部审理。但刑部仅有权决定流刑案件并须将判决送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对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与复核有监督权。
3、与前朝相比,宋代地方司法机构有那些变化?
答案要点:(1)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长官为提点刑狱,负责本路所属州县案件判决的审核和每十日上报的"囚帐"。(2)在州(府)一级设司寇院(后改司理院),以司寇参军(后称司理参军)为长官,协助知州处理本州司法事务。(3)在京畿地区设立专掌司法刑狱的"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南宋称"提点京畿刑狱")。宋代地方司法制度不仅规定州(府)。官兼理司法,而且还要亲自审理案件。这种规定为以后各朝所沿袭。
4、概述唐代的司法审判程序。
答案要点:(1)司法审判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协作推进。(2)重大案件审理的"三司推事"制。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部门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3)如遇地方重大案件不便送交审理的,则由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评事组成"三司使"直接到地方负责审判。(4)设立特别法庭"小三司",负责申冤的诉讼案件的审理。(5)死刑的执行采取"五复奏"或"三复奏"制度。为培养专门的司法人才,唐代有专门的律学,置有律博士一人和学生五十人,科举中有明法科。
5、论述秦汉至明清司法审判机构的组织设置与职官配置。
答案要点:秦代九卿中,廷尉为掌司法的最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西汉时期,相权较重,对重大案件也有过问乃至审理之权。廷尉作为直接的最高司法官。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三国、两晋、南朝、北魏均称廷尉(三国初曾称大理),北齐改称大理寺,北周则称秋官大司寇。隋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初称都官)、大理寺,御史台对司法也有监督权。唐代的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司法活动采取既分工又协作的办法。宋代主要司法审判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院,此外还有差遣性质的特别法官,开封府也有的司法机构,元朝的司法制度沿用汉制而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司法机构有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地方各级机构中,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路、府、州、官兼理司法,但实际司法权掌握在达鲁花赤手中。明代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审判机关,大理寺专掌案件复核。刑部和大理寺并非清代最高审判机构,凡重大案件和死刑判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这"三法司"和六部尚书、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组成的"九卿会审"来审理和决定,最后由皇帝批准判决。三法司和九卿会审构成清代最高审判机构。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