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要求:了解委托监理合同的基本内容
教学时间:1课时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下称“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下称“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下称“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其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定、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他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
“专用条件”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的比较笼统,需要在签定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二、施工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业主(委托人)与监理单位(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特征: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行为),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㈠ 施工监理的原则和依据
1.施工监理的原则
“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
2.施工监理的依据
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等由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参考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监理的依据有:⑴ 监理合同;⑵ 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⑶ 合同图纸及说明;⑷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⑸ 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⑹ 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等;⑺ 其它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等也可作为监理依据的补充。
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㈡ 监理的阶段划分
监理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参加施工招标;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
2.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简称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3.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还应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工作。
㈢ 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要求
1.监理单位资质
如: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2.监理工程师资格
如:凡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定资格,经批准注册,并持有交诵部统—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工作。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参考资料: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秘(包括翻译),行政事务人员等。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中级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或交通厅(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有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筑机、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
3.监理组织监理机构
现场监理机构一般按工程招标合同段设置基层监理单位;可视工程情况分别设置一级、二级或三级监理机构。
注: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两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三级监理机构是当工程项目为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或跨省、区时,在总监办与驻地办中间设置项目监理部。
三、施工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委托监理业务
(1)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
(2)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成本、计划和进度控制等。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利:
(1)授予监理限的权利。委托人授予监理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者,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 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注:1)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2)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3)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决定。
(4)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5)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办公设施(办公用房、配套水电及附属物品);生活设施(生活用房、配套水电及附属物品);办公设备;生活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办公物品;具它。
(6)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3、监理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ⅰ)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包括完成正常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而因获得的酬金。
ⅱ)终止合同的权利。委托人不支付酬金或由于非监理的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ⅰ)对重大事项的建议权;
ⅱ)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ⅲ)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ⅳ)在紧急情况下的越权处置、变更权;
ⅴ)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4、监理人义务:
(1)应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结束后将其归还委托人;
(5)不得接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6)不得参与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当双方的争议由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四、施工监理合同的履行
㈠ 监理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⑴ 正常的服务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参考资料:
正常的服务一般包括: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审批承包入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审批承包人实施本正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签发中间交工证书;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发布停工令;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签发中期支付凭证;发布变更令;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签发交工证书;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最终支付证书;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其它工作。
⑵ 附加的服务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这种服务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
⑶ 额外服务
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施工过程中发生不抗力,承包人被迫中断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该完成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的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的职责
① 工程质量监理。
ⅰ)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ⅱ)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ⅲ)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ⅳ)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ⅴ)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 工程进度监理
ⅰ)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ⅱ)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ⅲ)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ⅳ)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③ 工程费用监理
ⅰ)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ⅱ)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ⅲ)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上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ⅳ)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④ 合同管理
ⅰ)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ⅱ)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下达变更令。
ⅲ)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ⅳ)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ⅴ)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ⅵ)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
ⅶ)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3.对监理人员的要求
⑴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⑵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⑶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⑷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㈢监理合同的生效
1.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㈤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业
1.正常服务的费用
⑴ 派驻监理人员费用:
基本工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各种补助;各项津贴;个人所得税;其它。
⑵ 现场费用:
辅助、服务、勤杂等人员的聘用费;办公用品费;文具纸张费;资料费;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或冬季取暖费;伙食费;差旅费;煤、气、水、电费;交通、通讯费;其它。
⑶ 不可预见费。
⑷ 公司取费:
法定提留基金(工会、教育、职工福利、住房、养老等);上级管理费;法定利润;法定税收(营业税、所得税等);其它。
2.附加服务的费用
一般可采用如下办法计算:
⑴ 附加工程工作量×基本费率;
⑵ 附加服务工作日数×监理服务日平均费用;
⑶ 附加服务工作比例×临理服务费用总额。
练习:
1、委托人在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委托工作内容可以是( )。
A.完成设计任务 B.制订特殊工艺的质量标准
C.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D.监督工程施工质量
E.负责采购设备
2、监理单位的义务包括( )。
A.选择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 B.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C.公正地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D.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E.不得参与可能与业主利益相冲突的承包商组织的活动
3、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行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施工进度计划。
A.承包商编制的B.业主编制的C.监理单位制定并由承包商认可的D.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
4、监理单位需要调换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时,()
A.通知业主后即可调换B.无需通知业主即可调换C.取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
D.合同签订后不允许再调换
5、因承包人的违反合同行为导致工程竣工时间的延长,监理单位( )。
A.不承担责任 B.监理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C.监理单位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 D.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监理委托合同中,属于委托利有( )。
A.规划设计决定权 B.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C.实施项目的质量监督控制权 D.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协调主持权
E.生产工艺设计认定权
7、监理合同内约定,业主免费提供给监理机构的测量设备,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
A.向业主支付使用费并归还业主B.将设备免费带走C.向业主支付折旧费后带走D.不须向业主支付费用将设备归还业主
8、监理机构为执行监理任务所需的工程资料,应由( )。
A.监理单位自费收集 B.向委托人付费索取
C.向设计单位付费索取 D.委托人免费提供
9、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导致双方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写明的日期未能完成预定的全部监理业务,则监理责任期应理解为( )。
A.合同内写明的监理业务开始实行到完成时间
B.从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合同内写明的完成之日止
C.从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预定监理业务之日止
D.从实际开始监理业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预定监理业务之日止
本节小结:
要重点掌握以下几个内容
①监理合同的标的是什么;②施工监理的三个阶段;③施工阶段监理的三控两管一协调;④监理工作的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⑤监理费用的计取。
课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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