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号 | V1.0 |
| 生效日期 | 2011年5月25日 |
| 签发 | 张鹏 |
第一条为调动项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开发质量和开发效率,促进开发人员深入市场,及时跟踪产品的销售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项目开发的人员: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测试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产品部门人员等。
第三条项目奖金发放的前提:达成立项时所计划的目标并验收通过。
第四条根据《研发中心开发过程规范》的要求,立项的项目完成,《项目评审》通过批准后,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可在此项目回款结束后,获得项目奖金;根据情况,当项目以产品形式初期产生一定的批量销售时,还可获得部分产品提成。项目奖金的内部分配比例由产品/项目经理在结项后确定,经过研发中心总监、产品总监认可,总经理最终审批、发放。
第五条项目奖金的发放额度在项目立项后确定,奖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所研发的项目销售毛利的10%,不低于销售毛利的5%。具体额度由研发中心总监、产品/项目经理、财务经理及人力行政部经理协调确定,总经理最终审批。其中,毛利=产品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生产成本=人员成本+项目物资材料成本。
第六条当项目由于技术升级等原因,重新立项升级后,如有奖金则需重新确定,奖金发放时限按新项目情况计算。
第七条项目提前完成或项目成本有结余时,按比例增加奖金发放额度,增加比例上限为结余额的50%。当因项目计划发生变化未发生的预算,不在结余范围内。
第当项目超出立项时所计划的成本指标时,超出额度从奖金中扣除。
第九条当项目出现里程碑延期、项目阶段质量不达标、开发过程未按规范进行等上述情况时,将影响项目组成员当月绩效成绩与绩效奖金。
第一十条由于项目组备份不及时和备份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资料丢失,或项目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责任。是否为严重问题或重大损失由研发中心总监、产品中心总监确认。
第一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5月26日开始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