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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2025-10-03 04:03:24 责编:小OO
文档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制,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问责制度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媒体曝光、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3、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问责对象

第四条 责任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责任问责的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或盗窃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及《公司质量手册》,造成质量事故或投诉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消防盗窃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目标的。

(六)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运输计划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验收或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输计划或工程进度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遇工作职责交叉的事情推卸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不处理也不上报而放任自流,导致贻误时机或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受损。 

(九)、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受到及主管部门处罚的;

(十)工程项目建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管理部门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十一)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办法,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项目招标存在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二)、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标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定,造成媒体批评的。

(十四)、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 责任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诫勉、撤职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五章 责任问责程度的界定

第 经济损失责任程度界定为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一般级四种。

(一)下列情况视为特大级

1、受到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或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3、受到国家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1000人次及以上或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10人及以上)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办法,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项目招标存在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8、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标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二)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级

1、受到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3、受到省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500人次及以上客或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5人及以上10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

(三)下列情况视为严重级

1、受到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

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

3、受到市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300人次及以上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

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3人及以上5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

(四)下列情况视为一般级

1、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

2、受到非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100人次及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

3、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4、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1人以上3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 问责责任标准

第九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分别给予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分别给予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合同。并分别处以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九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问责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法务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有专项责任追究制度的,按专项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 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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