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确保车辆的维修费用保持合理范围,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 车辆维修规定
第四条 公司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认真做好“三查"。
第五条 车辆驾驶员在每日“三查”中及车辆运行中,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队长,并进行自修.
第六条 若驾驶员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队长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批示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条 车辆运行在外等特殊情况下,须电话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若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车辆回来后再补填、报批《车辆维修申请单》,完善好手续.
第 维修、保养申报程序:
一、车辆维修申请提出后,车队队长对维修、保养的原因及项目进行的全面审查,并初步预算出经费。
二、车队队长负责联系修理厂家进行原因核查与费用预算,并做好维修相关事宜衔接。填好《车辆维修申请单》的“核实原因与费用报价"一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对申请进行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同意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
第九条 车辆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厂家或维修点,否则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车队队长要加强维修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完成后,车队队长和分管领导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并将情况向总经理作口头汇报.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十二条 驾驶员与车队队长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并让修理厂在《车辆维修申请单》中填好“维修(保养)结果与费用”一栏,以确保维修效果的实践验证.车队队长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第十三条 修车完毕后驾驶员或具体承办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清单带回公司交车队队长审查,车队队长报分管领导审核。废旧零部件带回公司(外地或路途中维修也必须带回),由车队队长负责清点,并交综合办办签字验收,登记入库.
第十四条 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队队长、分管领导及财务部主管共同同厂家商谈确定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完并验收结束后,《车辆维修申请单》应将原件存档办公室,复印件存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各一份。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费用修理厂家每月底到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修理厂务必带正规,否则财务有权拒付资金。
第十七条 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其本人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 车辆维修费用报销必须需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字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定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务车辆维修审批表
| 时间 | 车型与车号 | |||
| 部门 | 申请事项 | □保养 □维修 □其他: | ||
| 维修 原因 | 驾驶员签字 经办人签字 | |||
| 拟维修 项目 | ||||
| 车队队长 审查 | ||||
| 核实原因与费用 报价 | ||||
| 分管经理 审核 | ||||
| 领导批示 | ||||
| 维修(保养)结果与费用(厂家填写并盖章) | ||||
| 复审结果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