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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_豫环文〔2012〕71号
2025-10-03 03:55:39 责编:小OO
文档


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环保“以奖促治”,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考核验收。

第三条 考核验收依据

(一)《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二)《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

(三)《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环办〔2010〕136号);

(五)《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78号);(六)《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建〔2011〕401号);

(七)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其他文件及要求。

第四条 考核验收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考核验收结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考核验收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对象为项目所在县(市、区)。

第六条 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农村环保机制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成效;其他考核内容。具体为:(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推进和现场调度情况;信息公开及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三)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级财政报账制执行情况;示范县(市、区)加大资金投入情况;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四)农村环保机制建设

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农村污染防治设施长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农村环境监测与监察制度建立情况;农村环保宣教情况;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情况等。

(五)示范工作实施成效

环境治理目标完成情况;区域环境问题解决情况;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情况;村民对环境质量满意情况。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验收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由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

第 考核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验

县(市、区)负责组织环保、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县级验收组,按照考核验收内容收集汇总档案台账,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自查验收。

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向所属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县(市、区)申请市级验收报告、县级自验报告、示范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备案的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绩效评估报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档案应建立成册。

(二)市级验收

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在县(市、区)提出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所辖县(市、区)连片整治项目进行验收,并严格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验收组应包括农村污染防治技术、农村环保管理和财务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验收合格后,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提交验收报告。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市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报告及考核计分表、县级自验报告、市、县(市、区)示范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市、县(市、区)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绩效评估报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

(三)省级抽查省环保厅、财政厅在县自查、市验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市示范工作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对抽查考核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提出整改通知。重点市抽查比例不低于30%,非重点市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九条 考核验收采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十条 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意见应突出四个方面内容:(1)评估连片整治三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综合整治、机制创新);(2)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3)主要经验和做法;(4)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省直管试点县考核验收程序为县级自验、省级验收,具体参照第。

第四章 考核验收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采用计分法,基本指标总分为100分(详见附件)。为鼓励各地加强工作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机制,特设置加分指标,加分指标总分为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分合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出具验收

意见。凡存在问题的,必须经过整改且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的,验收评价为不合格。

(一)未经省环保厅、财政厅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方案》或延长工期的;

(二)未全面完成《项目方案》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的;

(三)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工程项目建设规定、未通过招投标、未予工程监理部门签订协议、工程未经单项验收、项目质量达不到治理目标要求的;

(五)后期管理维护、运行机制未建立的。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缴已拨付的和省、市专项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考核验收结果报省,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具体奖惩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一年后,由省环保厅、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对项目成效进行整体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 9 -附件

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类别

指标名称 分值

评分标准

基本指标(10分)

1、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情况 4 成立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镇村共同参与的连

片整治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得2分;下设办公室,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

作人员,得2分。 2、工作推进和现场调度情况 3 领导小组召集各有关部门和镇村召开工作推进会或协调会,有效解决示范

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得1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现场调度

制度,有效加快示范工程进度,得2分。

一、组织领导和

工作推进 3、信息公开及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3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得1分;省辖市环保部门每月中旬、月底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得2分。

基本指标(26分)

4、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10

工程项目按备案计划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按时完成,

得5分;工程规模和受益人口不缩水、不打折,得5分。 二、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

5、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8

严格履行立项、规划、方案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文件保存完备,得4分;严格履行招投标制(采购制)、公告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相关文件保存完备,得4分。

- 10 - 类别 指标名称 分值评分标准

6、县级自验连片整治示范工作8

按照《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县级自验,并及时申请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得4分;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合格,达到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有完备的工程质量验收材料,且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尾水达标排放,有县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得4分。

加分指标(2分)

7、建立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2

省辖市环保、财政部门制定连片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加1分;省辖市环保、财政部门制定市级验收细则,加1分。

基本指标(24分)

8、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8

按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和备案计划的要求足额落实县级财

政配套资金,得8分。

9、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8 项目结束后,县级以上审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得2分;未发现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得4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专

项资金使用情况在当地门户网站和受益村庄进行公示,得2分。 10、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 8

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度,设置专项管理资金,各项财务档案齐全,得4分;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适时拨付专项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得4分。

三、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

加分指标(4分)

- 11 - 类别 指标名称 分值评分标准

1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3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超过应配套数额较多,加1分;整合涉农部门资金较多,

集中投入示范片区,联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1分;镇村自筹资金

用于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加1分。 12、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1

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1分。

基本指标(20分)

13、建立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

4 项目涉及乡镇设立环保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得2分;行政村设有环保监督员,得2分。

14、建立农村污染防治设施长效管理制度 8

治污设施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并指定管理责任部门,得2分;制

定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得1分;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得2分;

落实运行维护队伍,得2分;设施运行正常,能够达标排放,并有台账记

录,得1分。

15、建立农村环境监测、监察制度 2

制定环境质量和治污设施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开展例行监测,得1分;制

定环境监察实施方案,开展例行监察工作,得1分。

16、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 4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连片整治工作,得1分;县级环保部门每年对乡镇环保工作人员、村庄环保监督员进行一次培训,得1分;项目所在乡镇每年开

展一次环保宣传活动,得1分;示范工程项目设立永久规范性标示牌,得1分。

17、推广农村环保实用技术 2

根据地方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推广费用投入省、运行成本低、处理

效果好、操作简便易行、维护管理方便的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得2分。

四、农村环保体

制机制建设

加分指标(2分)

- 12 - 类别 指标名称 分值评分标准

18、农村环保机制推广 2

13-17项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加1分;农村环保机制创新成果在省级以

上范围推广,加1分。

基本指标(20分)

19、完成环境治理目标 10

达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和已批复的实施方案确定的环境治理目标:

(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区域,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 (2)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区域,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集中处理模式),

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分散处理模式);

(3)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4)开展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区域,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污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0、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7 通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解决示范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得7分。 21、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

3

示范区域90%的群众对环境状况表示满意,得3分。

加分指标(2分)

五、示范工作实

施成效

22、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 2

示范区域脏、乱、差现象得到切实解决,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创成生态村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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