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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5-10-03 03:55:49 责编:小OO
文档
安全法规培训资料(三)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汇川区运管所 余明军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当前,我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级、已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上。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是我们抓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前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一、了解《安全生产法》发展历程

   (一)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二)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21年历程),共7章97条。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进行修正,共7章114条,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和修订的区别)。

二、知晓《安全生产法》法规体系

   (一)《》第42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54、75、78、82)。82已经修正四次(88年、93年、99年、0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是“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有可能将对《》进行修正或修订。

   (二)《安全生产法》属行、社会法,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与之相关的法律(消防、交通、工会、劳动等)、法规将进行全面修订或修正(如国道条、部令、安全制度),形成配套的安全法规体系。

   (三)有法学专家认为:《安全生产法》应列入我国的《基本法》(刑事法、民事法、组织法、澳门基本法等)范畴,由全国大会制定(不是常务委员会),并在《》中增加公民生命权的规定,把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先进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三、掌握《安全生产法》重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安全生产法》本次增加17条、修改70条,很多内容采用了国发([2004]2号、[2010]23号、[2011]40号、[2012]30号)文件。以下加黑部分为修改内容:

 (一)立法目的(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注:包含企业。

 (二)基本原则(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补充)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全社会共同参与)。

 (三)六大安全责任划分(第4-13条)

  明确各方责任,实行简政放权(取消、减少行政审批):

  1.企业负责(建立安全制度、改善安全条件、推进标准化建设)。

  2.工会监督(企业制定或修改安全制度要听取工会意见)。

  3.领导、督促(乡镇监督检查,协助上级部门监管)。

  4.行业监管(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是执法主体;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得直接用该法对企业实施处罚,但可报请县级以上决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及时修订,企业必须执行其标准(应尽快修改国道条、部令等)。

  5.协会提供信息、培训服务,发挥自律作用。

  6.中介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安全责任任由委托方负责)。

 (四)安全奖惩(第14-16条):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国家对在改善安全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职责(第17-4)

  1.企业法人(七项):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投入;督促检查;制定救援预案;报告安全事故;制定教育计划。

  2.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安全职责(七项):拟订安全制度、规程、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排查事故隐患;制止“三违”(指挥、作业、违规)行为;督促整改。

  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大于1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小于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六)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第49-5)

1.权利(七项):工伤保险权;危险场所岗位知情权;工作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违章指挥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赔偿权。

2.义务(三项):遵守制度,服从管理;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报告。

3.工会监督维护职工权益,有权参加事故调查。

(七)监管部门的职责、职权(第59-75条)

1.监管职责(四项):(1)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不得批准或验收;(2)非法的要取缔,并依法处理;(3)已取得批准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撤销原批准;(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及时处理。

2.行使职权(五项):(1)现场调查取证权(进入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2)现场处理权(现场纠正、限期改正、行政处罚、撤出人员、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设施、设备、器材、危险品、场所),并依法作出处理;(4)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权(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提前24小时通知);(5)违法信息通报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投资主管部门、国土部门、证劵公司、金融机构)。

(八)责任追究(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责任追究方面有两大亮点:一是具体细化到各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中介机构、生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二是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1.监管部门及人员(4种情形):(1)指定购买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2)审查验收收费;(3)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4)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约谈、诫勉谈话、警告),责令退还,依法处分(降级、撤职),追究刑责。

2.中介机构出具虚明的:没收非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并处罚10-50万元(责任人处罚2-5万元),吊销资格,追究刑责。

3.生产企业(19种情形):(1)未设置安全机构或安全员;(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未经考核合格;(3)未按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或如实记录培训情况;(4)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5)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定期开展演练;(6)特种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7)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标志;(8)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9)安全设备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10)未提供防护用品或不合格用品;(11)危险品容器、运输车辆未经检测、检验合格;(12)未建立安全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13)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14)未建立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6)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未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安全职责、未对其进行安全监管、未指定安全专管;(17)拒绝、妨碍监管部门检查(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处罚2-20万罚款);(18)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条件(停产停业整改、关闭、吊销);(19)安全责任事故(20-50万,50-100万,100-500万,500-2000万罚款)。

4.企业负责人及投资人(6种情形):(1)未投入安全所需资金(撤职,2-20万罚款,追究刑责);(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责令改正,2-5万罚款,撤职,年收入30-80%罚款,终身不得担任负责人,追究刑责);(3)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按法律法规处罚,追究刑责);(4)拒不执行隐患整改(2-5万罚款);(5)未与从业人员订立事故伤亡协议,或免除减轻企业应承担的责任(2-10万罚款);(6)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或擅离职守、逃匿(降级、撤职,年收入60-100%罚款,拘留,追究刑责)。

5.从业人员(2种情形):(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或撤销资格,追究刑责);(2)不服从管理,违反操作规程(批评教育,处分,追究刑责)。

                                     2014年10月31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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