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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2025-10-03 03:56:43 责编:小OO
文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第八篇  施工质量

概  述

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其联系体现在与勘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施工环节有自己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本篇将强制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业划分,共十章。在总则中,首先阐明了工程验收的各项基本要求,然后分别叙述了施工质量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后九章的内容依次是: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

与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本篇主要修订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4点:

1、范围的调整。本篇将施工质量单独成篇,把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从原第八篇中分离出去,另外组成第九篇。这样调整的结果,使两者的重要性、完整性均得到提高。

2、章节结构的调整。本篇章节结构,系按照建筑施工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以质量验收为主线编制。在更新各章条文的同时,调整了原第八篇的顺序与内容,增加了第一章总则,使各章条文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有所改善。

3、内容的充实与调整。本篇遵循系列验收标准改革中“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16字方针,以对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纳入一定数量对施工工艺或关键技术环节的强制性要求。无论是质量验收还是过程控制,主要控制的对象均是涉及安全、环保、健康、防火、抗震等的重要环节。

内容的调整,还表现在本篇在2000年版基础上,补充了以往未纳入的装饰装修、幕墙、模板以及智能建筑工程等内容。通过调整,使《强制性条文》对质量验收的要求更为完善,重点更为突出,可以更好地达到“强化验收”的目的。

4、条款数量减少。随着内容的调整,本篇条款数量也有所变化。在强化对安全、健康、环保等社会公众利益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力求减少强制性条款的数量,缩小强制范围,以达到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目的。

1 总 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O·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lO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为了搞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从编写到应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事项提出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质量。所以,这一条是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提出的要求,包括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其要求体现在各程序及过程之中,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基础。

这一条是对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而设立的,在贯彻落实中统一标准本身应执行,各专业规范也应执行。在一定意义上,本条本身就是一个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质量的措施。同时,为保证本条的贯彻落实,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

对本条文规定10款内容,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有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二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的工程质量达到这个标准。监理单位应按这个标准来验收工程,不应降低标准。三是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订,尽管质量指标是一个,但完成这个指标的方法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施工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本款的落实措施重点强调这是一个系列标准,一个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的,在统一标准第一章总则中已明确了,第1.0.2条、第1.0.3条都说明了这个原则。在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中,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保证这个系列规范统一协调的基础。同时,其落实措施最具体的是推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整套验收记录表格,来具体落实统一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验收工程质量的目的。

实施就是按系列表格进行具体验收,检查各工程项目的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的表格、内容、程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保证各项目的验收都符合有关系列标准的要求。只要按制订的表格逐步验收,即可判定是正确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是本系列质量验收规范的一条基本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施工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按图施工是施工的常规。勘察是对设计及施工需要的工程地质提供地质资料及现场资料情况的,是设计的主要基础资料之一。设计文件是将工程项目的要求,经济合理地将工程项目形成设计文件,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是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必须遵守的。二是工程勘察还应为工程场地及施工现场场地条件提供地质资料,在进行施工总平面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环境及施工现场环境。对地基基础施工方案的制订以及判定桩基施工过程的控制效果等是否合理,工程勘察报告将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施工应充分研究工程勘察文件,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实施措施要做到三点: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质量责任制,按图施工是施工企业的重要原则,必须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

2、制订有修改设计文件的制度和程序,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如必须改时,应按程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出正式手续。

3、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首先阅读工程勘察报告,根据其对施工现场提供的地质评价和建议,对工程现场环境有全面的了解,进行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设计,制订地基开挖措施等有关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实施措施的落实是搞好控制的基础,实施结果由检查来证实,检查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检查施工过程中,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部位及项目是否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二是检查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了解了工程勘察报告,其排水、布局等方面,是否符合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也要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落实情况。

对受力部位及构件需要修改的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方案体现了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审查批准,并在现场施工进行了落实,即为正确。

(三)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是为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的有效措施。因为验收规范的落实必须由掌握验收规范的人员来执行,没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验收规范,验收规范再好也是没有用的。所以,本条规定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人员的资格,以及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其验收人员的资格,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规定,并按其执行。

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工程的内容、复杂程度不同,对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人员等,不能规定死,非要求什么技术职称才行,这里只提一个原则要求,具体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规定。但有一点一定要引起重视,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是掌握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具体人员,是施工单位的质量把关人员,要给他充分的权力,给他充分的执法的职能。各施工单位以及各地都应重视质量检查员的培训和选用,这个岗位一定要持证上岗。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其落实措施是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用文件做出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区的人才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规定出相应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的资格;监理人员的资格国家及各地已有规定,应按专业持证上岗;在没有委托监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的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查。

由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人员进行检查,核对其资格;检查核对监理人员的资格、专业及证书。对没有委托监理的应按规定检查其自行管理的能力,要基本相当于该项目的监理单位的资质。

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的相当人员,这些主要的有关人员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判定为正确。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有三个含义。一是分清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检查评定,待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符合要求后,再交给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以突出施工单位对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二是施工单位必须制订自己的操作规范,来培训工人,体现企业的技术、质量水平,应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来操作和自行检查评定,监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验收规范验收,监理人员要对验收的工程质量负责;三是验收应形成资料,资料由施工单位先进行检查和填写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签字,然后由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复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本款的落实措施包括三个方面:

1、施工单位应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按其进行培训、交底和具体操作,达到施工单位规定的质量目标,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交付验收前,必须自行检查评定,达到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才能交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有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依据——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经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有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执行日期、标准名称及编号,在企业标准体系中能查到。按其培训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质量检查评定,是保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的基础。

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不经自行组织检查评定合格,或不经检查评定,不执行企业标准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不合格的工程(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交出验收的,要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置。

同时,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不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将达不到合格的工程通过验收,要对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置。同时,对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而不验收的行为也要给予处罚。

检查中重点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的操作依据及其执行情况的技术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自行检查的程序是否落实;二是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等验收表上签字认可。

各项验收记录表各方按程序签认了,即判定为正确。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技术要点说明】

这款也是程序规定。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先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验收,地基基础工程还应通知勘察单位参加验收。对质量控制有把握时,也可按工程进度先通知,然后进行检查,或与有关人员一起检查认可。施工单位先填好验收表格,并填上自检的数据、质量情况等,然后再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认可,形成文件。监理可以旁站检查,也可抽查检验,这些应在监理方案中明确。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本款的落实措施重点是施工单位要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隐蔽验收的主要部位及项目应列出计划,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商量后确定下来。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落实隐蔽验收的工作量及资料数量;二是使监理等有关方面心中有数,到了一定的部位就可主动安排时间,施工单位一通知,就能马上到位;三是督促了施工单位在必要的部位要按计划进行隐蔽验收。通知可提前一定的时间,但也应是自行验收合格后,再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本款的检查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就进行检查,检查有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计划,并应由监理单位来证实。监理单位也应该明确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应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列出自己的计划。

有计划,各验收部位监理能及时到场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有按规定的各方的签认,即为正确。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是为了加强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建设部以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通知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应按其规定执行。鉴于检测会增加工程造价,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其他项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承包合同中做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具体落实。

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如下:

1、范围: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数量: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本款实施检查控制的措施是:

1、按建建[2000]211号文确定该工程的材料种类和所需见证取样的项目及数量。注意项目不应超出211号文的规定,数量也要按规定取样数量的30%。

2、按规定确定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

3、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数量及见证人签名。

4、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5、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6、定期检查其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检查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人员确定正确;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制度,并能落实执行;试验报告内容及程序等正确;有定期试验结果对比资料等。

以上检查条款基本做到,即为正确。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技术要点说明】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验收规范的内容不全是检验批验收的内容,除了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外,还有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一般规定等,对其施工工艺、过程控制、验收组织、程序、要求等的辅助规定。除了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应作为强制执行检查内容外,其他条文不作为验收内容。二是检验批的验收内容,只按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条款来验收,只要这些条款达到规定后,检验批就应通过验收,不能随意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如需要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时,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增加费用及扩大部分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的人员等事项。

这些要求既是对执行验收的人员做出的规定,也是对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写时的要求。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本款的落实措施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D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规定的格式,制订每个检验批表,每个表的内容可以采用由规范组制订的检验批验收表,推荐使用。

检查检验批验收的内容是否与各个专业规范规定的内容一致。

检查使用推荐的表格,或其内容与推荐表格的内容一致,并达到各项指标的要求,即为正确。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的重大突破。以往工程完工后,通常是不进行检测的,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完成就可以了,多是过程中的检查。但是,有些工序完成后很可能改变了前道工序原来的质量情况,如钢筋位置、绑扎完钢筋检查,位置都是符合要求的,但将混凝土浇筑完,钢筋的位置是否保持原样,就不好判定了,就需要验证检测;还有混凝土强度的实体检测、防水效果检测、管道强度及畅通的检测等,都需要验证性的检测。这样对正确评价工程质量很有帮助。这些项目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给出,可以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一起抽样检测,也可以由施工方进行,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监理、建设单位等也可自己进行验证性抽测。但抽测范围、项目应严格控制,以免增加工程费用。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抽测的项目已在各专业验收规范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列出来了,为保证其抽样及时,应尽量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抽测,不要等到单位工程验收时才检测。为保证其规范性,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就制订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将检测项目、检测时间、使用的方法标准、检测单位等说明,提高检测的计划性,保证检测工作及时进行。

对照抽测项目,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中抽样检测的内容。

按规定的项目检测,都有检测计划,并都进行了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即为正确。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技术要点说明】

本款是保证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的数据可靠和结果的可比性,以及检测的规范性,确保检测的准确。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操作人员应有上岗证,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检测程序及审核制度,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设备、仪器应通过计量认可,在有效期内,保持良好的精度状态。

相应资质是指经过管理部门确认其是该项检测任务的单位,具有相应设备及条件,人员经过培训有上岗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计量部门的认可。不一定是当地的检测中心等,应考虑就近,以减少交通费用及时间。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本款落实措施是在开工前制定施工质量检测制度,针对检测项目,应对检测单位进行资质查对,符合检测项目资质的检测单位才能承担其检测任务。符合要求后,再确定下来,给予检测委托书。

检测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发的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施工单位制定的有针对性的施工质量检测项目计划和制度,以及检测结果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先验收检测单位的资格,符合要求的,才能进行检测,并注明资质的文件,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即为正确。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技术要点说明】

这次验收规范为了强调完善手段和确保结构质量,对观感质量放到比较次要位置,但不是不要观感质量。一是观感质量还得兼顾,二是完工后的现场综合检查很必要,可以对工程的整体效果有一个核实,宏观性对工程整体进行一次全面验收检查,其内容也不仅局限于外观方面,如对缺损的局部,提出进一步完善修改,对一些可操作的部件,进行试用,能开启的进行开启检查等,以及对总体的效果进行评价等。但由于这项工作受人为及评价人情绪的影响较大,对不影响安全、功能的装饰等外观质量,只评出好、一般、差。而且规定并不影响工程质量的验收。好、一般都可通过验收;但对差的评价,能修的就修,不能修的就协商解决。评为好、一般、差的标准,原则就是各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的有关标准,由验收人员综合考虑。故提出“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现场检查,房屋四周尽量走到,室内重要部位及有代表性房间尽量看到,有关设备能运行的尽可能要运行。验收人员以监理单位为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3个有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技术、质量人员参加,经过现场检查,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观感质量的好、一般、差。

这样做既能将工程的质量进行一次宏观全面评价,又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评价,突出了重点,兼顾了一般。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这款的落实措施是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在监理计划中写明。

工程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检查监理计划及执行情况,并在竣工验收的监督中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在监督报告中给予评价,是否执行监理计划。

到现场检查并按程序进行,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检查,基本符合验收规范即为正确。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列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目的,是为了强调一下单位工程验收是交给用户前的最后一次验收。

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建筑产品交给用户前的最后一道手续,其质量验收是最后一道把关,对其进行资料、功能、外观等全面检查是应该的,是保护用户权益的必要手续。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统一标准两项内容中的一个,这部分内容只在统一标准中有,其他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这部分内容是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把关,是对工程质量的一次总体综合评价,所以,标准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列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道重要程序。

参与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应该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把好工程质量关。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总体上讲还是一个统计性的审核和综合性的评价,是通过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功能检测资料,进行主要功能项目的复核及抽测,以及总体工程观感质量的现场实物质量验收。

本条规定了一个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五个方面的内容,下边逐条给予说明: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这是个基本条件,贯彻了过程控制的原则,逐步由检验批、分项到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突出了工程质量的特点及工程质量的控制。

这项工作,总承包单位应事前进行认真准备,将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记录表,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列出目次表,依序将其装订成册。在核查及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1)核查各分部工程中所含的子分部工程是否齐全。

(2)核查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质量评价是否完善,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有质量控制资料的评价,有地基与基础及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规定的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抽测项目的检测记录,以及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等。

(3)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验收人员是否是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并进行了评价和签认。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总承包单位应将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有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图纸会审及变更记录,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施工操作依据、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书,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中有关施工试验、测试、检验等,以及抽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等,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确认,可按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别核查,也可综合抽查。其目的是强调建筑结构、设备性能、使用功能方面主要技术性能的检验,能说明工程质量是安全的,使用功能是有保证的。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单位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其检测项目尽可能在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中完成,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就检查其资料是否完整,包括检测项目、检测程序、检验方法和检验报告的结果都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一些抽查检测项目,不能在分部(子分部)进行检测的,只有到单位工程中检测,有的也只有到单位工程检测才有意义。

通常,主要功能抽测项目应为有关项目最终的综合性的使用功能,如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检测、照明全负荷试验检测、智能建筑系统运行等。只有最终抽测项目效果不佳,或其他原因,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有关项目的检测时,要与有关单位共同制订检测方案,并要制订成品保护措施,采取完善的保护措施后进行。总之,主要功能抽测项目的进行,不要损坏建筑成品。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观感质量评价是工程的一项重要评价工作,可全面评价一个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的外观及使用功能质量,促进施工过程的管理、成品保护,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观感质量检查绝不是单纯的外观检查,而是实地对工程的一个全面检查,核实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正确性,以及在分部工程中不能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等。如工程完工,绝大部分的安全可靠性能和使用功能已达到要求,查看不应出现的裂缝的情况,地面空鼓、起砂、墙面空鼓粗糙、门窗开关不灵、关闭不严格等项目的质量缺陷,就说明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掌握标准不严。分项分部无法测定和不便测定的项目,在单位工程观感评价中,给予核查。如建筑物的全高垂直度、上下窗口位置偏移及一些线角顺直等项目,只有在单位工程质量最终检查时,才能了解得更确切。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实施与检查的通常措施是: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措施是做好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是分部(子分部)通过验收的基础。同时,检查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签认人员的意见签认完整。具体是每个分部(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能达到完整、观感质量符合规定、抽测项目检查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措施是按子分部工程逐项核查,以反映该子分部工程质量状况,其结果达到验收规范的规定。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措施是:

这项指标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中,新增加的一项内容。目的是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分部、子分部工程提出了一些检测项目,在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应进行检测来保证和验证工程的综合质量和最终质量。这种检测(检验)应由施工单位来检测,检测过程中可请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检测工作达到要求后,并形成检测记录签字认可。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措施是:

这项抽查检测多数还是复查性的和验证性的。主要功能抽测项目已在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列出,有的是在分部、子分部完成后进行检测,有的还要待相关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后才能检测,有的则需要待单位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检验。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措施是:

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检验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有关观感检查的内容,宏观进行检查,检查各项目的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程序,其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当地质量水平,按好、一般、差给出评价。

需在单位工程抽查检测的项目,其结果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对观感质量判定,只要是总监理工程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结论的,则判定为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是确保使用安全的基本要求。在实际中,总还是有极少数、个别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规定,就是进行返工或加固补强也难达到保证安全的要求,或是加固代价太大,不值得,或是建设单位不同意。这样的工程必须拆掉重建,不能保留。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把这个关,这样的工程不能允许流向社会。同时,对造成这些劣质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给予严格的处罚。

这种情况是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加固补强技术方案制订之前,就能进行判断的情况。对于质量问题严重,使用加固补强效果不好,或是费用太大不值得加固处理,以及加固处理后仍不能达到保证安全、功能的情况,应坚决拆掉。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这种情况必须是用检测手段取得有关数据,特别要处理好检测手段的科学性、可靠性,检测机构要有相应的资质,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召开专家论证会,来确定是否有加固补强的意义,如能采取措施使工程发挥作用的,尽可能挽救。否则,必须坚决拆除。

该工程是否经过检测、召开专家会进行论证,专家人员要有必要的权威性,有论证的结论,就说明是符合程序的。

按专家论证会的结论进行处理,就是符合要求的。

6·O·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技术要点说明】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这是一条程序性的条文,体现了分清质量责任的原则。作为强制性条文,将这项工作强化,以促进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这条规定是体现施工单位对承担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的条文,施工单位应自行检查达到合格,才能交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施工单位应进行的程序,用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下来,便于对施工行为的检查和考核。这也有利于分清质量责任,严格建设程序。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施工企业的领导层及各部门,必须建立凡出厂的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才算完成了一个生产单位的基本任务,这是一个企业立业之本,所以在生产中必须制订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完工之后,用数据、事实来证明自己企业的成果。请用户来给自己的产品质量评价,不断改进或提高自己的质量水平和服务水平。

控制的措施就是要制订好自己企业的企业标准,来保证满足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中提高管理和操作水平,达到一次验收合格、一次成优,不仅创出新的质量水平,也会创出好的经济效益。

检查企业标准的建立和管理是否落实,质量检查评定制度是否明确,并检查其检查是否认真按标准按程序正确进行。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能及时组织自行检查评定,坚持标准进行自我验收,又能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报告的,即判定为符合要求。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技术要点说明】

这条也是一个程序性条文,也是明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工程投入使用前,进行一次综合验收,以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性。

这条规定是体现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的条文。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验收与不验收的决定。这是建设单位应进行的程序,用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下来,便于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也是建设单位对工程的一次全面评价检查,对工程项目进行总结的一个重要部分。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建设单位应制订工程管理制度,将工程竣工验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监理单位协助做好有关技术工作和具体事项。按规定,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实际工作中,不一定等施工单位的报告,可同时进行准备竣工验收事项,报告只是一个程序而已。按验收程序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逐项进行检查、评价。技术工作应由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在综合验收的基础上,最后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综合验收结论。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程序组织验收,以及验收的标准是否适当,是否走过场等。

对不进行竣工验收、不按程序、不按验收规范规定进行验收,或将不合格项目验收为合格等都是违法的。否则,判定为符合规范规定。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技术要点说明】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是一条程序性的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是为了提高建设单位的责任心,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人民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搞好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是一个特殊的产品,社会性很强,其质量不好,会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也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最后一道重要程序,以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

这条是程序性的规定,是体现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负责的条文。一个工程有开始,有结束,是完整的。体现了一个工程建设过程的全面完成,是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启用的必要条件,也便于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程序。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措施是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尽到一个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的职责,主动制定有关规定,及时整理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在实际运行中,备案资料应边验收就边准备就绪。

检查其是否平时做好有关竣工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向申请备案。

在规定时限内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资料不全经整改备案单位不予验收的,以及边备案就开始使用的,更严重的不备案就使用的,都是违法的,应判定为不符合规范规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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