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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25-10-03 03:56:41 责编:小OO
文档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等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办理完毕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委托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 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并接受市质安站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第四条 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符合标准的定型合格产品,并且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资料。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资料,到攀枝花市政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办理备案。使用期满八年的设备,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八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

第六条 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将不予备案,且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满八年后,当年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

(七)攀枝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应租赁条件,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 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安装、设备拆卸)活动。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司机、安装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相关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并与总包(使用)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由该安装项目的负责人编制专项安装(拆卸)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填写安装(拆卸)告知表,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市质安站备案方可进行安装(拆卸)施工。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由总承包(使用)单位进行基础施工,基础变更设计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定。当基础、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十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安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岗定人定责,安装单位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录。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填写有关调试验收记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租赁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经联合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攀枝花市政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悬挂在设备明显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时,应向登记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协议书》中明确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配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使用规定和技术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设备维修保养项目,对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保持设备状态完好、各安全设置有效。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及夜间作业照明。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地有多台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和作业方案。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严禁设备带病运转,使用单位应按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和交记录。

第二十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需由使用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件。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安装附着、顶升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施工升降机进行保养、维修。除每月应进行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外,还应根据使用频率、操作环境和施工升降机状况等因素增加检查、保养、维修次数。使用单位应在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间安排足够的设备检查、保养、维修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防坠安全器的寿命为5年,有效标定期为1年),无论使用与否,在有效标定期满后都必须重新进行检验标定。每3个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做好试验验收记录。坠落试验的方法、时间间隔及评定标准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 10054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额定乘员数标牌应置于吊笼醒目位置(额定载重量1T及以下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2人,额定载重量1T以上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9人)。严禁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或额定乘员数的情况下使用施工升降机。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升降机应安装定型化层门,门栓设置在靠施工升降机一侧,且层门应处于常闭状态。未经施工升降机司机许可,不得启闭层门。

第三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检测有效期为1年),使用时间超过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重新进行检测。检测有效期满或检测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查验收、审核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相关验收、审核工作,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租赁单位限期整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检测机构

 第三十五条 从事建筑起重工机械的检测机构,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资质,方可承担建筑起重工机械安全性能检测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按照委托开展对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租赁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使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档案: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

  (二)技术档案: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零部件目录;

  (三)使用维修档案:维护保养、修理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转及交记录、累计运转记录;定期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设备安全事故记录;

  (四)安装档案:历次安装方案、验收资料、检验报告、安全作业交底等;

  (五)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六)安全档案: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纪录。

第三十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间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查、维护、保养等有关安全保证资料(可参照附件A中相关样表要求填写),并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完毕退场和租期结束后移交出租单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质安站对建筑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市质安站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装、使用、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1年。

     

附件A: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管理相关用表目录及范本。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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