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10/5号令第七条)、《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第十条)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竣工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规定如下:
一、尺寸大小为800mm×600mm×20mm,文字宜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镶嵌部位宜在明显立面距地面1.5-2米处设置。字体颜色宜为金色。
二、标志牌宜选用黑色大理石或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
三、标志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附件。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四、标志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工程竣工前必须依规定按单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附件:
建筑工程竣工标志牌样式
工程竣工标志牌
| 工程名称 | 设计使用年限 | ||
| 开工时间 | 竣 工 时 间 | ||
| 建设单位 | 项 目 负责人 | ||
| 勘察单位 | 项 目 负责人 | ||
| 设计单位 | 项 目 负责人 | ||
| 施工单位 | 项 目 经 理 | ||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