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针对 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工伤事故分类(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将工伤事故分为16类)
| 序号 | 事故名称 | 备 注 |
| 1 | 物体打击 | 包括落物、滚石、碎裂、崩块、砸伤等。 |
| 2 | 车辆伤害 | 包括挤压、碰撞、倾覆等。 |
| 3 | 机械伤害 | 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
| 4 | 起重伤害 | 包括绞车设备运行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
| 5 | 触 电 | 包括雷击。 |
| 6 | 淹 溺 | |
| 7 | 灼 烫 | |
| 8 | 火 灾 | 包括井上、下火灾。 |
| 9 | 高处坠落 | 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坠地和坠入坑内。 |
| 10 | 坍 塌 | 包括建筑物、堆筑物倒塌。 |
| 11 | 冒顶片帮 | 包括露天采场、巷道、硐室、掘进头等处的冒顶、片帮。 |
| 12 | 透 水 | 包括各种地表水地下水浸灌。 |
| 13 | 放 炮 | 包括放炮飞石击伤。 |
| 14 | 炸药爆炸 | |
| 15 | 中毒和窒息 | 包括炮烟中一氧化碳、氮化物等中毒和缺氧。 |
| 16 | 其它伤害 | 包括扭伤、跌伤、冻伤和野兽咬伤等。 |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和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和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事故报告内容
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简要原因、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及受伤害人员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工种、工龄、文化程度、伤害程度等)。
(三)事故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处理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分级管辖的原则。
(五)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巴州地区、和静县负责调查。自治区、巴州地区、和静县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和静县也可以委托本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如和静县委托公司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公司事故调查小组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寻找与事故发生有关线索;搜集证人证言,了解事故发生前后过程,工作状态及与事故有关的事件;对现场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
6、整理和分析事故调查材料,确定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根据调查材料认定的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提出防范措施。
7、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和地点简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措施,并附技术鉴定、证人证言等材料。
(六)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责任分析
(一)当事人责任分析
1、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设备造成的事故;
2、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如发现险情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的事故;
3、违反制度和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如发生事故不报告或故意拖延报告。
(二)领导责任分析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法规的指示、命令、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3、设备缺陷或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而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齐全造成事故的;
5、没有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6、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造成事故的;
7、发现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事故后仍未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事故统计分析
1、统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2、主要分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种、行业、类别、文化程度、年龄段和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找出多发事故的出现规律,制订针对性措施加以预防。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