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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2025-10-03 04:05:13 责编:小OO
文档
附件3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

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九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

(十一)发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招用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分包企业的;

(二)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

(三)未落实《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扬尘污染严重的;        

(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五)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每发现一次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使用的外地分包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的;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九)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十)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

(十三)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80%(含)以上不符的;

(十四)在建设项目资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与登记的印章不符的;

(十五)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手续超过60天或检查时办公场所为其他企业办公的;

(十六)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

(十九)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二十)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二十一)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二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二十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二十四)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投标时,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影响正常开标的;

(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工程,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恶意扣押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五)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六)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七)《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以上落实不到位的;

(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九)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二)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三)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基坑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四)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 

(十五)深基坑出现险情后,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或在险情消除前继续施工的; 

(十六)工程建设标准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 

(十七)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 

(十八)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

(十九)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十)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计量及工程结算的; 

(二十一)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对分包企业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登记,每发现一家的;

(二十四)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

(二十五)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60%(含)-80%的;

(二十六)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十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齐全的; 

(二十八)与建设单位对同一招标工程签订两份或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的;

(二十九)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 

(三十)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质量安全月检的; 

(三十一)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三十二)弄虚作假,允许非本单位建造师挂靠注册的;

(三十三)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均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三十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未达到80%的;

(三十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50%的;

(三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十七)工程竣工验收前,撤换项目经理的;

(三十八)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三十九)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

(四十)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的;

(四十一)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同一业主投诉3次及以上的; 

(四十二)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四十三)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四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含5项)以内落实不到位的; 

(五)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的; 

(六)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与第三方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部门的; 

(七)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联合验收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擅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 

(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等原因,造成农民工上访的;

(九)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十)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十一)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十二)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三)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未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

(十四)发包方未按备案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工程计价活动中,未以经备案(原: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

(十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的;

(十七)深基坑安全巡视记录未按规定填写签署或保存不齐全的; 

(十八)施工现场存有伪造资料现象的;

(十九)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40%(含)-60%的;

(二十)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二十一)未按照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对竣工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贯标检查报告的; 

(二十三)未按照相关规定订立施工合同的; 

(二十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二十五)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十六)已与执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故不予办理或拖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十七)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时,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二十八)因建造师调离,属本单位责任引起纠纷、解决不力,致使建造师投诉上访的; 

(二十九)允许非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 

(三十)每一人次不及时在青岛市信用考核系统申报确认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含外地入青注册建造师)基本信用信息的; 

(三十一)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业绩库信息录入的; 

(三十二)不配合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工作的。

(三十三)与农民工存在有关纠纷,同一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3次及以上重复上访的; 

(三十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90%的;

(三十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50%(含50%),未达到80%的;

(三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以下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十七)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2次的;

(三十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三十九)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

(四十)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的;

(四十一)未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

(四十二)未按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测、检测的;

(四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3分:

(一)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善的;

(二)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到位的;

(三)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的;

(四)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五)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视频监控的;

(十)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外保温等节能施工的;

(十一)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十三) 执(职)业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达不到主管部门要求的;

(十四)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十五)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20%(含)-40%的;

(十六)现场项目部及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七)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十八)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检查及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十九)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二十)不经建造师同意,其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交本人保管的;

(二十一)允许非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

(二十二)已接受行政处罚,但仍以各种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二十三)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造成较轻质量问题的;

(二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扣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三)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

(五)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含90%),未达到100%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100%的;

(七)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或经营月报,报表数据不真实或每漏报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的;

(八)驻青分支机构人员不符合人员配备标准或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书每发现一人的;

(九)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记录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十)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十一)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二) 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将参建企业的信息录入到工程项目信息库每漏报一家的;

(十四)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内容不完整,每漏填一家的

(十五)无故扣押已调出人员执(职)业、资格、岗位证书每一人次的;

(十六)未按规定配备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每缺一人的;

(十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不到岗到位,每缺一人、次的;

(十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的,每项加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0.2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3分、1分;工法与科技进步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及攻关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在国家、省、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国家、山东省、市级QC活动评选中获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3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4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60分。

(七)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按照基坑深度与土石方体量加分(深基坑支护工程加分评定表见附表1)。总承包企业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的,仅对专业承包企业加分。

(八)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青岛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九)在本市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以上的,按照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给予加分,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30分。

(十)企业在青纳税额本年度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加2分,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加3分,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加5分,1000万元及以上的加10分。

(十一)外地入青企业在青设有固定的分支机构和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的加2分,入青时间连续5年及以上,且本年度在青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加3分;入青时间连续10年及以上,且本年度在青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加5分。

(十二)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十七条 在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过程中,按照年内监理企业在《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中对施工企业所扣总分数以一定比例计入该施工企业年终市场主体考核结果中。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依法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

第十九条 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二十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公开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收回《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半年后重新核查入青条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暂时收回《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一年后重新核查入青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拥有增项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管理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仅适应于相对应资质投标加减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违规扣分与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附表1:深基坑支护工程加分评定表

附表1:

深基坑支护工程加分评定表

深度(m)土石方体量(m3)

加分值
H≥20V≥10000010
50000≤V<1000008
V<500006
15≤H<20V≥1000006
50000≤V<1000004
V<500002
10≤H<15V≥500002
V<500001
5≤H<10/0.5
备注:

1.深度H以经审图机构批准的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中最大基坑深度为准。

2.土石方体量V按V=S*H′计算。其中,S以经审图机构批准的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中基坑底面积为准;H′以经审图机构批准的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中基坑平均深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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