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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作业规范
2025-10-03 04:05:21 责编:小OO
文档
施工现场安全作业规范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我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铁路、建筑、电力等有关行业的标准、规程、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建设工程。凡是参与现场施工的员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规范。

第四条 各部门、员工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 以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控制。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七条 施工部门

1. 承担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在承建各类工程时,必要时可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 建立健全适应各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检查员,并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4. 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部门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等级和技术素质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5. 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6. 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7. 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8. 施工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机械器具完好、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场所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第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1. 领导本项目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项目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负责。

2.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项目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 经常对本项目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项目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督促检查本项目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违章和冒险作业。

4. 组织本项目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5. 负责解决本项目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职能部门。

6. 每日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其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第九条 施工人员

1.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施工工艺,不得违章作业。

2. 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式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和试用。否则,不得操作。

3. 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 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建议,并自觉执行各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5.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第十条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各工程实行过程安全监察。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 组织编制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 负责与各参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联系制度,保证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4. 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的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5.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6.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或档案。

7.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第十一条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标与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 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惩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 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5. 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第三章 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

1. 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阶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2. 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合格方可购置。

3.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第十三条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措施

1.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2.在现场施工作业时,必须穿戴公司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进行登高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人监护,同时要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

4.在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负责作业,一人负责监护。

5.在铁路站场施工时,必须遵照铁路部门的防护人员的指示进行作业,并随时注意观看前后左右方向的来车情况和认真听取站场广播信息,及早躲开列车。

6.在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及与工作有关的周围环境,如有不安全现象,必须消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得进行工作。

7.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潮湿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

8.不得飞乘、飞降机车或列车和在移动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禁止从车辆或车钩下面,由一方穿向对方,严禁钻车作业。绕过车辆或列车时,不得紧靠车辆或列车前、后通行,并须注意邻线是否有列车、车辆驶来。在接近线路通行或横跨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移动或列车驶近时,方准通行。横跨线路时,要走直角,并须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抢越线路或在道床范围内行走。横越道岔时,不得足踏岔尖和道岔转动部分。

9.在区间步行上下班时,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在站内如必须走行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不得臆测行事。

10.在区间作业来车时,应距离列车不少于800m下道避车,在列车慢行条件下可距500m下道避车。

11.在双线和站内线路上作业,当无专人防护邻线来车时,应在距离列车500m以外下道;有专人防护时可不下道,但须停止作业,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工具不得侵入限界。并要注意本线来车;若了望条件不良时,必须下道避车。

12.下道后要站在限界以外,面向列车尾部,防止车上的车门或坠落物及绳索伤人。

13.严禁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钢轨、枕木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14.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生产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执行过程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15. 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作业规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用于规范、指导各类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行政部。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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