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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2025-10-03 04:05:30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人员招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包括公司劳动合同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道用工等形式。

第三条 各单位机关编制定员包括机关机构设置、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机关定员,其中机关定员指机关各部门的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定编定员

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是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主体。对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定编定员人数配置机构和人员,实施劳动用工管理:

(一)机关机构设置:各单位机关部门按不超过6个配置。

(二)机关定员: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机关管理人员数量,机关定员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35%。

(三)司机、通讯员等工勤人员不占机关定员人数,但应按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12%配备。机关职务退出人员不占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及定员人数。

(四)各单位机关新增管理人员或副科级以上人员的聘用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应本着立足实际、着眼发展、统筹安排的原则,科学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劳动用工计划,按照公司下达的定编定员方案,合理定编、定员,优化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第 有项目施工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组建高效施工队伍,按照“以工作量定人、人岗匹配”的原则,精简高效配置劳动力。

第九条 各单位机关定员超出标准的单位,一律实行只出不进,只退不补。同时要制定富余人员分流方案,确保机关定员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

第十条 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超出标准的单位,要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定员人数;未精减到定员人数之前,原则上不予新提任中层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任的,可按照多出少进的原则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对各单位机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考核,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限期整政,屡不改正的,扣发当年工资总额的5%。

第三章 劳动用工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对各单位制定劳动用工计划进行指导,实行统一化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当年8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产量计划、定编定员情况,制定下年度劳动用工计划,上报公司。用工计划须详细说明增加用工的依据理由、人员类型、数量、条件等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综合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劳动用工计划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公司劳动用工总计划,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用工总量,若因扩大生产规模或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应首先在公司内部调剂,不能满足需要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统一调剂解决。

第四章 人员招录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招聘录用严格遵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安排,分类别、分层次组织招录工作。

(一)下列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1、复转军人,执行集团公司的安置计划,由公司统一分配;

2、各类院校毕业生,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招录。公司综合部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招聘会,并签订就业协议书,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用工计划,分配至各单位;

3、采用订单式或委托培养的学生,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由集团公司分配至公司,公司结合实际,分配至各单位;

我:

4、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公司参与,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按考试考核成绩择优录用。

(二)下列人员由各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资料报公司备案:

1、季节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

3、外包外委工程队伍。

第十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劳动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批手续。严禁各种计划外用工,一经发现除责令清退外,对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员工调配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各单位员工的调配,按突出重点、保证急需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员工在所属单位之间调动和所属单位内部调动、变更岗位(工种)时,被调配人员要自觉服从安排,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调出公司人员需填写《陕煤化集团员工调动审批表》,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持对方单位的商调函在公司综合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调入及新招聘人员均需进行入职体检或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制度,对达到退休年龄或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并规范考勤管理,对于长期旷工及冒名顶替人员,要及时处理,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各单位合同制用工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单位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人要定期维护人员信息,及时办理各类业务,保证信息库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章 劳动用工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多元化劳动用工管理模式:

(一)公司在册员工统一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二)管理岗位实行聘用制,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三)对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等岗位,可在不超过单位总人数10%的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四)对于一定的工作任务或工程,可通过劳务、工程外包外委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劳动关系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管理、职业病和工伤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退休管理、劳动争议管理等劳动日常管理工作,避免劳动争议发生。

第二十 公司及各单位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提供。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合帐,对劳动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记录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不在岗人员人数,按类别、分情况做好不在岗人员的清理工作,及时清理两不找和协议保留关系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全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员工工作业绩、技术技能水平、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建立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及公司劳动用工统计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保证人力资源统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第七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和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各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工程外包外委合同需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用工,按规范就近的原则,由各单位从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选用;工程外包外委应与资质全、实力强的单位合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劳务用工日常管理

(一)在定员范围内,各单位有劳务用工需求时,应提前将需求计划报公司综合部审批,经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派遣手续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先使用,后补办劳务派遣手续,否则,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单位负责。

(二)劳务派遣工违法或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时,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并办理其派遣用工关系解除手续;因派遣工个人原因离开用工单位时,必须由个人向用工单位提交申请,用工单位签名盖章后办理退回手续。

(三)劳务派遣工的其它管理规定按《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有关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务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集团及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公司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超计划用工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在年度工资总额结算时,将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和劳动用工计划。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调动审批表

编号:

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员工

编码

文化

程度

专业职称(技能等级)
所在部门(单位)原岗位(工种)
拟调入部门(单位)拟使用岗位(工种)
家庭主要成员及工作单位(岗位)
调动

原因

本人意见
调出单位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入单位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调出单位一份,调入单位一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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