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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资助管理制度
2025-10-03 04:05:47 责编:小OO
文档
幼儿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农村计生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第二条资助项目及标准

资助项目生活费为每生每学期400元。

第三条办理程序

1、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证件,如低保证、扶贫本、残疾证,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等证明。

2、审核和公示:

①幼儿园(或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儿园(或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儿童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儿童名单。

②初步评审的受助儿童名单,园(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若有异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评定。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由幼儿园填写《定远县年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公示材料,学校盖章后上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资金发放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再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现金发放形式,发放给受助儿童监护人,监护人在《定远县县年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签字确认。

第五条监督管理

1、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2、幼儿园(或学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儿童信息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及图片、工作执行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安排专人加强管理。

3、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骗取专项资金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017年9月1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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