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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025-10-03 14:37:15 责编:小OO
文档
窜货管理制度

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业务员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营销部所销售所有产品。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营销部所有业务员(包含代理商,以下简写业务员)

第三条:窜货是指未经公司许可,业务员或者业务员所负责经销商跨规定区域低价销售(所述低价为低于公司发货价)的行为;或者窜货市场高于被窜货市场(市场是指:商业公司点扣或者业务员点扣(结算价等收益高于被窜货市场的)高于被窜市场);或者窜货市场实行特殊后,在非区域内销售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恶性窜货行为:恶性窜货行为是指业务员或者商业公司涂改、掩盖外箱编码行为的;一级商业利用蜀中公司货款为目的而低价快速抛货行为的;经告诫屡次不改的;一次性累计窜货金额达10万以上数量或数量达30件以上(不分产品)行为的;商业公司以蜀中产品低价位招揽客户为目的,将蜀中产品作为“牺牲品”业务员协调管理不力导致低价或者高于市场折扣变相低价窜货行为的;

第五条:窜货预防:为避免窜货,公司将对敏感区域、敏感品种分阶段进行特殊标识标记,以此为据来进行调查窜货行为;监察科将针对市场反馈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副总监、监察科不定时的市场盘存和拷取一级商或者二级商流向进行抽查;

第六条:窜货的认定方式:低价窜货行为以电脑票、或以照片或者视频形式获取的电脑票或为据;窜货市场(商业公司返利或者业务员返利)、窜货市场(促销以及特殊促销),高于被窜货市场的,以电脑票、或以照片或者视频形式获取的电脑票或(票据应有发货日期、销售单位、收货单位、数量、价格及有公章信息为准)为据;或者,见到有特殊标识标记的实物为据(特殊标识标记代号对应,标记之前通知表示标记本人);

第七条:举报、核实程序:

                                 

第:窜货的处理:

窜货类型一般性窜货恶性窜货首次窜货除外
窜货业务员处罚

扣除当批提成(窜货数量);不纳入合同任务和长线品种任务;促销或者其他费用自行承担;冲剂件/20元处罚;胶囊剂件/100元处罚;片剂/50元处罚;全国通报。

扣除当批提成(从公司发此批货物的总数);不纳入合同任务和长线品种任务;促销或者其他费用自行承担;冲剂件/20元处罚;胶囊剂件/100元处罚;片剂/50元处罚;扣除从公司购进单品种单批提成;取消年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向董事长递交终止合同申请书;全国通报;

首次窜货按照“一般性窜货”标准处罚,第二次窜货无论性质,除按照“一般性窜货”标准处罚外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全国通报;第三次或者以上次数窜货,除第二次罚款及其他处罚标准外,无论情节,上报董事长并提交终止合同申请书。

窜货业务员处罚涉及到取证、核实的相关费用(往返交通费、车船费、住宿费、餐饮费、特殊手段调取信息费等)均由窜货业务员承担;
窜货经销商警告并对和发货、欠款额度进行控制除一般性窜货处理外,按照合同规定项扣除返利,因扣除返利而影响继续合作的,进入司法程序首次窜货按照“一般性窜货”处理方式处理,二次或者二次以上,按照“恶性窜货”处理方式处理。
被窜货业务员(业务员举报并举证)窜货方处罚所得全部由被窜货方享有
副总监、监察科定时不定时检查发现的被窜货方享受提成和享受任务,其他不享受;
第九条:本制度由营销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权。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品牌营销部

2010年7月29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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