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已成为群众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之一。
自2011年5月1日(含)起,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据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以下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7-10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您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在此提示您:
一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持“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当您饮酒后要驾驶机动车时,谨记您的家人正在时刻盼望您平安归来,您的平安就是家庭幸福。
二是主动劝阻亲朋好友酒后驾车行为,讲明危害和后果,并坚决不乘坐饮酒人驾驶的车辆。
三是积极举报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发现酒后驾车行为及时拨“122”举报电话,告知违法行为车辆牌号、行驶路线等信息,以便交管部门严肃查处。
为了您和他人的出行安全,请杜绝酒后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