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花旗银行在日本(世界最难进入的市场之一)确立了什么样的金融发展战略方针?
2.花旗银行作为在日本最大的外资机构之一,其面向消费者价值取向的主要特征与中国企业经常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经营方针有何异同?
3.花旗银行在日本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商业银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有何借鉴意义?
[分析提示]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银行失去了法规垄断保护的,环境的变化使银行完全丧失了传统的市场主导地位。为了生存和发展,现代商业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研究服务对象、市场的需求,从而发展自己的客户关系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商业银行提供的有形产品与无形服务属于链式结构,互不分隔,具有叠加性。产品和服务的无形性使商业银行的营销业具有无形性,其营销的重点应该是:树立忠实、可信、安全、实力雄厚的形象,通过信息渠道加强与客户的联系,建立高效的服务网络,通过信息沟通和服务使客户知道银行能够为他们做些什么,银行也能知道客户需要做什么。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的规定
核心资本(一级资本)
银行股本:包括已经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非累积性优先股。
公开储备:是从银行税后利润中提留的,一般由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等组成。
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未公开储备:包括虽未公开但已经反映在银行损益表上,并被银行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资产重估储备:包括对记入资产负债表上的银行自身房产的正式重估和来自于有隐蔽价值的资本的名义增值。
一般准备金:为防备未来可能出现的亏损而设立的。
混合资本工具: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具有一定债务性质的一些资本工具。
长期次级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和不可赎回的优先股。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规定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市场纪律
三大支柱相辅相成,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性。
1.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最低资本规定方面的变化,主要集中在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计量以及增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上。
市场风险主要指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银行可能的损失;操作风险主要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总资本比率的分母由三部分组成:所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以及12.5倍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
2.监管机构的检查。
(1)检查监督银行是否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套程序,以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2)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
(3)明确表示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标准的资本。
(4)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要的最低水平。
(5)监督检查的透明性要求和银行对其利率风险抵押处理。
3.市场纪律
市场纪律强调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即银行必须接受市场监督,及时、准确地对公众披露自己的资本水平、结构及风险变化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能更好地评估自己所要面临的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己的金融行为负责。
四、表内风险权数及测定
这部分内容主要介绍1988年7月的《巴塞尔协议》中的内容。包括风险资产的划分、风险权数的规定。结合《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介绍,补充介绍《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巴塞尔协议》要解决的内容。
五、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这是《巴塞尔协议》的又一项内容,也是《巴塞尔协议》区别于纽约公式的地方,即表外业务的风险转换。这部分主要讲明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的不同处理。
表内资产的权重
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分五级:
0:包括现金、国家或央行的债权等资产
10%:包括本国公共部门担保的贷款等资产
20%:包括在经合组织成员国注册的银行债权等资产
50%:指以完全用于居住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
100%:包括对私人机构的债权等资产
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表外资产转换系数分四级:0;20%;50%;100%。
理解《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所带来的影响。
一、银行资本充足性及其意义
所谓银行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须增资本的具体目的。因此银行资本充足性有数量和结构两个层面的内容。
1、资本数量的充足性 2、资本结构的合理性
二、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测定:测定指标、测定方法
(一)测定指标
1、 资本与存款比率
2、 资本与总资产比率
3、 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
(二)测定方法
1、 分类比率法
2、 综合分析法
三、银行资本的定义
主要从两个方面定义银行资本,即会计学的资本定义和《巴塞尔协议》中的银行资本定义。侧重于《巴塞尔协议》中的定义。
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主要分为:
信用风险:由于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合约或不履行责任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由于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变量的变化所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控制方面、系统方面或外来因素方面的操作不足或不当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资本充足率的测定公式
全部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X 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X 100%
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风险资产总额=表内风险资产总额+表外风险资产总额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
用转换系数×相应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
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全部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根据《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的规定,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应与银行资产结构决定的资产风险相联系,资产风险越大,资本限额则越高;同时,银行持股人的股本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第一类资本或核心资本。因此银行资本的要求量与银行资本结构及资产结构直接有关。
银行之所以存在并发展,在各国广义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因为银行长期以来有着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或者相对竞争优势。
(一)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优势
1. 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在经济学中泛指买卖双方对交易对象质量掌握的情况不对等,卖者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的状况。 2. ‘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中指债务人始终处在信息的优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在信用交易中的风险表现形式: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也称为“隐匿风险”。在金融交易发生以前,融资市场上那些最具风险的借款人往往寻求贷款最积极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也称为“行为风险”,借款人在借款后倾向于从事更具风险的投资和业务。道德风险动机的普遍存在,源于借款人进行风险投机的潜在损失和获利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成比率的分配
银行业“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优势
信息揭示优势 ,信息监督优势,
风险控制管理优势
(二)业务分销和支付系统优势
银行有强大的业务分销和支付体系,能有效分销和促销银行业务和服务。它基于银行庞大和昂贵的分支机构系统上,从而形成有效的进入壁垒。
(三)风险转移优势 1. 流动性风险转移
2. 贷款风险转移(贷款定价和贷款组合技术)
(四)有效转移社会资源的优势 在以上基础上,银行可在广泛的范围内集聚资金,投资于高效率的项目,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转移
(五)金融管制的保护优势
金融当局对银行实行保护性金融管制,竞争,设置了较高的进入门槛,从而使银行可以维持较高的营运成本,保持垄断利润。
保护性金融管制基于两个假设:
1. 垄断性银行可以使其支付系统提高运行效率,从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
2. 银行业是外部性很强的行业,过度竞争会导致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
1.从上述几个案情可以看出,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重视本国银行业资本金的管理,这种趋势说明了什么?
2.资本金充足率的作用有哪些?
3.如果资本充足率达不到标准,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补充?各有什么利弊?应注意哪些问题?
资本对资产的比例越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就越强,银行的信誉就越好,从而出现资不抵债而倒闭的可能性就越小。资本充足度减低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一旦金融管理当局认为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率低于一定限度,就会责令其增加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是:一是增加资本,二是减少资产规模,三是调整资产组合中高低风险资产的比重。
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1、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已成为衡量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国际标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借鉴这一监管框架,对于提高目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敏感度,鼓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我国财政部于98年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使国内四大银行中除农行外都达到或接近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但由于资金补充渠道有限等问题,导致我国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问题,这将影响到我国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04年2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为07年7月1日,即对银行实施资本监管的具体举措。它规定了符合我国银行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对实现我国银行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将产生积极影响。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公式中的风险加权资产是银行的各项资产乘以它们各自的风险权重得出来的。中国银监会将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分别定为0%、20%、50%和100%。
2、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重视监管的成本和效益,从监管当局监督、银行自律、市场约束三方面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目前我国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主体,配之以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人民银行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但在实际中,我国在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银行监管效率低、质量差、成本高、不灵活、且绝大多数是事后监管,缺乏事前监控。面对2006年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全面开放,外资银行的蜂拥而入,也给我国银行业监管带来了挑战。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全面推行风险管理;监管机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发挥银行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监管方式应体现规范量化和灵活性相结合;提高监管机关的监管水平和能力。
3、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以银行业风险监管与防范为核心内容《巴塞尔协议》明确了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内容、控制措施与要求等。我国虽然于1997年5月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对强化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但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完整有效的内控体系,在内控机构设置、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从业人员风险意识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需要根据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与央行颁布的《指导原则》精神,从各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框架,实现银行业的安全运行。正在进行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严明的内部权责制度,而建立这样的制度,最终实现银行体系安全与效率的目标,应是我国商业银行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下载本文